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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60周年之际,湖北教师雷元周自曝“被超生”内幕
2009年09月27日 星期日 8:42
关键词: 计生办“收钱放生”卖指标,事发后政府翻脸下重手, 瞒事实无中生有“被超生”,雷老师身陷囹圄问苍天! 概述: 原湖北省公安县章庄铺中学教师雷元周,2006年向章庄铺镇计生办交款1.2万元买下生育二胎的机动指标(有社会抚养费正式收据),以为这样可以正大光明的生两个孩子;谁料2008年生下第二胎后计生办突然翻脸不认人,向上级汇报时不仅隐瞒了他们当时“收钱放生”之事实,更无中生有的诬陷雷元周生育的是第三胎,导致县里领导勃然大怒,做出了“双开”和“重罚”的决定。雷元周愤而上访,真相终于大白,可惜错误决定已经做出,雷元周“被超生”已成事实,谁能为他伸张正义? 一、生育第二胎的经过: ⑴ 2006年3月2日,我们在得到公安县章庄铺镇计生办只要先交钱就可以生第二胎的许可后,通过镇农业银行向计生办交款1.2万元,计生办开具盖“公安县章庄铺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的“引产抵押金”临时收据,安排我妻子去镇卫生院取环。 时任章庄铺镇计生办主任的代主任对此的解释是:计划生育并不是一刀切,每个县市每个乡镇都有一定数量的机动指标,只要该县市该乡镇的超生人数不超过这个指标,就算他们完成了工作任务。他举例,例如章庄铺镇每年可以超生10人,那么一人都不超生和超生1-10个中的任何一个,对于镇计生办来说效果是一样的,所以计生办就把这10个指标拿出来,卖给想生第二胎的人。 他特别说明:虽然也有不少通过假离婚,或者给孩子做假病历等骗取准生证的生二胎途径,但那毕竟在作假,日后有人一举报依然露馅;而且我是中学的老师,他认识我,这条在他那里就行不通。只有先交钱,买二胎的机动指标,才可以光明正大的没有后顾之忧的生孩子。 他还保证:这个钱是入国库的,即使他代主任退休了,但钱是通过银行交给了国家,不是他私人收了的,所以虽然不给准生证,但比那假离婚假病历弄来的准生证更有效,绝不会影响工作,也不会再次罚款,而且在公安县内通用。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了先交钱再生孩子的途径。 请注意:我们交钱的时候我妻子既没有取环,更没有怀孕。这点可以从后面的引产日期推算出来,而且计生局的罚款通知里面也承认:“同时查明,雷元周、王明芳夫妇于2006年3月2日向章庄铺镇计生办缴纳‘引产抵押金’12000元,当时王明芳并没有怀孕。” ⑵ 2006年8月9日,镇计生办将“引产抵押金”临时收据更换成名为“社会抚养费”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仍盖计生办公章,同时临时收据由计生办收回。 ⑶ 2006年10月8日,由于我妻怀孕初期曾照X光且服用大量西药(此可去县一医以及镇医院查询照光及用药记录),医生建议引产,故去镇计生办开具“终止妊娠通知单”,在镇卫生院引产(适时怀孕24周)。此后直至2007年,我妻子一直未能怀孕。 ⑷ 2008年9月3日,章庄铺镇委苏惠及学校杨孚城等领导第一次找我在学校校长办公室谈话,要求我妻再度引产(适时我妻离生产只1个多月了)。但我因为2006年计生办的承诺及我妻已高龄足月、强行引产怕有生命危险而拒绝。其后分别于4、5、8、12日分别找过我4次,我被迫屈服了,但因为他们根本不予考虑我提出的先退款后引产、保证我妻安全及赔偿的要求而协商无果。 ⑸ 2008年10月31日,我妻在县妇幼保健站生下第二个孩子。 ⑹ 2009年3月16日,县教育局以我违反计生条例为由将我开除公职。 请注意:县教育局的开除通知说我是“计划外怀孕第2胎”,而我3月30日给分管计生工作的朱县长打电话时却意外得知:开除我是因为计生局汇报我生了第3胎;而且,县计生局在上报我的情况时,也刻意隐瞒了他们2006年“收钱放生”的事实(可从公安县报及教育局内参看出,另还有录音为证),只说某某老师计划外生育第3胎——正是这样的隐瞒和诬陷,导致县长办公会议上领导们集体蒙受欺骗和勃然大怒,错误的做出了如此严厉的处罚决定(无论是新闻角度还是向上级汇报,都应该讲究实事求是、全面公平,公安县计生局却刻意隐瞒和诬陷,欺骗上级领导,迫害无辜民众,不知是出于什么原因和目的)。 ⑺ 2009年6月1日,县计生局开出高达79164元的巨额罚单。 二、上访及申诉(兼驳一些奇谈怪论) ⑴ 县教育局开除我公职之后的第10天,我将行政复议申请送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并进行网上信访。3月30日,电话5230713通知行政复议失败,却不给书面答复。 4月1日愚人节,章庄铺镇政府给我送来一份信访答复。不过,这份盖有政府大红印章的文字答复,居然是漏洞百出,谎话连篇: ①名称混淆。计生办开的是“引产抵押金”,答复误作“结扎保证金”。 ②时间颠倒。答复说由于我“引产后一直未来退结扎保证金……计生办为了报账,才于2006年8月9日”换据。事实上,我妻引产时间是2006年10月8日,他们所说的“才于”时我妻根本没去引产,也不存在着“引产后……”如果他们真有心退钱,完全可以借8月这个改革之机退款(包括以后还有很多机会,可惜他们一直拒不退款),而不必急着换据。 ③事件错误。答复说有关领导“领导多次上门”做工作未果,事实上,直到2008年9月3日至12日,才有领导们一共传讯我5次,地点不是在学校就是在镇政府,根本不曾上门一次。所谓的做工作,也只是强行要求引产,而根本不考虑他们自己的错误,不考虑我妻已近足月而且年龄偏大等危险因素,不考虑我提出的先退钱后引产的要求,只是一味的蛮横无理,威胁恐吓,不讲政策不近人情。这样的“工作未果”也难免。 ⑵ 县计生局的巨额罚单开出后,我同样将行政复议申请送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2009年8月11日,法制办给出维持原判的答复。但就是这份答复,依然强词夺理,言不由衷。 ① 答复说,我“2006年3月2日缴纳的12000元引产抵押金”,“于2006年10月10日终止妊娠后应予以返还”。首先,章庄铺镇计生办早在06年8月9日就已经将引产抵押金据换成正式的社会抚养费收据了,如果说他们返还的话,应该返还的也应该是社会抚养费,而不是引产抵押金。其次,答复说“应予以返还”,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返还,那就是计生办违反了规定;由此而导致的一系列后果,计生办责无旁贷。 ② 答复说,镇政府也“通知”了我,但我“未持终止妊娠手续”前去领取。请问,从2006年10月之后到2008年9月之前,镇政府是如何“通知”我的?他们派了何人在何时用何法“通知”的我?长达2年的时间啊,如果他们真有心退款,只需一纸退款通知即可,或者干脆一点,直接将此款打入我的银行账户,也可以和学校领导知会一声……可惜,他们都没有。如果硬说他们“通知”了,估计只能是他们在自己的梦中“通知”罢了。况且,所谓的“终止妊娠手续”是什么东西,我至今根本不曾见过! ③ 答复又说,“虽后为规范”……“变更为社会抚养费入账”,我妻引产的时间是06年10月,计生办入账的时间是06年8月,不知道答复中的这个“后”究竟何为“先”何为“后”,连这个先后顺序都弄不清百,到底是我们的章庄铺镇在发晕还是我们的县政府发晕? ④ 答复还说,计生办“已于2009年8月3日退还了”我06年交的钱,“该行为已经终了”。看来我们的领导们确实有些头脑发晕,理不清思维了。是的,钱后来终于退了,什么时候退的?2009年8月;我孩子什么时候生的?2008年10月。即使退了钱,但是责任可以推卸吗?如果我在2009年8月以后再生孩子,也许你们没有什么“政府乱作为”的责任了,但是我这个孩子是在你们退钱之前近一年的时间里出生的啊。 举个例子说吧,前些时间的三鹿奶粉事件,国家不是给因为喝三鹿奶粉而结石的孩子免费治疗吗?如果按照我们公安县领导的说法,岂不是你买奶粉的钱我现在退给你,你结石就与我无关了吧,还用得着国家治疗吗! ⑤ 答复特意强调,社会抚养费应该“先生育后征收、先决定后征收”,可事实上我孩子尚未出生,计生办早已提前2年征收了社会抚养费,这不是典型的“收钱放生”又是什么?最终造成我“被超生”的罪魁祸首究竟是谁? ⑶ 2009年教师节,我们携孩子在湖北省政府“为人民服务”的铜字大门前拉横幅公开上访。省有关部门当即和公安县取得联系,要求为解决我的问题而召开公开的听证会。可惜,转眼快是一个月过去了,公安县仍没有和我有半点联系,好一个“拖”字诀(感谢网友rxsndmm为我提供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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