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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级经济师考评条件(河南北京安徽辽宁)
2009-06-20 18:14
全国高级经济师考评条件(河南北京安徽辽宁) ----------------------------------------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豫人职[2008]23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2〕19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事厅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业务考试。 第四条 高级经济师实行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高级经济师资格业务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三)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须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其中大学专科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1年以上,中专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 (五)已具备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现在经济专业岗位工作,且满1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二)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 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指导和改进本单位、本部门经济管理工作。 (三)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发现和解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能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判断、归纳和总结。 (四)业务工作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为骨干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或2项省辖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题调研报告。 5、作为业务骨干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取得突出的工作业绩。 第八条 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3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并在省部级以上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 本条中所有论文均要求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 (三)主持编写经济、管理或相关专业培训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正式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第九条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在经济工作中成效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省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业的经营管理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持续稳定增长。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有2种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适销新产品面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重视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的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已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我省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大胆改革,积极创新,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了主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到上级部门表彰。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级或2项省辖市级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的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 项省辖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的2项的区域或行业发展规划,得到采用,并正式印发实施。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课题、专题调查研究报告,被相关部门采用。 (十)长期从事会计、审计、税务、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活动,主持过 5 个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工作、税务、财会咨询、评估、策划等大型项目工作,业绩突出。 (十一)作为业务骨干在经济工作中,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所制订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被厅级以上单位或大型以上企业采用,对改进单位(部门)工作,提高效率(效益)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二)长期从事经济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辖市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第十条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于在经济工作中业绩特别突出,社会贡献特别巨大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资格,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领办、创办企业,并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 2、企业规模及经营管理水平居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5年以上持续稳定增长,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年上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或创造就业岗位1000个以上。 3、本人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及按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各类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当年年底。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五条 本条件所列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副总以上级别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排名须在前5位。 “省部级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调查报告、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单位)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上缴税收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第十七条 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 以笔名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及本人撰写的字数,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2〕19 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 北京09年高级经济师资格试行考评结合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3-24 10:34 【大 中 小】【打印】 一、网上报名时间 首次报考:2009年4月2日至8日 非首次报考:2009年4月2日至23日 二、打印准考证时间 2009年6月9日至11日 进入网上报名>>> -------------------------------------------------------------------------------- 关于2009年度北京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试行考评结合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高级经济师资格试行考评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54号)和《关于200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发〔2009〕10号)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度北京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试行考评结合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在北京地区工作,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主申报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试行考评结合考试: (一)申请参加高级经济师《经济理论与实务》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后,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3年; 3、获得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持有经济师资格证书,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4、获得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10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5、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后,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3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3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及以上行业标准、规范的主要起草人; (2)公开出版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6、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8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8年,持有经济师资格证书,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10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7、已取得非财经类专业高级资格,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3年。 以上考试报名条件中,“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系指经济师(含国际商务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社会科学系列助理研究员和讲授财经类课程的讲师。 对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国家规定可直接聘任经济师职务的职(执)业资格,可视为经济师资格,相应证书可视为经济师资格证书。 对于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的人员,在报名时须持有国际商务师资格证书,其中“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和“经济师资格”均特指“国际商务师资格”,“从事的经济专业工作”特指“国际商务工作”。 (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9年年底。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定于2009年6月13日,具体安排如下: 专业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经济学 经济理论与实务 考试时常为180分钟具体时间安排见准考号证 考试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计算器和相关纸质书籍资料。 三、成绩和证书管理 考生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选择参加高级经济师《经济理论与实务》的考试,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核发相应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提交信息、网上缴费的办法。请报考人员使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进行网上支付。具体操作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是指2008年度成功报考过高级经济师或高级工程师(建筑施工)资格试行考评结合考试,且2009年度报考专业不变的报考人员。首次报考人员是指除非首次报考人员范畴以外的报考人员。是否成功报考以网上缴费是否成功为标准。 (二)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4月2日至23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三)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4月2日至8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填写提交《北京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试行考评结合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并用A4纸打印《报名表》。 2、在《报名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盖章(如本人档案未存放在单位人事部门,须先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再由档案存放部门审核盖章)。 3、持《报名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于2009年4月9日至11日到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朝阳区惠新东街5号,联系电话:64941628,64918613)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一)中第5条或符合报名条件(二)中第3条的人员,还须提供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专著等原件。 4、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4月9日至23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四)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及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09年6月9日至11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一)考试大纲相关事宜 非首次报考人员可直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入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报考专业所对应考试科目的考试大纲; 首次报考人员在通过现场资格审核后,方可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入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报考专业所对应考试科目的考试大纲。 (二)考试咨询电话: 63959161、63959162、63959163。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 安徽:关于做好全省2008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皖经人事〔2008〕144号 各市人事局、经委(工经委),省直和中直有关单位,省属企业: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办发〔2008〕59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2008年度全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全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经人事〔2006〕100号)文件执行。申报人员的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08年12月31日。 二、申报材料 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并将材料目录打印后粘贴于申报袋正面: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样表见皖人发〔2004〕81号文件附件,可从省人事编制网上下载,用16开纸打印。破格申报人员须在评审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破格”字样。 2、《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1,用A3纸打印)一式20份。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经省人事厅专技处审核盖章的免试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须由用人单位审验盖章,下同)。 4、继续教育证书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根据皖人办发〔2008〕56号《关于开展继续教育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被列入年度继续教育抽查对象之一,我们须将继续教育证书集中报省人事厅审验,为此,请申报人员将继续教育证书完整复印1份单独装订备查)。 5、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以内,要求打印并经用人单位审验盖章)1份,获奖证书和其他反映业绩成果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6、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原件。 7、2张2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申报材料中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获奖等,应填写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特别是近5年来的情况。论文著作要注明刊物名称、刊号、发表或出版日期、出版社名称、字数等。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项目(课题)、科技成果、表彰奖励等,要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并注明任务下达(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次)。工作简历有职务、岗位变动的要分阶段填写,不得含糊不清。 三、业务考试 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工作实行考评结合,所有申报人员均须参加业务考试。业务考试采用笔试形式,成绩合格者方可将其申报材料提交高评会评审。具体要求如下: 1、业务考试定于9月20日上午9:00―11:30进行,考试地点设在省经委(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金安大厦)北楼6楼大会议室。申报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于9月19日8:30-17:30到省经委人事处(金安大厦1016室)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2、业务考试卷面满分为100分,考试范围为经济专业基础知识及相关实务, 不提供、不指定教材,考试大纲请在安徽省经济委员会网站“人事培训”栏目中查阅。 3、参加考试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准考证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未到者,取消考试资格。 4、按皖价费〔2005〕72号文件规定收取考试费100元/人。 四、面试答辩 破格申报人员还须参加面试答辩,填写《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审批表》(附件2,须经省人事厅专技处审核盖章),答辩通过者方可将其申报材料提交高评会评审。答辩内容主要是与申报人所从事专业有关的理论及实践知识,时间定于9月26日上午9:00开始,考场设在省经委北楼6楼会议室。参加面试答辩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于9月26日上午8:30前到省经委人事处报到。无故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关于申报条件的补充说明 1、原取得其他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经济工作一年后参加经济师资格考试合格(转岗前后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还须符合《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八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学历条件之一。 2、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的论文条件,要求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 六、报送要求 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对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准确、客观地评价申报人员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及其工作表现。以市、厅(局)为单位,统一填写《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用A3纸打印,加盖公章)及电子软盘,并附市、厅(局)人事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于8月15―31日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到省经委人事处,并按申报人数每人交纳评审费300元。省属企业和中央驻皖有关单位可直接报送。逾期报送以及申报者个人单独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其他未尽事宜按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联系人:省经委人事处 闫永华 电 话:0551-2871814 附件:1、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2、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审批表 3、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 4、2008年度安徽省高级经济师资格业务考试大纲.doc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 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08-6-4 16:48:18 为进一步适应全省经济发展和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需要,完善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机制,根据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5]4号)精神,从200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一、评审范围 全省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高级经济师;离退休后现仍在辽宁从事经济工作的高级经济师也可参加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的依据。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大学本科以上经济专业(含会计、审计、统计等相近专业)毕业,取得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满五年以上人员。 2、不具备规定学历(大专以下学历)、资历(任高级经济师满三年,不满五年),但在担任高级经济师工作期间,业绩特别突出,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参加评审。 (三)专业理论要求 1、能系统掌握和运用经济专业理论,熟练掌握和运用计算机技术处理经济工作业务; 2、熟悉国内外的经济工作动态,具有综合分析和解决处理经济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3、熟悉并掌握国内外的经济及相关专业的前沿理论,对经济专业理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 (四)业务水平和能力要求 1、有丰富的经济管理工作经验,在主持大型企业或市(厅)级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中业绩突出;在主持中型企业或县(处)级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中,能够解决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键或疑难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相关材料); 2、主持管理过重大咨询、评估或科技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相关材料); 3、主持或参与省级科研设计、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业务工作,取得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相关材料); 4、主持、参加编写市级以上行业标准、政策法规,并已颁布执行(须提供相关材料)。 (五)业绩成果要求 担任高级经济师以来,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解决关键性问题,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须有同行专家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 2、熟悉并掌握国内外经济管理方法, 对经济领域及本专业发展趋势有创造性研究,其研究成果获省(部)级调研成果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3、主持或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其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企业管理进步成果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4、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经济项目的课题研究,取得重大成果,获市科学技术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以上奖励; 5、破格申报评审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以上奖励; 6、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以上奖励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参加评审。 (六)论文和著作要求 担任高级经济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经济或相近专业论文三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二篇),或在省级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经济或相近专业论文五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三篇); 2、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经济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三篇以上(主稿至少二篇),或参加全国学术会议并提交经济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五篇以上(主稿至少三篇); 3、本人撰写的公开出版的全省性或省级本专业学术、技术教材二十万字以上或主持编写省部级标准并已颁布执行; 4、正式出版十万字以上的经济或相近专业的专著或译著。 (七)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申报评审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须提供职称外语A级合格证书和计算机高级合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人员按相关免试政策掌握。 对于2005年参加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其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可先评后补,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要在三年内(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当年算起)补交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不能按时补交的原资格作废。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1、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由省人事厅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内同行专家组成。 2、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评审采取量化赋分和答辩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参评人员答辩时间约为二十分钟,答辩题目在所提交的论文中产生。 3、申报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人员需提供论文或经济著作、译著原件,提供证明学历的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获奖证书等原件(收卷审核后退回);同时填写《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审核表》一式三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三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破格评审人员还需填写《辽宁省破格人员评审表》一式三份,所填表格一份装入主卷,其它两份放在材料袋中。 4、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申报评审程序与高级经济师的申报评审程序相同。 四、其他要求 1、各市、省直各部门要认真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在推荐、评审和公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时要进行公示,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现象发生。 2、2005年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评审时间定于8月份,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务于7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和照片等报省人事厅,申报人员在20人以上的需同时报软盘。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报卷地点设在辽宁省人才中心508房间,联系电话:(024)22503874、22534688—219,联系人:阚义。 附件:1、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审核表; 2、申报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名单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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