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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级经济师考评条件(海南江苏河北贵州新疆内蒙古)
2009-06-20 18:15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50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 月 日 主题词: 高级经济师 资格条件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 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各类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含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拟评定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和法规,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凡造成国有资产和公众利益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 3、健康状况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师工作满2年。 2、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师工作满3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师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经济师工作满15年,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6年。 对取得本科以上后续学历者,可将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专业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但取得学历后,任现职必须满2年。 (三)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本条件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近三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且经过省级专业主管部门认定;同时,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在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著作1部(前两名作者,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并在公开发行的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正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独立完成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 2、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奖励(前两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外语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熟练操作计算机,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合格标准。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理论。 2、了解本行业现状及经济发展动态。 3、熟悉本专业的管理技术。 4、熟悉本专业相关法规。 5、在经济管理某一方面有较高学术造诣或独到见解。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第1、2项中一项及第3项条件: 1、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大型企业的一个部门或一个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分析、判断和综合能力,能对所从事的经济工作或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有独到见解的企业经营战略。 2、长期从事经济管理或规划咨询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经验,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过重要经济理论课题研究或重大项目策划、论证工作,并提出有价值的指导性意见。 3、具有指导经济师和其它经济专业人员搞好经济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地区或行业经济政策、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或重大经济战略决策,实施后取得明显成效(以市县以上政府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据)。 2、在经营管理实践中,通过管理创新、体制创新总结出套切实可行的管理理论或方案,得到省级以上经济管理部门认可并推广。 3、负责制定的二个以上经济改革方案(含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方案)被市县以上政府(或企业)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以有关部门或企业证明为据)。 4、采取有效措施,使所负责的一个大型企业或两个以上中型企业扭亏为盈(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或会计、审计事务所证明为据)。 5、全面负责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其利润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明显上升;或主持大型企业内重要部门经济工作,反映该部门生产经营业绩的三项以上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明显上升(企业会计年报为据)。 6、在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制定一系列有效激励员工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在吸引人才,使用人才,培养人才,促进一个大型企业或二个中型企业发展和员工素质明显提高方面做出突出的贡献(以单位证明为据),且所在企业未出现重大劳资纠纷案件。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撰写、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公开出版经济类著作1部(第一或第二作者,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且在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且有2篇以上专业论文在省内获奖。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且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研究报告、评估报告2篇以上(前三名),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第四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篇以上含2篇。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经济师资格从事经济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学术会议宣读的论文须有会议发言证明,并被收入公开出版的论文集。 (六)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七)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研究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八)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九)原在实行或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现已转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人员,其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管理专业工作的年限可视作经济师任职年限。 (十)取得财经类助理研究员、财经类讲师职称,现已转到经济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本条件申报。 (十一)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 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管理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的科学理论、方法和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的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在创新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全面业务、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经济师工作的能力;能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得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得省(部)级(包括全国性行业)以上优秀管理奖项。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经济专业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现代化经济管理科学知识。 (二)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定。 (三)了解国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结合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指导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的经济工作。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二)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名列本市同行业企业前三名(以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总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评估或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融资项目的论证,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七)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市(厅)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经营管理上创新,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三) 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五)参与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市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三名)作出突出贡献(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七)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八)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撰写、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省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基础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报告1篇以上(前三名)。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国家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资格申报人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对照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5.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6.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7.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8.对照第八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若是获奖项目,应写明等次。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的原件。 10.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 2.主持人: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单位负责人(不包括党务政工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3.主要编著者: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执笔人。论文和著作的学术水平由评委会认定。 4.专业期刊: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或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5.奖励类型包括科技进步奖、哲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金牛奖、管理成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6.较大的经济效益指年创利税30万元以上,显著的经济效益指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 7.大、中型企业的认定以行业规范为准。 8.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市或地级市。 ------------------------------------------ 关于印发《河北省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冀职改办字[2005] 78号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和调动经济专业技术人员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对在经济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特制定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申报评审范围及对象 大型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现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评审正高级经济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五年以上。 (三)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和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标准。 (四)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作为骨干主持或主要参与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三年以上,并连续三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以交纳税金凭证为依据)或为扭亏增盈(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为依据)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五)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公开出版且独立完成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济或相关专业著作一部(不少于20万字)。或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全国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经济分析报告4篇以上,编写相关专业实用教材,本人独立撰写15万字以上,并得到省同行专家认可。 (六)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申报数额 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由省职改办统一下达申报数额,各市、省直各部门、大型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依照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申报数额,认真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四、申报程序、评审工作、聘任与管理及证书发放 (一)申报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经济师资格与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同步进行。属市属单位的报市职改办审核把关,属省直部门的报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各市、省直各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职改办核实。 (二)评审工作。按照省职改办《关于印发〈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1]146号)原则精神,暂由省职改办统一组织评审。 (三)聘任与管理。批准通过正高级经济师的人员,属于事业单位的按照冀职改办字[2001]123号文中“财政、经济、审计、统计”专业的比例确定正高级比例,其中正高级比例占高级职务的5%——10% ------------------------------------------ 贵州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 职称科 发布日期: 2008-05-06 一、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提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水平,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业、农业、商业、金融、保险、财政税收、建筑、旅游、运输、房地产、邮电、信息、人力资源管理、经济研究咨询、经济情报等经济工作的人员。 二、 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三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人员。 2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经济工作二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并担任经济师职务三年以上。 4获得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学位),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并担任经济师职务四年以上。 5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并担任经济师职务五年以上。 6大专毕业,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并担任经济师职务七年以上。 四、 评审条件 第七条 高级经济师应具有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系统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有关经济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 第八条 在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的筹建或从事经济领域重点课题的研究,具备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大价值的成果,或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业绩显著。 2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和主要经济目标的实现做出突出贡献。 3主持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国家、省重点项目1项或市(州、地)重点项目2项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4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课题1项;或地(厅、局)级重点课题2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5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前三名)完成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或地(厅、局)级重点课题4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6在理论研究、经济改革方面取得较大成果,获得省(部)级奖1项;或获得地(厅、局)级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获奖证书为准)。 7从事经济工作业绩显著,荣获省级“五一”劳动奖章(以获奖证书为准)。 8主持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成绩突出,连续三年为国家纳税1000万元/每年以上。 9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成绩突出,连续三年为国家纳税300万元/每年以上。 第九条 在任现职期间,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五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和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3在解决本地、本单位重大经济问题中,独立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立项研究报告等3篇。 五、 破格条件 第十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准)。 2获得省(部)级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获奖证书为准)。 3在中、小型企业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人员,获得地(厅)级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准)。 4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荣获国家“五一”劳动奖章(以获奖证书为准)。 5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使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6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成绩突出,连续三年为国家纳税1000万元/每年以上。 7公开出版的经济类著作或供高等院校经济专业使用的教材,本人撰写字数十五万字以上。 8作为第一作者,有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 六、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公开出版刊物”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 第十二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贵州省经济专业人员评聘高级经济师职务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1996〕15号)同时废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08年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1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人事局(职称部门),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人事局(职称部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财务处、人事处: 根据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的统一部署,2008年自治区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将于2008年第四季度进行,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准确申报,现将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2号),2008年我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对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符合国家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文件中所规定的聘任范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已聘任了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期满五年的人员,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新人发[2003]47号)规定的相应条件,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现从事会计及财务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申报。各地区、各部门在申报推荐材料时要严格把关,切实把有真才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出来。 二、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属“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新人发[2003]47号)规定的相应条件推荐。“破格”推荐材料由各地、州、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职称)部门报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进行审查。 三、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所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1份,使用钢笔填写,不得涂改、打印); (二)2003年至2007年年度考核表(原件、每年1份); (三)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准确全面反映任现职以来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须经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并签章); (四)正常申报者提交两篇论文,“破格”申报者提交三篇论文(所发表刊物原件、论文原稿各1份); 符合规定的论文包括: 1、公开出版的财务会计类专著、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专业刊物的正刊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在《新疆财会》、《新疆审计》、《新疆注册会计师》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在省、部级及以上会计学会编印的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在《经济日报》、《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获得社会科学类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成果。申报者独立发表或为第一作者,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在上述刊物的增、专、副、特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不作为申报评审的依据。 2、论文发表的时间为2003年至2008年10月31日止。 (五)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工作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文件(国家公务员及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需提供)、行政职务任职文件、任现职以来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审核并签章); (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同时附批准文件以及任职资格评审表; (七)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 (八)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2008年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外(汉)语合格标准按自治区人事厅新人发(2007)27号文件执行; (九)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免试人员范围按自治区人事厅新人办发(2002)62号文件执行;2005年以后(含2005年)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合格标准者,其成绩在评审时无有效期的限制; (十)完成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十一)委托评审的材料,须附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出具的委托函。 四、转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不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但必须按规定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 五、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的申报根据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财政经济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新人发[2007] 72 号)执行。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第七条规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凡拟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通过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不再进行破格评审。 六、推荐评审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职务任职资格所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1份,使用钢笔填写,不得涂改、打印); (二)2003年至2007年年度考核表(原件、每年1份); (三)取得经济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准确全面反映任现职以来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须经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并签章); (四)获得经济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的能力、业绩、成果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论文(所发表的刊物或交流论文集原件、论文原稿各一份),符合规定的论文包括: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国家或省(部)级经济类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申报者独立发表或为第一作者,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 4、论文发表或宣读的时间为2003年至2008年10月31日止。 (六)身份证、毕业证书、工作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聘任文件、行政职务任职文件、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审核并签章); (七)经济师任职资格证书,评审取得的资格应同时附批准文件以及任职资格评审表; (八)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2008年自治区经济系列职称外(汉)语合格标准按自治区人事厅新人发(2007)27号文件执行; (九)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免试人员范围按自治区人事厅新人办发(2002)62号文件执行;2005年以后(含2005年)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合格标准者,其成绩在评审时无有效期的限制; (十)完成2007年度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十一)委托评审的材料,须附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出具的委托函。 七、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按照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进行推荐。各地、州、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与财政(财务)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向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推荐前,应在申报者单位联合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报者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论文发表情况、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职称外(汉)语考试和职称计算机考试结果等。同时还应公布受理举报电话和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的受理举报电话(0991-2828267、2359401、2359411、2359412)。对申报者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由地、州、市或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与财政(财务)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写出公示情况报告并联合用印,连同申报者的其他材料一并向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推荐上报。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的公示程序和要求参照高级会计师办理。 对推荐工作不力、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弄虚作假的主要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将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在评审前伪造证件、工作经历、论文、成果、考试成绩等相关证明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评审资格,2年内不允许重新申报。同时,在所在单位或系统内通报批评。对评审后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问题的,除取消本人申报资格,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为了保证评审质量,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将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人员进行论文答辩,申报人员答辩时间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将提前通知答辩人员。 九、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将对拟申报人员和评委会通过人员在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www.xjcz.gov.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报送推荐材料时间:各地、州、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应当于2008年10月15日至11月10日将所属单位申报人员的推荐材料统一报送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设在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逾期不予受理。不受理个人申报。 本通知有关规定仅适用于2008年评审工作。 自治区会计专业职务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联系电话:(0991)2828267、2359401、2359412 联系人:迪丽努尔 二○○八年八月七日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2008-6-12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事局职称工作 内职字〔1994〕第3 8号 一、总 则 (一)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审我区经济专业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并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和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评审从事经济计划、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贸易、生产调度、财税金融、物资物价、劳动工资及经济研究等管理工作或研究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名称为:高级经济师。 (四)申报人在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同时符合本《评审条件》对于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相应要求,方可通过评审。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两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七年以上,并在高等院校修完经济专业本科主要课程,取得结业证书。 (五)国家或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六)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经全国经济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七年以上。 三、理论知识 申报人必须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一)掌握国内外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二)能够应用本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涉及的理论问题有较深刻的理解,或有独到的见解; (四)熟悉相关专业及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五)熟悉同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实施办法及方针政策。 四、工作能力 申报人必须具备以下工作能力: (一)具有组织、指导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盟市以上,下同)、一个大中型企业的经济管理或经济理论研究的能力; (二)具有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提出自治区一个行业、一个地区、一个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经营决策、管理体制及其重大改革实施方案的能力; (三)具有在较高层次的区内外学术、专业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四)具有收集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并加以综合分折、研究,为一个行业、地区、大中型企业的经济发展提出有价值的建议的能力; (五)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之间相互配合、协调的综合性管理问题的能力; (六)具有负责起草本专业重要法规、规章制度、报告等文件的能力; (七)具有指导经济师进行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八)掌握计算机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基本应用和一般操作方法; (九)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达到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要求。 五、工作业绩 (一)申报人在担任经济师期间必须取得下列业绩中的两项以上: 1、主持提出或完成的经济管理方法、经济研究成果,被国家或自治区主管部门选用推广,并取得明显的效果。 2、在经济管理方面取得较大成绩,主持或负责的部门、单位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单位称号,并个人获得盟市或自治区厅局及其以上部门授予的企业管理先进工作者或优秀企业家称号。 3、主持制定的自治区一个行业、地区、大中型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决策、管理体制及重大改革的实施方案已付诸实施,并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4、主持或为主撰写的有关本专业的法规、规章制度、条例等已颁发执行,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6、主持或为主完成过大、中型传统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并取得明显效益。 7、所主持或负责的企业,与同级同类企业相比,其经济效益连续三年以上居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受到有关部门表彰。 8、主持或为主完成过地区、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协作,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企业集团的组建与经营,且取得了明显效益。 9、因在经济工作中业绩突出,其本人获自治区、部级以上奖励一项,或获盟市、厅局级奖励二项以上。 (二)申报人在撰写论文、论著方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过本专业专著。 2、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两篇以上。 3、在自治区、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家认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两篇以上。 4、在自治区、部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两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获奖。 5、主笔撰写过三篇以上经同行专家认定有独创见解的专题报告、经济活动分折、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等。 六、附 则 (一)工作业绩第4、5、6、8条中的“效益”和“显著成绩”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二)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三)本《评审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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