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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刑考略(一)
2007-06-12 22:23

     古代社会中“五刑”之一的“宫刑”的产生和流传是有其根源的。本文拟对“宫刑”这一现象进行探索,并不揣浅陋,试图揭开这一千古迷底,不妥之处,敬请方家学者指正。

             一

     现代对于“宫刑”的解释,基本上仍沿袭汉儒之说,没有多大发展。这可以许仲毅《古代宫刑述闻》(见《文史知识》1982.5)为代表。既然是代表,我们就不妨对之剖析一番。
     (一)许文以《周礼·秋官·司刑》郑注的“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按许误作“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来给“宫刑”下定义。随即又用自己的两句话,似在给此下注脚:“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其实这一绎释并不符合郑氏原意,而最恰当的注脚应是许文后面所引班固《白虎通》:“女子淫,执置宫中不得出;丈夫淫,割其势也。”但无论从“闭于宫”,抑或是从“执置宫中不得出”里,都看不出有什么“破坏妇女的生殖机能”来,更不要说是“一种肉刑”了。因此说,这样阐释是欠妥的。
     再说,在生产力还很不发达的当时,劳动力是非常宝贵的。就连周天子也要“卑服,即康功田功……自朝至于日中昃,不遑暇食”(《尚书·无逸》)。更不要说以前、不要说平民了。这对一个游牧民族来说(殷人至少在盘庚以前,周人至迟也在古公之时,都还是游牧民族,更何况尧舜之传说时代。按,许文将“宫刑”的发生定于尧舜时代),将一个犯禁女子“关押”起来,无疑是一大累赘,也是根本不可能的。
     如此看来,就不仅是许文的问题,亦即汉儒的说法有漏洞,值得怀疑。对此,前人就有不满的。明人周祈的《名义考》谓:“幽闭若去牝豕子肠,使不复生。”诚与汉儒大相径庭。但将“幽闭”解作“若去牝豕子肠”,可惜从训诂学上讲不通,“子肠”犹今日所说的输卵管、卵巢之类,若依周说,上古之时竟有形同今日的结扎术,如果没有高度的解剖学、生理学和妇科学的知识作基础,似乎很难思议。因此,明人徐树丕在其《识小录》中说:


         《传》谓: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皆不知幽闭之变。今得之。乃得于牝剔去其筋,如制马豕之类,使其欲心消灭。国初帝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

“于牝剔去其筋”,如同切除输卵管、卵巢等,结果只能导致死亡,与“次死之刑”(《尚书·吕刑》宫辟注)不合。更何况“剔去其筋”、“使其欲心消灭”与古人强调自身生产的意识根本不符。可见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鲁迅先生在《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里也谈到这个问题:

         谁都知道从周到汉,有一种施于男子的‘宫刑’,也叫‘腐刑’,次于‘大辟’一等。对于女性就叫‘幽闭’,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但总之,是决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它缝起来。近时好象被我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

我们不知道他究竟“查出”了一点什么。但至少可以肯定它是一种施及人体的虐刑。
     然而,楼肇明先生的《幽闭考略》一文,征引了徐树丕的《识小录》(按楼文误作王夫之《识少录》)中“妇人幽闭”条(见上引),又采清褚人获《坚瓠续集》卷四“妇人幽闭”说:

         《碣石剩谈》载:妇人椓窃,椓字出《吕刑》,似与《舜典》宫刑相同,男子去势,妇从幽闭是也。昔遇刑部员外许公,因方宫刑。许曰:‘五刑除大辟外,其四皆侵损其身,而身犹得以自便亲属相聚也。况妇人课罪,每轻宥于男子。若以幽闭禁其终身,则反苦毒于男子矣。椓窃之法,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其牝户,止能溺便,而入道永废矣。’是幽闭之说也。今妇人有患阴颓病者,亦有物闭之,甚则露出于外,谓之颓葫芦,终身与夫异榻。似得于许说。

并且认为“参证这两条材料,很可能就是鲁迅‘查出一点大概来’的依据。”(见《学林漫录》经六集,中华书局,1982)接着又说:

         所谓‘阴颓病’、‘颓葫芦’,其实就是现在医书说的‘子宫脱垂’。据现代医学知识,子宫脱垂是子宫韧带松驰的结果,发病原因是:(一)先天性的贫困腔组织不健全;(二)分娩时阴道和会阴的裂伤未加缝合;(三)产后过早参加重体力劳动、身体虚弱。故患者以生育过多又参加繁重体力劳动的妇女居多,是农村常见的妇科病。由此可见,“幽闭”就是人工造成的子宫脱垂。荼毒生灵的‘椓窃’之法,是从病人身上、或者是从制服牲口当中受到‘启发’而‘发明创造’出来的,说它惨无人道,‘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是一点也不错的。(同上)

先不管这是否就是鲁迅所看出的“大概”。而人工造成子宫脱垂,这种说法本身就有毛病。首先,这种刑罚的对象如果不是生产过多、“韧带松驰”的女性,而是年轻女子,又如何能达到实施目的呢?其次,楼文又云:

         (幽闭)至于是否象骟马阉猪一样,‘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将韧带割断,或敲击使之驰,这只能留待中西医的妇科专家去解决了。

解“剔去其筋”为“将韧带割断”,与《识小录》初意不合;“敲击使之松驰”,其程度该如何掌握?若轻描淡写,则无异按摩;如果重槌二十,则将一命呜呼。而且子宫脱垂又决非一朝一夕之事。真不知其何以“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至于楼文所云:

         幽闭最早的记载见于《尚书》,而比较重视医治妇女病,则迟至‘药王’孙思邈的《千金要方》。从周到隋唐之际,已经过了上千年了,死于‘幽闭’或患‘子宫脱垂’之苦的妇女,是根本无法统计的。

就更属无稽之谈了。因为“幽闭”最早见于《尚书·吕刑》孔氏传。孔安国乃西汉武帝时人。而且《尚书》孔传早被视作伪书,本不可信。况《尚书》中只提到“宫”与“椓”。
     其实,“宫刑”绝不是“幽闭”,而以上《识小录》、《坚瓠续集》所载,也绝不是“幽闭”,那只是前人对初是行为的一种错误反思。真正的“幽闭”,只能依距孔安国不远的班固、郑玄说:执置宫中不得出,即囚禁。《尚书·吕刑》正义曰:

         妇人幽闭,闭于宫中使得出也。……隋开皇之初始除男子宫刑,妇人犹闭于宫。(见《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250页)

     上面,我们已排除了“宫刑”即“幽闭”的种种说法。那么“宫刑”的解释也就只能从它本身出发了。
     “宫”字从“宀”,本义当指建筑物,居人物之处。女子的肚内既可以居人(胎儿),也不妨称宫,如“子宫”。但古人所谓“宫”,多是就内外生死器统而言之。因为古人“都不明白女性下半身的解剖学的构造,他们只将肚子看作一个大口袋,里面装着莫名其妙的东西”(《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女子既有宫,则“宫刑”与“五刑肉刑”说也就不悖了。
     “五刑”,据《尚书·吕刑》一作:杀戳、劓、刵、椓、黥。孔传谓:“截人耳鼻、椓阴、黥面。”即苗民的“五虐之法”。又作:墨、劓、剕、宫、大辟。孔传又谓:“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截鼻曰劓刑。”“刖足曰剕刑。”“宫、淫刑也。……次死之刑。”“(大辟),死刑也。(俱同上引《尚书正义》)“墨刑”即“黥”,“椓”与“宫刑”同。“大辟”即辟大,砍头。而由“黥、劓、刵、剕大辟”等刑名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出两点:
     首先,它们都指示了用刑之具:黑(墨)、刀、刀、刀、辛。不消说,宫刑也该有它的行刑具。“男子割势”固无须论。而女子生殖器本无突出部分,自然无法加之刀辛。然而人类对付罪犯总是聪明的,于是“椓”也随之发明。我们将在后面讨论。
     其次,既然他们都是肉刑,自然要与人体的某一部位发生关系,而且以上五个刑名的文字里,确实都已暗示出受刑的部位:京(面)、鼻、耳、剕(脚踝)、大(头)。因此“宫”也必然显示着受刑部位,那就是宫(女性生殖器)。正如男子去阴称“阴刑”,女子刑宫,自可称作“宫刑”。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宫”是肉刑,而且专指对女性淫罪犯的惩处,至少在开初是如此。
     另外,许文说:“再从五刑排列来看,宫是肉刑中最重者,仅次于大辟(肉刑),显然当时人们思想中还残留着远古时代对生殖器崇拜的影响,生死器的价值仅次于头颅。”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又与许文不免龃龉。既然仅次于“大辟”,起码要比“截鼻”、“刖足”重,可遗憾的是竟被曲解为“闭于宫中”、“关押”起来,这与今日“坐禁闭”无异,没一点重于五刑最轻的“墨刑”。生死器的价值既是仅次于头颅,却不去惩罚她的生死器而只将她“幽闭”起来,即使更重些,如许文后边说的“用木棍敲击女性上身”,也仍然看不出与“生殖器的价值”有任何关系。相反,倒是许文帮助我们证实了“宫刑”一定要破坏女性的生殖器。
     (二)现在我们来讨论许文及楼文都涉及到的另一问题,“椓”,或为“椓窃之法”。
     许文谓:“椓,据《说文》释是以棍击伐之意。为什么称宫为椓,笔者尚不清楚。但据程树德先生引马国翰《同耕帖》载,古有椓窃之法,谓用木棍敲击女性上身,以破坏其生育机能。所以宫之称椓同这点恐不无联系。”楼文亦引《坚瓠续集》刑部员外许公说:“椓窃之法,用木槌敲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联合会而掩闭其牝户,止能便溺,而入道永废矣。”这里都有两个文字和逻辑上的很值得斟酌的问题。
     我们先从文字上看。“椓窃”之窃,《说文解字》云:“窃者,空也”。段玉裁曰:“空,孔古今字”。《宋本玉篇》亦谓:“窃,穴也。”据此,则“椓窃”当释为椓孔、椓穴。但许文强调敲击“上身”,楼文主张敲击“胸腹”,而上身是否有孔、有穴呢?实在令人不解。
     再从逻辑上看,就算“椓窃”是“敲击女性上身”,又怎能“破坏其生育机能”呢?二者又有什么明显的或是因果上的联系呢?打击上身至多也不过破坏她的肾上腺素或者胰岛素的分泌功能,而决定生育能力的却是脑垂体。现代医学证明,即是割掉了乳房,也并不妨碍其生育能力。若真的打击上身可破坏生育机能,除非是将其打死。这是起码的常识。刑部员外许公说,上文已辨其非,恕不详论。
     “椓窍”其实很简单。“椓”字从木,初义当为木器,形似橛、杙。由于词性演化,于是把椓打入某物亦作地。如《诗·周南·兔罝》:“肃肃兔罝,椓之丁丁。”谓将“兔罝”上的椓椓入地下。《毛诗》:“丁丁,椓杙声。”晋南方言至今仍把棍棒之类凸形物捅进有孔窿之类凹形物称作“椓”,读若duó,骂娘话亦有“椓××”。人“窃”始见于《齐物论》,庄子云:“人百骸、九窃、六脏,赅而存焉。”成玄英《疏》:“九窃谓眼、耳、鼻,口及下二漏也。”也即《周礼·天官·疾医》郑玄《注》的“阳窃七,阴窃二。”贾公谚《疏》:

         阳窃七者,在头露见,故为阳也;阴窃二者,在下不见,故为阴云。

由此可证,“椓窃之法”却是将“椓”(或杙)椓入女子的“窃”里去,当然是“阴窃”,也即许文所谓的“价值仅次于头颅”的生殖器——宫(阴道)。
     郑玄在《尚书大传·宫刑》注里说:“宫,丈夫割其势;女子椓其阴,闭于宫。”不管对“闭于宫”如何理解,只“椓其阴”三个字,就要比他的《周礼》注要高明多了。“椓阴”即“椓窃”,也许能摧残她的生殖器,却未必能破坏其生育机能。而且本意也无非是用什么犯罪,就在什么地方惩罚她,让其以后能忠实地跟丈夫过日子就够了,否则把她处置死或者破坏其生育的机能,丈夫也是不会答应的。
     班固《汉书·广川惠王越传》载:

         (幸姬陶)望卿走,自投井死。昭信出之,椓杙其阴中,割其鼻唇,断其舌。

这虽然是私刑,但“椓杙其阴中”五字,足可作“宫刑”的定义。
     徐朝阳先生《中国刑法溯源》谓:

         身体刑之制,实创自蚩尤。郑康成、孔隶(按此字原作隷,当为颖之误)达、丁谧、王鸣盛诸人均谓肉体(按此处应有一‘刑’字,原缺)起自蚩尤之世。《尚书》明记其事云:
     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椓、黥。(《吕刑》)
     劓、刵、椓、黥,四者均肉刑也。蚩尤之前有无此制,典籍无载,不得而稽。迨舜居摄之三年,取蚩尤之成法,参当时之情势,而作五刑。
(见第三编《刑罚·刑罚之种类·身体刑·总说》,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本)

     据此可知,舜之“宫刑”乃是由蚩尤之“椓”而来,则二者实为一事,俱指对女性淫罪犯的惩罚:“宫”为受刑的部位,“椓”则是行刑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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