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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务委员会章程是教会管理机构运作的规则,是各堂务委员履行各项侍奉工作权力和义务的依据。故此章程的合理和合法程度直接决定了教会各项侍奉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和各样矛盾、问题处理的合理性,以及教会日后发展的可能性。 一个比较完善的章程不仅能够协调教会各部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而且也能够调动侍奉者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教会各项事工的发展。相反一个章程若是有诸多欠合理和欠完善之处,或者只是为了某种缘故草草制定,借助现有的权力,以及信众的信任而草率执行,那么它势必成为日后教会腐败和亏损的根源。 作为一名传道人,我对于本次堂务委员会章程突然的出台甚感意外。我每次参加堂务委员会,从不缺席也不迟到,但在堂委会上,我从来没有听说要制定章程一事,也不知道由谁授权委任,委任谁起草制定,只是等到堂委会换届之前一个礼拜的堂委会上,每个堂委突然手中发到一份《基督教百年堂堂务委员会章程》并且要求我们立刻提出看法,若无疑义立即通过。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章程》,我甚感不安。因为我不认为谁有能力在几分钟时间里面就能够肯定这份《章程》的合理性,同时也怀疑就我们原来的堂委这几个人就有权通过这么重要的一个章程。尽管如此,在当时没有选择的余地下,我出于对教会负责,对弟兄姐妹负责的态度,还是对该《章程》提出若干建议,希望能够加以调整。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每一个建议没有等我表达完全,早已经有人抢着给予“解释”,同时又有人急于附和肯定。最终在部分“筹备小组”成员的督促下,在老一届堂委会人数没有全到的情况下,大家默认“通过”。(尽管在《章程》中还提到“经信徒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的字样,但是事实上信徒代表大会还没有开,《章程》早就开始实施了,而且在所谓的信徒代表大会上也没有提到有关通过章程的事情,尽管有人提出,但是却被蓄意回避了。) 所以对《章程》整个出台的过程,我个人感到甚为担忧。我曾经比较详细地查考过美国宪法制定的整个过程。美国今天之所以如此强大,这和她立国之本的宪法体系是离不开的。1787年,美国各洲代表汇集费城,他们用四个月的时间制定宪法,却花了十个月的时间使它生效。可见制定宪法是一项大工程,而使宪法生效是一项更大的工程,它需要经过众人的审核,投票,通过以后,所谓的宪法方才有神圣的权威性,否则它只是一份普通的文件而已,并不足以成为各项事务运作规则的依据。 今天这份《基督教百年堂堂务委员会章程》,它既没有明确发起者,也没有公布起草者,更没有提供足够的时间和合适的平台给众人一个审核的机会,甚至在几乎不容进一步的协商和讨论的前提下,依仗权威使之有效、付诸实施,作为各项工作的依据。那么我就算是一个局外人也要对该《章程》,及以该《章程》作为依据的一切重大决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虽然从形式和内容上讲,作为堂委会的章程大可不必像美国宪法一样劳师动众。但是,从本质上讲,两者的精神和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使得今后的各项侍奉工作更加合理有效、井井有条,对工作中所涉及的人更加公平,使被侍奉的对象更加荣耀。所以我认为作为教会的一个章程,必要的程序和民主还是不可缺少的。 可能有人会指责我“太世俗”,甚至有人会说我太“小人”。但是不管怎么说,我认为教会需要有章程,但是教会更需要有合理又合法的章程。章程产生的应有程序一旦被人疏忽,那么整个章程就非常容易被人利用,甚至被人蓄意操纵和随意控制,那么这样的章程有了比没有更加糟糕。 所以既然教会已经出台这套《章程》,那么对此我想有必要提出我个人的几点看法: 第一、就章程的制定而言 制定此章程应该有一个合适的章程制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是民主选出来的,而不是私下指定的。正如政府制定法律一样,制定法律不是随便谁都可以制定的,就是国家最高领袖也不一定有资格制定法律,也不一定有资格委派谁来制定,它必须由广大民众投选出来的立法机构来完成。 第二、就章程的生效而言 当章程被草拟出来后,应该经过有效的审核程序通过,使之生效,并向大众公布后方才可以执行。而这审核的人绝不能是制定章程的人,而应该是最广大履行章程责任和义务的人,对该章程而言,其审核人应是最大范围的信徒代表,而不是堂委会自己的成员。 第三、就章程的严肃性而言 《章程》一旦通过,就不能随便修改,如果要修改,那么必须重新召开全体信徒代表大会,并且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修正,比如:提案、讨论、审批、通过、张贴等,方才生效。然而今天这《章程》从出来到执行,在没有几天时间里就已经作了大小修改,可以说是一边执行一边修改。 我应该如何评价这《章程》呢?如同一个拥有特权的高官子弟,在一次重大的考试中,自己为自己出考题,自己作答,最后自己再给自己打分,令人啼笑皆非。 不仅如此,就是对已经作了“修正”的《章程》我也想提出以下的看法: 1、《章程》剥夺了广大信徒代表的选举资格 根据章程第五条:“堂委会由本堂信徒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信徒代表和堂委会委员候选人均由教牧同工和原在任堂委协商提名。”第六条:“选举办法遵照“等额选举法”(候选人人数等于额定人数,但得票不能低于全票额的60%)”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选举”只是一个名头,而“提名”才是关键,凡是被预先提名的,一般肯定当选堂委,而没有被预先提名的,在“选举”大会上就是再有人提名,也不可能成为堂委,因为你提你的,我提我的,他提他的,这样是不可能超过60%的,除非事先拉票,而拉票又是“非法”的。所以从本质上讲信徒是没有选举权的,信徒也不可能把自己要选的人选入堂委。而真正的选举权掌握在那几个“筹备小组”的人身上,而这个筹备小组是怎么产生的,就是我作为一名传道人和原堂委及现任堂委成员到今天还不知道。 2、《章程》对“高位者”并没有规定合理有效的权限 首先,堂委主任的任期是没有限制的,我们知道就是美国总统也最多只能当选两任,而我们教会的堂务主任却没有任期的限制,就好象私营企业的老板。 其次,根据本章程的第五条:“堂委会主任候选人由宁波市基督教两会和原堂委会主任协商提名;堂委会副主任候选人由堂委会主任提名。”我相信我们信徒中有九层以上并不非常了解有关“两会”的事情,甚至说不出“两会”的全称,而且两会机构中的信徒代表也是屈指可数,所以堂务主任由两会和原堂务主任提名,实际意思就是堂务主任自己任命自己,只要自己喜欢担任就一直可以担任下去;并且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只要副主任和主任关系好,那么副主任也是终身制。 再者,按照该《章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罢免规则,主任、副主任的罢免要经堂委三分之二同意,而主任要罢免任何一个堂委只要半数。也就是说在主任、副主任等提名的堂委中,要罢免主任和副主任,几乎是不可能的事;而主任、副主任决定要罢免任何一个与自己持不同意见者则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只要按照《章程》规定随便加上“扰乱堂会秩序或争名夺利”等抽象罪名,同时拉上一半的人(八个人)就可以随时罢免了。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堂委成员在堂委会中只是一个摆设而已,并不能起到平等协商的作用。所以今天所谓教会中决定重大事情的集体意志,实际上是教会中极小部分人中间的小部分人的意思。其他人就算有什么想法,也只是能怒不能言,否则就把你罢免掉。事实上,这次堂委的换届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次冠冕堂皇的大罢免。 3、《章程》没有涉及任何的监督体系 堂委会作出任何决定是没有人能够提出反对意见的,就算是错误的决定,作为普通教会信徒也只是有愤怒的权利,却没有监督的权利,更没有执行更正的权力,因为整个《章程》体系中根本没有提到任何有关监督的款项。从这一点而言,堂委“领导人”的权力比美国总统都大,就是美国总统如果作出不合法的决定都可能受到国会的弹劾,但是堂委却没有任何切实可行的监督体系。 这一点是今天许多教会的致命弱点。教会的黑暗都从此发生。据我知道有个别农村教会,堂委为所欲为,甚至将奉献款往自己口袋里塞。弟兄姐妹联合反对,堂委却杖着自己行政高位在各地教会中散布舆论说:某某弟兄、某某姐妹造反,搞教会分裂,不荣耀上帝……我倒要问一问:什么叫分裂?难道和这样的堂委“同心合意”就合神心意了,就荣耀上帝了? 4、《章程》对堂委会委员人数的规定不合理 根据《章程》第三条:“堂委会由教牧同工和信徒代表组成。堂委会委员总人数为15至21名之间。”据我知道许多一百来个信徒的教会的堂委会成员数目都有十来个人,我们百年堂两三千个信徒,堂委会也只有十几个人,把绝大多数在教会里默默忠心为主工作的弟兄姐妹,甚至各侍奉小组的组长都剔除在外,剥夺他们的“知情权”,难道这样合理吗?难道广大弟兄姐妹只有服务教会的责任,没有参与教会管理的权利?更何况教会在发展,信徒人数不断在增加,而堂委会人数不仅没有增加,相反却减少,试问其用意究竟何在?是不是为了给今后罢免“异己”作预备? 5、《章程》对当选堂委条件的规定也不合理 根据《章程》规定堂委会成员资格之一:“信主三年以上,(以受洗时间为准),在本堂参加聚会四年以上,已热心参与教会事工的忠实信徒;当选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因为这一条的缘故,有好几位热心爱主的年轻弟兄姐妹和灵命丰富的长辈弟兄姐妹被剥夺担任堂委成员的资格。难道年龄就这么关键吗?圣经说:“不可叫人小看你年轻,总要在言语、行为、爱心、信心、清洁上,都作信徒的榜样。”(提前4:12)更何况,今天读神学作传道的年龄条件都没有这么苛刻,有许多都是二十岁左右念神学,二十七、八岁都成牧师了,难道作百年堂堂委的要求比作牧者的要求还要高吗? 更何况,许多年老长辈,虽然他们年过七十,但是蒙神祝福,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又有爱主、爱教会的心,而且还在热心服侍,有什么理由要把他们撇除在外?放眼全国各地,超过六十五岁的教会领袖比比皆是,难道就百年堂的长辈特别无能? 6、《章程》助长了教会管理暗箱操作的气焰 根据《章程》第十二条:“除堂委外,其他人员(有需要特别邀请的人员例外)一律禁止参与堂委会会议。”教会本是神的家,《章程》为什么非要强调不允许没有被邀请的弟兄姐妹参加堂委会会议呢?有谁有资格邀请呢?我有吗?为什么这么怕被弟兄姐妹知道会议的事情呢?难道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吗?就是法院开庭也允许有群众列席旁听;就是政府会议,甚至重大的国际会议也允许记者进入,难道百年堂的堂委会就这么“神秘”不能见人吗?如果是这样,那么我宁愿不参加也罢! 所以面对这样的“章程”,我个人对它的合法性深表怀疑,并且对以该“章程”之下产生的堂委会的前景表示担忧!侍奉路长长,其实照我自己的意思我并不希望讲这些话,因为知道讲这些话会得罪不少人,也可能给我以后的侍奉带来诸多的不便。但是为了教会的缘故,我想我有责任把我所看见的和我心中真实的感受表明出来。求主鉴察,愿主保佑! 张雅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