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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就可以“撂挑子”吗?
2008-05-07 21:30
执行难是多年来各地法院面临的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为缓解这一难题,前不久南方某省召开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决定今后全省各级法院将有限制地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对六大类非诉行政执行案将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这一举措使得该省各级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在各级
行政执法机关中引起了不小的震荡。(10月30日《法制日报》)

     客观地看,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限制受理(实际上十有八九就是拒绝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的规定,在法院方面确有案多人少、执行困难的原因。据统计,该省近几年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逐年激增,每年增幅平均达30%,2006年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高达20497件,与行政诉讼案件之比达到5.5∶1。这些案件一般都涉及矛盾争端多,容易引发群众信访,引起较大社会影响,法院难以执行。在行政执法机关方面,则存在着因轻率处罚、消极执法、执法不到位导致矛盾积累或扩大,最后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转移矛盾”的现象。这使得法院产生了一种抗拒心理———你行政执法机关没把问题解决好,一脚把“皮球”踢到我法院来,你倒省事了,我凭什么要替你“擦屁股”呢?

     但是,拒绝受理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法院而言,首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须知强制执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权,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法院自行决定将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拒之门外,是放弃职权和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失职、渎职之嫌。对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而言,由于只有处罚权而没有强制执行权,被法院拒绝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之后,意味着他们要么自行强制执行同时自己成为违法者,要么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处罚决定沦为一纸空文。

     更为现实的后果是,一些涉及矛盾争端多的案件原本就十分敏感,如果行政执行机关无力妥善处理,法院又拒绝受理执行,相当于两家互相推诿,共同将案件推向社会,势必使这些敏感的问题继续拖延下去,使既有的矛盾继续发展,争端不断扩大,最终很可能导致局面不可收拾。如果出现这样的严重后果,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都难辞其咎。

     从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角度讲,法院在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时,本身还要履行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职能,只有那些被认定为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才能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既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有助于维护行政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在法院认定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决定不强制执行时更是如此)。此外,行政执行并非法院一家唱“独角戏”,法院应当克服畏难情绪,克服为行政执法机关“擦屁股”的委屈心理,主动与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努力为执行案件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才能降低执行案件的难度,有利、有效地完成执行工作。

     法院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纵然有天大的困难,也没有挑肥拣瘦拈轻怕重的道理,更没有“撂挑子”不干的道理。前段时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执行一起债务纠纷大案,改变过去查封财产、评估拍卖抵债的传统做法,创造出在法院监管下让债务缠身的开发商变卖已被冻结房产的执行新模式,使4个“死案”圆满执结,涉及3家企业的1亿元债务全部偿还,濒临破产的开发商也起死回生(本报8月17日报道),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法院通过大量执行之外的工作,创造条件让“执行难”变成多方共赢的“和谐执行”的典型案例。对于那些难以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各级法院也应当具有这种下苦工夫、啃硬骨头的精神,而不能动辄轻言放弃,将困难一推了之。(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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