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文章 |
欣闻国家“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了,这意味着许多工薪阶层总算可以不必交税了,总算是相对提高了居民收入,对于刺激内需是有好处的。只是,已经有官员放话说,起征点不会超过3000元。这让人感到遗憾和不解。因为如果照这样的趋势下去,岂不是过两年就要开一次会,改一下起征点?如果这样,岂不是失去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严肃性和其本来意义? 首先,从收入水平对比,应该提高到2万元以上。1980年制定个人所得税法的时候,大学毕业生的月收入不过50元左右。要到1990年之后,大学毕业生的月收入才达到97元。那时候确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800元,全国绝对没有靠工资奖金收入需要纳税的人员。当时个人所得税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偶然所得,包括稿酬、技术专利所得等。而今,大学毕业生月收入普遍达到1500元以上,相当于28年前的30倍。按照当初立法的初衷,现在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完全应该提高到2万元以上。事实上,只对高收入人群征税,符合社会二次分配的原理,也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相反,对普通工薪一族征税,用他们纳税的钱去补贴富人(比如今年早些时候的成品油补贴等),是不符合社会再分配原理的。 其次,从支出水平对比,应该至少提高到8000元。1980年的时候,全国公民都享受着近乎免费的医疗待遇,享受着近乎免费的小学、中学、大学教育,城镇户口人员以及公职人员享受着近乎免费的住房以及完全免费的养老待遇。近30年后,每一个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里,都要支付高昂的医疗费、学费、住房等,可怜的工资所得要想养家糊口尚在勉强中,却要让他们缴纳什么个人所得税,岂非完全背离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基础?如果依据1980年立法初衷,那么,现在只应该对那些已经拥有住房、子女已经大学毕业、享受免费医疗和养老待遇的人员征税,而这些人员,多数是高级公务员。所以,即使不能区分人群特征,那最起码也应该把起征点提高到让绝大多数人须“仰视”的程度。要在全国内平均,起征点提高到2万元,完全是可以的。 第三,从物价指数看,最少也应该提高到4000元。如果真的起征点不高于3000元,简直是一个讽刺了。根据测算,1980年到2008年,中国物价涨幅接近4倍,也就是说,原来购买1元商品,现在需要付出5元钱。如果1980年起征点是800元,即便不提高征税标准,按照物价简单推断,现在也应该提高到4000元。换言之,提高到4000元,只是对物价的简单反应而已,还完全没有考虑到居民收入中支出程度的增加。真的要降低居民负担、提高居民收入,则起征点最起码也应该提高到8000元以上吧? 第四,如此频繁地上调起征点,而且要动用立法程序,未免太浪费立法资源了。已经有很多学者建议区域差别征税(不同区域起征点不同)、按年征税(纳税人按年度收入而不是月收入申报纳税)、按家庭征税(改个人纳税单位为家庭纳税单位)、与物价指数挂钩(每年调整)等方式,这都需要立法来解决。既然短期内不可能通过完整的立法程序达到这一目标,那么,就不如干脆把起征点一次性提高到相当高的程度,免得短期内再调整。 综合上述分析,扬韬认为,中国新的个税起征点最少也应该提高到月收入8000元,比较合理的水平是月薪2万元。即便最低最低,也不应该低于4000元,以反映物价涨幅因素。 以下是1980年以来中国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按照该指数累计,以1980年为1,2008年10月则达到5.056。即2008年10月,5.056元等于1980年的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