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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2 19:22

法条:

刑法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刑法82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7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根据刑法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刑法15条: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81条第1款和本规定第9条第2款的,可以假释。

解释:

假释是行刑制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假释的对象包括对象条件-适用于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犯;根本性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限度条件-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禁止性条件-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考点总结:

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均可以假释,但是得符合规定的条件,另外要记住不可以假释的特殊情形。

 
2008/07/22 19:13

法条:

刑法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解释:

自首分为两种情况: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成立条件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体可以参照1998年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别自首包括主体的特殊性和供述的罪行的特殊性。主体的特殊性是必须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三种人,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并且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时才能以自首处理。

考点总结:

特别自首主体的特殊性(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三种人)和供述的罪行具有特殊性(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2008/07/22 19:06

法条:

刑法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刑罚71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解释:

异种数罪实行并罚原则,同种数罪一般无须并罚,只需要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即可,当然对于数额犯如盗窃罪、诈骗罪等在处罚时数额累计计算。但同种数罪并不是都不能并罚,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又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不论该漏罪、新罪与正在执行的罪是同种还是异种都应当并罚。

考点总结:

异种数罪实行并罚原则,但是同种数罪并罚原则只规定例外情形。

 
2008/07/22 18:39

法条:

刑法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解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行为的即为共犯。其特征有:1.共同犯罪的主观统一性,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2.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因而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3.共同犯罪人的差异性,即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能各不相同,需要区别对待。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典型有情形:1.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2.一方故意与另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5.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

考点总结:

共同犯罪的条件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片面共犯比较特殊,共犯人没有事先合谋,但是并不影响成立共同犯罪。

 
2008/07/22 18:30

法条:

刑法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刑法23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解释:

犯罪故意的未完成形态,是相对于完成形态而言的,具体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未遂,犯罪预备是发生在预备阶段而停止,法律上不认为是犯罪;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未得逞而停止下来。对这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需要通过比较进行记忆。

考点总结:

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

犯罪未遂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包括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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