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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云公交〔2007〕88号
关于启用农机监理专用车辆使用证件的通知
曲靖市、红河州、临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7〕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案(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30号)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职能,并先行在曲靖市、红河州、临沧市开展试点工作。根据要求,三州、市已全面启动了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职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已按规定统一培训、着装持证上岗;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车辆已按规定喷涂标志、配置标志灯具及音响。为了加强管理,强化委托试点工作,决定对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车辆纳入专用车辆,并启用专用车辆使用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用车辆使用证》的管理 《专用车辆使用证》(见附件1)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及授权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核发并进行登记管理。 《专用车辆使用证》使用有效期为三年,使用有效期到期,必需到发证机关进行审验,不进行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取消专用车辆使用资格。 二、《专用车辆使用证》的申报程序 《专用车辆使用证》由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填写《专用车辆使用证申领审批表》(附件2),经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审核同意,州(市)农机监理所、公安交警支队分别审核同意,报省农机监理总站签署意见,再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批后,予以核发《专用车辆使用证》。 三、《专用车辆使用证》使用须知 (一)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及相关文件规定,公安机关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使用专用车辆并启用《专用车辆使用证》; (二)驾驶农机监理专用车辆必须持有《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及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件; (三)农机监理专用车辆配置的标志灯具及音响,只能在执行公务时,严格按规定使用; (四)驾驶农机监理专用车辆的人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接受交通警察和督察人员的检查、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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