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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红十字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骊强扣地震捐款视频
2008年05月22日 星期四 21:48

如无法观看,请点击此视频地址观看:http://6.cn/6new/watch/5142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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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车友会联合红十字为四川地震搞募捐活动,三亚红十字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骊态度恶劣。

捐款还要5%手续费。。。国家规定,使用红十字会品牌就要收费。。。

经典语录:

一、“5%是为了发人员工资!”事实是:他们两个人员编制,没有第三个额外编制,那这两个人都是公务员,工资由政府发放,更何况此次捐款,红十字总会明文声明:本次募捐100%用于灾区,不再提留10%!

二、“我们红十字会帮你们促成这件事,你们是怎么回报红十字会的?”事实是:红十字会是一个非赢利公益性质的机构,怎么存在回报?

三、“5%管理费是法律规定的!”事实是:《中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当中都没此项规定。视频中她翻了半天也没找到这条规定,估计她也相当的窝火,法律上怎么不写呢?!!

四、“法律规定,不和红十字会合作就不能组织进行爱心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并没有此项规定。就像学校一个学生得了重病,学校可以组织学生为他捐款一个道理。整个法盲,不知道是怎么当上这个副会长的!质疑!

五、“管理费为什么这么多?”“我们买橡皮,我们的胶泥。。。。。我们红十字会的这个品牌!”纯属搞笑,懒得评论!

1、要用我们红十字会的品牌就要收手续费,我们红十字会的品牌是白用的吗?
2、你打着报社的的名义,你捐款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没有我们这个品牌你能捐吗?
3、我们编制就2个人,我们还要做国际项目。
4、你这个样子,我在网上发布,我们红十字会是怎么帮助你们成都这件事,你们是怎么回报社会的,我让你们臭完了.

  红十字会总会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则对记者表示,捐赠数额信息将在网站上实时更新,对于收支两方面的数字,捐赠者都可以明确查询。   

      至于每一笔钱款和物资都分发到何处,目前由于数量庞大还无法做详细跟踪。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原先经民政部批准红十字会可以在捐赠中提留10%作为机构运作经费,这次灾情巨大,情况紧迫,全部捐献钱物将100%用于灾区。

  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方面公布消息,截至5月19日18时,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已接收到来自国内外捐赠款物达29.02亿元人民币,其中总会11.76亿元,地方各级红十字会17.26亿元。根据目前款物到位情况,已向灾区提供价值约6.49亿元救灾援助。

  红十字会总会一位工作人员,这个不具名带姓的工作人员,没有资格,没有权威承担“本次募捐100%用于灾区,不再提留10%”的责任,所以请红十字会发表白纸黑字的声明,承诺“本次募捐100%用于灾区,不再提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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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第四章 优惠措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 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 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二章 组 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二)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四)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五)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六)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七)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章 标 志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因宗教信仰使用红新月标志的,其使用办法适用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军队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

  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经费与财产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

  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性、公正性、中立性、独立性、志愿服务、统一性和普遍性七项基本原则。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缔结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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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读者:
 
网友评论:
1
2008年05月22日 星期四 22:12 | 回复
芷水生气了,大家明天会看到一个可怕的芷水,芷水生气
 
2
2008年05月22日 星期四 22:15 | 回复
 
3
2008年05月22日 星期四 22:35 | 回复
快乐吧 为中国祝福吧!!! 爱````爱````````爱```爱 爱```````````爱``````````爱 爱`````````````````````````爱 爱````````汶川-挺住````````爱 `爱```````````````````````爱 ```爱``````中国加油`````爱 ``````爱`````````````爱 ``````````爱`````爱 ``````````````爱``
 
4
2008年05月22日 星期四 22:46 | 回复
三亚红十字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骊可恨,为什么会这样卑鄙呢? 没人性了?救命钱也要捞一笔吗?那可是全国人民滚烫的爱心救命钱,怎么能说扣就扣? 应当百分之百的递往灾区,唉!现在的人性实在让人痛心,这是人类的悲哀!
 
5
2008年05月22日 星期四 23:18 | 回复
让我们全中国全世界的人风雨同舟心手相连, 众志成城共度难关重建美好家园! 灾难重塑中国人的形象。 灾难让我们中国人更团结
 
6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1:56 | 回复
这个秘书长便秘去吧,她可以去死了!这件事一定要搞大,要她看看中国的法律是什么~!
 
7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2:08 | 回复
太恶心了
 
8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2:42 | 回复
救命钱也要捞一笔吗?那可是全国人民滚烫的爱心救命钱,怎么能说扣就扣?这样的人有资格当公务员吗?
 
9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2:53 | 回复
得让她彻职
 
10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2:56 | 回复
把个这发到官方网站去才行啊,让她彻职
 
11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3:04 | 回复
望政府部门能尽快对[三亚红十字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骊强扣灾款]作出严惩,这种人竟然把红十会说成品牌,太可恨了
 
12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3:04 | 回复
这是个垃圾,比畜牲还不如
 
13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3:10 | 回复
唉,看来钱不可乱捐,捐了钱跑到谁包里都不一定!
 
14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3:34 | 回复
我无语了,我cao ,托出去毙了,红十字会怎么会有这种败类,居然还做了秘书长,我实在是无话可说了,全身湿透了。。。。。。。。
 
15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3:38 | 回复
撤她的职
 
16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3:40 | 回复
恶心。
 
17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3:40 | 回复
现在中国捐款太不规范,什么部门也能参与!资金上缴不规范,漏洞太多啦
 
18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3:53 | 回复
赶快撤职
 
19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3:53 | 回复
太不和谐了
 
20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4:12 | 回复
拉出去打她PP
 
21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4:15 | 回复
我想成立个出卖良心的协会,不知道能不能换点钱花,这TMD比我强多了,共产党的管理?我们可以携手合作了。不过我还是个人阿,等我变成畜牲了就可以了!!!祖国万岁!!!共产---???-
 
22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4:18 | 回复
我捐了钱,他们出卖的良心我能买不?我出1分钱买她的良心好喂狗啊!
 
23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4:20 | 回复
我们中国还有这样的人,太痛心了!!
 
24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4:26 | 回复
!
 
25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4:35 | 回复
望政府部门能尽快对[三亚红十字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骊强扣灾款]作出严惩,这种人竟然把红十会说成品牌, 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太可恨了
 
26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4:36 | 回复
SOHU有报道,这视频是救治一位学生的募捐活动,并非汶川地震的捐助活动。但是,令人震惊的是,三亚红十字会某官员恬着脸说视频的传播是不负责任的,是对红十字会造成了十分恶劣的负面影响, "赵国卫称,估计是上次麦婷婷募捐活动令部分志愿者与王骊同志之间产生怨恨,加上王骊同志对一些志愿者在这次抗震救灾的募捐工作中的不支持,让个别志愿者“张冠李戴”将视频发布在网上,但这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三亚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以至对全国的红十字会都造成了十分恶劣的负面影响,省红十字会对此提出严厉谴责。" SB!
 
27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4:43 | 回复
吃不上饭的乞丐都在捐钱了,你们还要拿5%走,还算是人吗?良心那里去了?建议有关部门撤职查办。
 
28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4:47 | 回复
太不像人,像禽兽
 
29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4:48 | 回复
是真的吗?三亚的会长怎么是北方口音呢?一堆人在地上数钱啊,不像办公室,象民房!
 
30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4:51 | 回复
王骊,你要照照镜子,认清自己可恶的嘴脸! 王骊,你要拍拍良心,看它是否被狗吃了! 王骊,找个粪池,把自己撑死算了! 当地主管官员,你收了多少贿赂,把这个没有人性的悍妇放在本该人做的位置
 
31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4:56 | 回复
别管是不是这一次的捐款,王骊那个狗东西的做法让全世界的有良心的人大大寒心、特特气愤!!赵国卫同志,你说的这段话:“估计是上次麦婷婷募捐活动令部分志愿者与王骊同志之间产生怨恨,加上王骊同志对一些志愿者在这次抗震救灾的募捐工作中的不支持,让个别志愿者“张冠李戴”将视频发布在网上,但这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三亚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以至对全国的红十字会都造成了十分恶劣的负面影响,省红十字会对此提出严厉谴责。”十分的显示出你太没水平了,水平相当的凹!!!!即便没有这次的震灾,王骊的做法也早造成了十分恶劣的负面影响!你还腆着脸提出严厉谴责,最应该谴责的是你们这帮没有人性的东西!!!!!!!!!!!!!!!
 
32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4:57 | 回复
彭佩云~嘿嘿
 
33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5:02 | 回复
枪毙没有人性的泼妇悍妇王骊!!!!!!!!! 砸死那个提出严厉谴责的赵国卫!!!!!!!!!!!!!!!
 
34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5:05 | 回复
这种人,真他妈的该拖去枪毙。。
 
35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5:14 | 回复
实在是难以置信!!就是这样的啊?
 
36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5:14 | 回复
狗都不如,枪毙还浪费子弹.不如用大粪噎死算了.
 
37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5:17 | 回复
真不要脸了。这个婆娘怎么还能当上公务员?买的吧。现在领导队伍的耻辱!
 
38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5:28 | 回复
真的吗?真的话太无耻了,应该把这件事情搞大。社会垃圾!
 
39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5:36 | 回复
撤她的职 让她永远不能当公务员,太气愤了
 
40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5:44 | 回复
枪毙一百次以上
 
41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5:47 | 回复
咳,所以我的朋友对捐款给他们特别不放心,事实如此啊,我觉得那个王骊不会是个人胆大到要侵吞捐款吧,肯定是那些组织的规则啊。通过次事,希望我们国家的相关部门能够更公开、更透明,否则,以后其他的募捐会没有人参与啦。
 
42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6:00 | 回复
王骊这个娘们简直是悍妇,丧门星,谁取了这个婆娘算倒霉了
 
43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6:04 | 回复
王骊泼妇你听着,红十字会不是商品,怎么能有品牌之说,你她ND少在那装蒜
 
44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6:04 | 回复
我日你妈的批,如果这都是真的话,老子要砍掉你的四肢,如果我碰到你了的话
 
45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6:13 | 回复
撤她的职 让她永远不能当公务员,太气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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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6:16 | 回复
这回红十字会可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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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18:31 | 回复
就地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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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24日 星期六 00:19 | 回复
请所有的网友再去看一遍视频,关键是第5分38秒,那个女的讲的话:“我们红十字会是怎么帮助你们成都这件事,你们是怎么回报我们红十字会的”。这说明海南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赵国卫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辟谣也是胡说八道!赵说:近日在网上流传的这段视频根本不是此次为四川灾区募捐活动的现场视频,而是今年三月,部分三亚市民自发组织为一个肾衰竭的小姑娘麦婷婷募捐医疗费的一个清点画面。请所有的网友再回去看看,仔细听听,我们一定要海南相关机构给出正确的解释和道歉,并且决不容许政府出来“张冠李戴”,“指鹿为马”!!!这个女的仅仅被停职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国家早已声明,此次救灾款项,要“百分之百”用于救灾,而不是“95%”,连银行都不能收取手续费了,所以此女涉嫌触犯“诈骗罪”!我会保留起诉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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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24日 星期六 00:19 | 回复
请所有的网友再去看一遍视频,关键是第5分38秒,那个女的讲的话:“我们红十字会是怎么帮助你们成都这件事,你们是怎么回报我们红十字会的”。这说明海南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赵国卫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辟谣也是胡说八道!赵说:近日在网上流传的这段视频根本不是此次为四川灾区募捐活动的现场视频,而是今年三月,部分三亚市民自发组织为一个肾衰竭的小姑娘麦婷婷募捐医疗费的一个清点画面。请所有的网友再回去看看,仔细听听,我们一定要海南相关机构给出正确的解释和道歉,并且决不容许政府出来“张冠李戴”,“指鹿为马”!!!这个女的仅仅被停职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国家早已声明,此次救灾款项,要“百分之百”用于救灾,而不是“95%”,连银行都不能收取手续费了,所以此女涉嫌触犯“诈骗罪”!我会保留起诉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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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24日 星期六 00:20 | 回复
请所有的网友再去看一遍视频,关键是第5分38秒,那个女的讲的话:“我们红十字会是怎么帮助你们成都这件事,你们是怎么回报我们红十字会的”。这说明海南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赵国卫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辟谣也是胡说八道!赵说:近日在网上流传的这段视频根本不是此次为四川灾区募捐活动的现场视频,而是今年三月,部分三亚市民自发组织为一个肾衰竭的小姑娘麦婷婷募捐医疗费的一个清点画面。请所有的网友再回去看看,仔细听听,我们一定要海南相关机构给出正确的解释和道歉,并且决不容许政府出来“张冠李戴”,“指鹿为马”!!!这个女的仅仅被停职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国家早已声明,此次救灾款项,要“百分之百”用于救灾,而不是“95%”,连银行都不能收取手续费了,所以此女涉嫌触犯“诈骗罪”!我会保留起诉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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