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意见书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房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粮
五区、三县一市房地局: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建立和完善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社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目前,有不少房地产商在交楼时,以各种借口强迫购房人委托他们或他们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证,强行“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对此做法,购房人有权拒绝。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房地产商只能按和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交房,而不能利用自己交房时掌握钥匙的有利地位胁迫购房人接受自己单方面提出的附加条件,如因其单方面增加购房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影响交房,必须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向购房人支付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