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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多家媒体发出跟踪报道,证实“虎照门”一案已经落下帷幕:
中广网西安6月29日消息 (记者雷恺) 陕西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徐春华今天就华南虎照片事件发布新闻说,周正龙造假,涉嫌诈骗罪,已被提请批准逮捕。陕西省林业厅副厅长孙承骞、朱巨龙被免职。
新华网快讯:记者从29日上午举行的陕西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涉嫌诈骗犯罪的周正龙已被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新华网快讯:记者从陕西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陕西镇坪县农民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片是一个用老虎画拍摄的假虎照。
新华网快讯: 记者从正在举行的陕西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去年9月,周正龙在邻乡村民家寻得老虎画1幅,成为后来他拍虎的“道具”,陕西警方将展示这一物证。
新华网快讯: 警方已证实,周正龙拍摄时距“虎” 最近距离约3.9米,最远距离约10.5米,从根本上推翻了周正龙拍摄活体野生华南虎真实性的基础
新华网快讯:今年4月初,周正龙在本村村民易某的帮助下,用事先制作的木质虎爪模具,在镇坪县北草坡的雪地里,捺印假虎爪痕迹后拍照,仍企图继续行骗。
人民网西安6月29日专电 (记者杨彦)今天上午, 陕西省政府新闻办通报“华南虎照片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记者从陕西省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陕西镇坪县农民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片是一个用老虎画拍摄的假虎照。陕西警方在新闻发布会上展示了两幅老虎年画和一个木质虎爪模具。 去年9月,周正龙在邻乡村民家寻得老虎画1幅,成为后来他拍虎的“道具”。警方证实,周正龙拍摄时距"虎"最近距离约3.9米,最远距离约10.5米,从根本上推翻了周正龙拍摄活体野生华南虎真实性的基础。 人民网西安6月29日专电 (记者杨彦) 今天上午, 陕西省政府新闻办通报“华南虎照片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据陕西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白少康介绍,周正龙之所以拍摄假虎照是为骗取钱财,其行为已涉嫌诈骗。 现经查实,周正龙拍摄虎照是用虎画拍摄而成。周正龙日前被依法传唤后,坚称其拍摄是真华南虎。但在事实证据面前,终于承认是假虎照。 周正龙去年9月委托村民找到虎画,用胶带粘贴截取。分别于去年9月27日、10月3日两次拍摄。27日拍摄因相机质量低劣未能冲洗成型。以后又在谢某处借两部高级相机。3日上午周正龙到达神州园,下午4时30分左右用远近不同位置交替拍摄,8时回家告诉谢某。
新华网快讯:“华南虎照片事件”涉及的13名相关公务人员受到处理,其中林业厅副厅长朱巨龙、孙承骞被免职,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王万云、信息宣传中心主任关克被撤职。
新华网快讯:记者从正在举行的陕西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镇坪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干部李骞因虚造华南虎照片勘验报告等严重失职行为被开除公职。
新华网快讯:陕西省政府决定撤销林业厅去年10月做出的“周正龙提供的华南虎照片是真实的”和“对周正龙奖励2万元”的行政决定。
西部网讯:陕西省政府新闻办29日上午10时在西安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华南虎照片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一、省林业厅、镇平县政府及林业局在华南虎照片事件中违反有关规定和行政工作纪律与程序,是严重的违规违纪、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 二、责任划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李骞,镇平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干部,负有直接责任,决定行政开除处分,地方党组织已经取消其中共预备党员资格。 覃大鹏,镇平县林业局局长,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提请免去其县林业局局长职务。 谢坤元,镇平县经贸局局长,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提请免去其县经贸局局长职务。 杨高,镇平县副县长,分管林业工作,行政警告处分。 吴平,镇平县县长,诫勉谈话。 王伟峰,陕西省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站动物管理科科长,行政警告。 卢西荣,陕西省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站副站长,行政记大过。 周灵国,陕西省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站站长,行政记过。 王万云,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主持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和陕西省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站全面工作。决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关克,省林业厅信息宣传中心主任,凭借个人摄影经验,对虎照进行了简单查看,便草率决定虎照中老虎是真实的,照片是真实的。在社会关注过程中,违反组织纪律,开设个人博客,参与争论,是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孙承骞,省林业厅副厅长,分管野生动物波爱护工作 ,听取汇报后,既没有组织对照片真伪进行科学坚定,也没有派专业技术人员对拍摄现场进行核实,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决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省政府决定免去起省林业厅副厅长职务。 朱巨龙,省林业厅副厅长,听了省林业厅保护处处长王万云汇报和看了虎照后,草率认定虎照为真,并同意召开新闻网发布会和给予周正龙奖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在社会关注期间,违反组织纪律发表不当言论属严重违纪行为。决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省政府决定免去其省林业厅副厅长职务。 张社年,省林业厅厅长,经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