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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有缺陷的药丸和一只四喜丸子
2008-04-12 03:24

        2007年1月5日晚11时许,李某服用被告杨文水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坤舒”牌“桂枝茯苓丸”一颗后,出现呼吸困难,即送往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但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在对李进行尸体解剖后作出鉴定结论:“咽喉部异物堵塞引起窒息死亡。”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分析测试中心经过对比分析,鉴定结论为“咽喉异物”是“坤舒”牌“桂枝茯苓丸”。 李的丈夫、女儿和父母将药品制造商山西杨文水制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文水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坤舒”牌“桂枝茯苓丸”存在缺陷,是导致受害人窒息死亡的损害后果发生诱因之一,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受害人李某时年34周岁,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服食方法不当是导致药品存在潜在不合理危险转化为窒息死亡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因此,受害人李秋华存在主要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本案因人身损害产生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山西杨文水制药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本案赔偿金额共五万多元,对药厂而言也许不算太多,但对一家小药厂也绝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这个案子在将来可以被其它法院援引作为依据,也许一个“四喜丸子”,一枚巧克力豆,等等都可以因为“存在缺陷”而导致生产厂家的赔偿责任。我总觉得现在法律上的事似乎都是“弱势一方优先”,既然如此,还要法律做什么,考虑事实依据,双方责任,尊重科学,这是用脑子办案子。只考虑坐到弱势群体一方,倒是很简单,不过像是在用屁股办案子。

         也许在不远的将来,我们会在四喜丸子的包装上见到这样的警示:本食品必须嚼碎后咽下,切忌不可以吸入气管,以防发生窒息。我觉得这样得警示很有必要,有关厂家需要未雨绸缪。

         还有,包装上必须有窒息时的急救办法示意图,窒息者站立弯腰俯身,头部朝下,使气管口朝向下方,急救者站立于患者后方,双手环绕患者腹部,猛然用力挤压腹部,可以将气管内的物体排出。


类别:闲言碎语 | 添加到搜藏 | 浏览() |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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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1
2008-04-25 00:39 | 回复
可悲的是,大鸟所预料的发展方向在西方已经实现,连Peanut袋上都会写"this product contains nuts...", 传言灯泡盒上会注明“请勿将该产品放入口中”
 
2
2008-04-27 00:46 | 回复
如此包装盒就不够用了,另外还需附加说明书,果然是不读说明书就无法生存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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