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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2 10:31
《共和国理论发展经典文献》隆重问世
2009-04-01 04:58
《共和国理论发展经典文献》隆重问世,由中国国际文化传媒出版社出版,书籍在3月30号寄到了收藏者手中。唐国举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权益保障法》(讨论稿)也正式出版了,这样可以直接面向大众征求意见,我心里特别高兴,《烈士法》终于有了一丝的希望,希望能够引起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注意,为我国六十年没有“烈士法”填补了中国历史的空白。

2009-02-25 22: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烈士的合法权益,巩固和保障国家的安全及社会稳定、弘扬人民战争不怕牺牲争取胜利的精神、体现国家国防意识思想、维护烈士亲属依法抚恤、提高全民爱国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国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上溯到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保卫祖国和人民生命财产利益安全而英勇牺牲者。
   
第三条 烈士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涌现出的为国捐躯者,大多是先进人物或是时代的揩模和代表。烈士事迹不以时代形势的改变而改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烈士事迹的搜集和整理、造册登记。对年代久远的要追认其荣誉称号。改善烈士亲属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烈士的合法权益,提高烈士的历史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烈士。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主持烈士法的制定、修定和颁布工作,国务院负责烈士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和实施。民政部门主管烈士法的贯彻执行工作及根据国家实际形势提交、制定、修改烈士法的基础法理工作。

    (一)国家各级民政部门设有关烈士的专门办公机构,负责烈士的专项工作;
   
(二)国务院民政部烈士办公机构人员组成,一部分由现役军事代表担任;
   
(三)烈士办公机构人员组成,烈士遗属成分逐步占一部分比例;
   
(四)烈士办公机构人员组成,复员转业军人成分占一部分比例;
   
(五)国务院民政部烈士办公机构对下属省烈士办公机构有人事任免权、工作指导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办公机构主要领导人职位特设为正部长级;
   
(七)武装力量和地方政府结合,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烈士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四月五日为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由民政部代表政府组织主持安排事宜。
   
第二章 权利和条件
 第七条 烈士享有下列权利

    (一)烈士骨灰有安葬权,墓地有受瞻仰权;

    (二)烈士事迹有社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权,有参加思想道德教育、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当揩模的权力;
    (三)烈士的著作版权;
 (四)烈士事迹遗产权,有获取部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物质受益权利;
    
(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对于烈士事迹提出异议,通过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省级部门无权私自删除教育教学内容;
 (六)烈士事迹应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主流思想, 通过政府、民间和其他方式进行宣传,形成强大的民族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残后,直接原因复发致其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但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六)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中国工农红军官兵、中国共产党党员、知识分子;
   
(七)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中共城市和农村基层干部、党员、群众;
   
(八)在抗日战争时期对日斗争牺牲的八路军、新四军官兵;
   
(九)在抗日战争时期被国民党杀害的八路军、新四军官兵;
   
(十)在抗日战争时期对日斗争牺牲的国民党正规军、游击队员、国民党员;
   
(十一)在抗日战争时期对日斗争牺牲的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人士;
   
(十二)在抗日战争时期对日斗争牺牲的城市和农村干部、共产党员、民兵及其他群众;
   
(十三)在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城市和农村基层干部、共产党员、民兵、军人家属;
   
(十四)被敌人杀害的妇救会会长、会员和儿童团团长、团员;
   
(十五)在对国民党军作战中牺牲的解放军官兵;
   
(十六)在国际战线反法西斯、反侵略牺牲的中国公民;
   
(十七)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被错误路线迫害致死或被杀害的革命干部、群众;
   
(十八)国际友人为中国的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牺牲者;
   
(十九)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抗震救灾、抗洪救灾、扑灭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等等行动中,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解放军官兵、公安武警官兵、教师、医护人员、干部、群众;

    (一)在抗震救灾、抗洪救灾等行动中,因身体体质过度透支,极度疲劳而死亡、或治疗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志愿者、解放军武警官兵及其他紧急行动者;

    (二)军人在执行命令、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因身体过度疲劳,引发原有病情突然恶化而死亡;

    (三)教师在灾害紧急关头指挥学生疏散没来得及撤出、或用自己的身体掩护学生而死亡;

    (四)学生为救学生、教师而死亡。

     ( ) 在抗美援朝、抗美援越和对越自卫反击战牺牲的解放军、武警、地方干部、民兵等;
   
(二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参加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十一)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牺牲的;
   
(二十二)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援外、维和任务中牺牲的;
   
(二十三)公民在执行对敌作战、边防和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二十四) 因地震灾害、水灾、交通及工作事故而非正常死亡,死者生前工作特别突出,被团以上单位记二等功以上,全国劳动模范、国家命名的先进个人、科学重大发明者、由中央新闻单位国家级出版社所命名的先进个人功勋获得者等,可追认为烈士。
   
第三章 机构的审批权和烈属的申请权
   
第九条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
   
(一)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二)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本条例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事迹符合条件,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民政部。
   
(四)县级人民政府将评定烈士的报告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烈士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革命烈士称号申请

    (一) 革命烈士称号由团(县级)以上领导或机关直接提出建议或发布命令;
   
(二)革命烈士称号由新闻媒体单位机关直接提出建议或提出申请;
   
(三)革命烈士称号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烈士条件提出申请;
   
(四)革命烈士称号申请由烈士亲属推举法人代表提出申请;
   
(五)革命烈士称号申请由烈士家属根据烈士条件提出申请。
   
(六)有的为国捐躯者可以直接称之为烈士
   
第十一条 被评定为烈士的,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遗属烈士证书。
   
(一)《烈士证明书》可一式几份;
   
(二)《烈士证明书》保存保管荣誉传承人上溯三代,下承五代;
   
(三)《烈士证明书》荣誉传承人有权代表烈士事迹报告参加各种社会活动;
   
(四)《烈士证明书》荣誉传承人有权捍卫烈士的名誉权;
   
(五)《烈士证明书》荣誉传承人有享受国家给予的物质受益权;
   
(六)《烈士证明书》荣誉传承人有对烈士的祭祀和维护墓地权;
   
(七)《烈士证明书》因无继承或传承人,由烈士纪念馆收藏。
   
第四章 义务和难属的归属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搜集、整理、陈列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印《烈士英名录》,大力宣扬烈士的高尚品质。《烈士英名录》主要由烈士办公机构负责分工编写出版,出书则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难属是因亲人参加革命工作,亲属受到摧残的被害者,或因家庭多数被害直接导致生活困难。难属是革命者家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难属的不幸遭遇,其遗属在经济上受到国家的扶持和待遇。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难属范畴:
   
(一)儿童,无政治信仰;
   
(二)年迈失去生活能力或者残疾人;
   
(三)少年,从没参加政治活动;
   
(四)青年,从没参加政治活动;
   
(五)中年,从没参加政治活动;
   
(六)一个家庭即有难属又有烈士,享受一个家庭的烈属光荣称号;
   
(七)因受影响遭到杀害的邻居、朋友;
   
(八)难属以一个家庭为单位,命名革命家庭,享受烈士同等经济待遇;
   
(九)难属发放《革命家庭证书》,并登记造册。
   
第十四条 烈属,指继承烈士物质和传承荣誉称号的法人代表:
   
(一)历史上没有分居的家庭单位,父母、姐妹、兄弟等;因年代组合的家庭成员关系,《革命烈士证明书》可一式多份;
   
(二)烈士的爷爷奶奶、父母、伴侣及其子女;
   
(三)烈属光荣牌可下承五代,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撤消。
   
第十五条 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国家对烈士遗属发给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烈士褒扬金由发给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者,享受国家退休金待遇,已经为国家或单位退休者不重复享受待遇;退休金按国家的处级干部退休费标准执行。生前有工资收入的烈士,其遗属除享受前款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同时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或者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生前无工资收入的烈士,其遗属除享受前款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按照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40倍的月工资标准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由发给烈士褒扬金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一并发给。                            
   
(二)子女未年满18岁者,享受教育、生活救助待遇;
   
(三)特别困难户经济救助例外;
   
(四)烈士家属的抚恤金、经济特别救助金、退休金可纳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
   
(五)邻居、社会团体、个体单位等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烈属的合法权益,帮助烈属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烈属走访,解决实际生活问题。清明节、春节为领导干部对烈属法定走访节日;
   
(七)发放金额随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四)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五)烈士生前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一)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二)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移转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证明,从第二年一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十九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失踪人员被评定为烈士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其死
亡宣告的,由原评定机关取消其烈士资格,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回烈士证书、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和烈士褒扬金,终止其家属享受的抚恤。
   
第二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司法机关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的抚恤资格。
    
第五章 烈士遗属的社会优待
    
第二十三条 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或者录用为公务员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或者录用为公务员;
   
(二)烈士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和入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三)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予以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在其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六)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第二十四条 建国前的无名烈士,由亲属或单位查证,作出烈士报告申请,经县级政府批准为烈士,烈士家属的物质待遇是批准时间年代时的烈士待遇发放标准。
   
第六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 烈士纪念设施分为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四级保护单位。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全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维护、保管和瞻仰、凭吊工作规范,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属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严禁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第三十三条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烈士瞻仰、凭吊、褒扬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第三十四条 烈士应当安葬在烈士陵园;牺牲时就地安葬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安葬,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集中安葬。由亲属提出申请,条件允许的,烈士墓可以迁移回家乡安葬。异地安葬的烈士 要与烈士家乡取得联系,或者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处理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待遇的;
    (
)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的。

    ()对身为国家机关干部、大学讲师、教授及社会其他人员,利用影视宣传部门、报纸书刊、互联网络论坛、大学讲坛、会议会场,公开辱骂、丑化、否定、用不正手段有意识歪曲篡改烈士事迹,造成恶劣影响的,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情节严重的,判15年至30年有期徒刑;教育工作者极端宣传逃跑主义、叛徒卖国主义,诋毁烈士的英雄主义的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对执法犯法,歪曲党规国法逼死了荣获全国英模、三等功臣和全国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模范人物的犯罪分子,判死刑。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和捐助款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追回,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原貌,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或者医疗补助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烈士遗属有前款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取消其烈士遗属抚恤、优待资格。
   
第八章 追认烈士
   
第四十一条 因战争年代和国家经济困难,在建国前为国捐躯的革命军人和人民群众人数众多,国家或部门没有能力作为历史的详细统计,许多烈士没有正式纳入国家名册之内。国家经济好转,应立即投入人力物力,做好历史资料的收集工作,并对历史人物追赠荣誉称号。所追认的烈士或现在所谓难属,有许多已经全家被害,但为了表彰为国捐躯者,仍然要作好统计和追赠荣誉的工作:
   
(一)申报烈士,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牺牲情节的材料,由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二)申请烈士报告,调查批准时间为30天,最多不得延长60天;
   
(三)对申请烈士报告的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条件的,民政部烈士办公厅要作出情况调查结论;
   
(四)遗属有权越级向上一级民政部烈士办公机构递送申请烈士报告书,以求问题的正确妥善解决;
   
(五)负责烈士的工作人员要深入现场作社会调查,确保资料正确无误;
   
(六)中国烈士普查工作可以集中在统一一个时间段进行,参加普查人员应该有解放军、公安、司法人员协助参加;
   
(七)追赠的烈士光荣称号要举行在县市级大会上宣布;
   
(八)《革命烈士证明书》如无亲属传承荣誉,村委会或某单位可作为荣誉传承法人。

    (九)对执法犯法,歪曲党规国法逼死的荣获全国英模、三等功臣和全国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模范人物,可追认为烈士。
      第四十二条 现役军人牺牲,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评定烈士及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位于境外的中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四十五条 位于境外的外国公民在中国牺牲者,享受中国烈士同等待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公民在外国牺牲的烈士,除享受本国烈士政策待遇,还享受他国或国际公约的政策待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四十六条 烈士证书、烈士通知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印制发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过去有关褒扬革命烈士的规定同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二)实行对农村烈属的大力救助,特别对年迈失去劳动能力者。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

 
2009-07-01 1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权益保障法》(讨论稿)出版了

爬山

《共和国理论发展经典文献》隆重问世。20091月,由刘海洋主编的《共和国理论发展经典文献》隆重问世,书籍在330号寄到了收藏者手中。唐国举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权益保障法》(讨论稿)也算是正式出版了,这样可以直接面向大众征求意见,我心里特别高兴,《烈士法》终于有了一丝的变成现实法律的“希望”,希望能够引起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注意,为我国修宪《烈士法》,为建国六十年没有烈士法填补中国历史的空白而不懈努力奋斗。

当今世界上,正规化的“国家烈士法”,大多数国家都没有设立。其主要原因国家对“烈士”没有能力做全面的统计,对烈士的亲属没有能力全面的实行生活照顾。另一方面,政权不稳,造成政治性质的“牺牲”者,当一个政权推翻另一个政权的时候,许多牺牲者就变成了历史的概念,所谓“烈士”不属于国家的烈士,而属于某一个政权的牺牲品,像伊拉克萨达姆政权就是如此。修宪《烈士法》必备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国家政权的稳定,二是有一定的经济作为基础。说白了,所谓的烈士法,就是规定什么人属于烈士,国家如何对烈士的遗属进行生活、政治的保障。没有政治的长期稳定和强大的经济为靠山,即使有了一部烈士法,而没有政治、经济上的两个保证,烈士法只是一种形式主义,或者证明国家政权不是连续性及经济始终处于不健康和不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年来,没有进行一次全国性的烈士普查工作,而现有烈士在册的名单占烈士牺牲的实际数量的百分之几?绝大多数烈士牺牲后成了“无名烈士 ”,由于没有烈士法,没有明确规定细分出什么人属于烈士,即使广大烈士遗属到政府部门上访,只能是不了了之,有的烈士被错误路线迫害或杀害,至今家属还背着“叛徒”的罪名。广大烈士亲属非常盼望烈士法的修宪到了望眼欲穿的地步。

烈士陵园百分之九十五的坟墓是无名烈士。似乎成为千古悬案。

一、造成众多无名烈士的历史原因

1)解放前,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工农政权,军队于地方上没有建立联系,烈士牺牲后不能及时通知当地组织告知家属;有的即使告知了家属,又没有组织证明,形成了空白。

2)作战后,部队把牺牲人员就地掩埋,有条件的插块木板,写上名字;没条件的,修了一座座坟墓,就形成了无名烈士墓。即是插块木板,木板被损坏盗窃破坏,或者名字被日晒雨淋,无法辨认,形成了无名烈士墓。

3)战斗异常激烈,战后失踪,直到今天家属还在寻找自己的亲人,形成了历史的悬案。

4)由于部队战后减员,部队休整、改编或整编,原领导或战友知情人调动、牺牲,间隔或间断了烈士牺牲的消息,造成了无名烈士。

5)由于部队伤亡太大,人员流动太快,许多战士叫不上连长的名字,或者只喊张连长,有的干部叫不上战士的名字,再加上文化水平太低,不认识个字,很多叫着外号,牺牲后死者家是什么地方都搞不清楚,形成了历史的空白。

6)许多人经常改名字,牺牲后造成了识别上的困难。

7)地方上的农村干部、民兵或群众牺牲,开个追悼大会,寄托我们的哀思,当时也没定性为烈士,至今不了了之。

8)有的全家被杀害,有的村的村长、农救会长、民兵队长、妇救会长、儿童团长统统被杀害,谁是党员也不知道,死后也没评定为烈士。尽管现在个别家属上访,但不了了之。

9)作战中,许多军事文件,包括牺牲烈士的名单被丢失。

10)有许多烈士属于被敌人秘密杀害。

11)还有的是在执行秘密任务中失踪的。

等等,成百上千万烈士成了无名烈士……

(二)修宪烈士法的历史意义

修宪烈士法,或者说中国烈士法的诞生,其一条重要条件是国家的经济发展要好,就是说烈士法需要以经济为基础,以经济为支撑点,否则烈士牺牲后就无经济保障而言。

1938年前红军时的军人、共产党员牺牲 ,一次性补给:无。 家属抚恤金 :无。

1945年抗日战争军人、共产党员牺牲 ,一次性补给:无 。家属抚恤金 :无。

1949年解放战争军人、共产党员牺牲 ,一次性补给:无  。家属抚恤金 :无。建国后烈属的待遇是分配土地,村党组织为烈属代耕代收。

1950——1958年,烈士待遇,一次性补给:无 。家属抚恤金 :无。烈属的待遇,村庄大队拨平均偏上的工分,分大队平均偏上的口粮。艰难困苦的朝鲜战场,死难的烈士,连级以上到师级,很多都是30岁至45岁的光棍汉,都没结婚。他们是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一级、特级战斗英雄,本来他们想等解放后再说个媳妇,谁知朝鲜战争又打响了,多少指挥员牺牲在朝鲜战场。这些人一天好日子也没过,他们的父母大都在1960年前去世,很多死于饥饿中。我村就有两个烈士是独生子女,直接是家破人亡。一谈到朝鲜战争,有谁知道或者评论一下死去的我党我军的建国英雄?这场战争对我国的损失最大的是人才的损失,可有谁去说一句解放前立下大功而没有看一眼新中国的烈士、英雄?更多的是没有人知道他们的名字的。

1976年后牺牲的烈士,一次性补给一年军贴费(义务兵每月:第一年5元、第二年兵6元、第三年兵8元)。即牺牲一名烈士付给一百元钱左右。

烈士家属抚恤金 :每月6元。
     事实上,死难烈士国家没有付出什么多少经济代价。一方面国家经济困难,二方面国家的政治路线有些极左,许多烈士家属在困苦中度过了一生,所以烈士法也没有人来提出修宪。

根据我的调查,从1980年起,不仅仅是对抗日战争中阵亡的国民党官兵,自《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之日起,不再为他们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手续。 过去已经办理的,不再变动。而且解放前的民主党派对敌斗争牺牲者、共产党基层干部群众对敌斗争牺牲者,追认烈士的工作也停止了,这是令人十分痛心的事情。从1980年起,中国的农村开始了修《宗谱》,村子里的人死了,追溯到几百年,足见根系之清晰。谁家死了人,谁家清楚,参加革命而牺牲,国家直到现在还不承认,这是令人痛心的,烈士法的修宪,是老百姓十分关心的大事,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巨大的民心工程。

据网友报道:云南省江川县的省级革命烈士汤建荣连抚恤金都没有发给一分,其家属自追认为烈士没享受过政府的一分钱待遇。现在连烈士的碑都还没有安,烈士的故居倒塌了也没有人管。汤建荣,1906年生,云南江川县人。我省早期中共党员及云南地下党组织的领导成员之一。 1924年至1926年,汤建荣在云南省立第一中学读书。在校学习期间,他受到该校图书管理员、中共地下党员李国柱等人的进步思想影响和革命教育,参加了秘密组织云南青年努力会,从此积极投身于党领导的革命活动。 19267月,汤建荣从省立一中毕业后,离开云南到当时的革命中心广州学习。后回云南在滇军中工作,并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下令清理军队中的共产党人,许多同志惨遭杀害,汤建荣被迫离开滇军。同年8月,按照党组织的指示,他和另一位共产党员张绍楚埋伏在昆明翠湖门前,准备刺杀蒋介石派来云南拉拢龙云的国民党大员李宗璜,由于李临时改变了行期,这次刺杀行动没有成功。在严酷的斗争环境中,汤建荣没有丝毫畏惧退缩,而是更加积极努力地工作,经受住了各种锻炼和考验,成为中共云南地下党组织的领导成员之一

由于没有“烈士法”,许多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2006年,高密市的部分退休和在农村的老党员老干部对我反映,特别是有关烈士、难属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我展开了社会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些人对历史进行歪曲掩盖,还有的烧毁历史资料。长期以来,在1947年农村干部被杀或秘密失踪,凶手是谁不知道,尸体也无踪影。难属生活一推了之,资料另另星星。调查中发现,老党员老干部也前怕狼后怕虎,说话吞吞吐吐,不敢说真话,只知掉眼泪。这种社会现象是十分不正常的

19478月中旬,国民党重点进攻山东,高密城重新被国民党占领,逃亡青岛的地主恶霸也跟随还乡团杀回高密,积聚在城关、埠口一带,当时夏庄区以王百朋、郭希胜为首、组织地痞流氓,建立了反革命武装还乡团(也叫保队),伺机进行反扑。当时区委领导广大党员、干部、贫下中农向东北转移。92,国民党向北进攻,还乡团荷枪实弹回到村子,进行疯狂反攻倒算,对没有来得及转移和留下坚持斗争的党员、干部、贫下中农进行了残无人道的大屠杀。还乡团用枪杀、活埋、刀铡、点天灯、老虎凳、坐飞机、割乳头、割耳朵、投井、投池塘、挖心等等酷刑,花样之多,手段之劣,掺不忍睹,其滔天罪行磐竹难书。'~
   
还乡团暴行
   
枪杀:一是还乡团在追捕乡亲们直接开枪射杀;二是对被抓捕的人先进行拷打凌辱后进行枪杀。如:赵家官庄农救会长徐怀业及其妻子陈氏,被还乡团杜占魁、赵多山抓住,他们用枪探子将徐怀业的两个耳朵打掉,骂着:“再叫你通风报信。”并用枪托子、刺刀将徐怀业及其妻子陈氏打得死去活来。骂到:“快开吧,快当火车头吧。”匪徒们大骂:“死也叫你们夫妻分开”。还乡团把陈氏枪杀在杜家官庄以南,把徐怀业枪杀在伏家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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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心:还乡团把抓捕的党员干部毒刑拷打后,用刀一片一片割皮肉,有的把心扒出炒着喝酒,有的把心挂出去示众。如:张家官庄翻身委员张石泉,还乡团先把他吊起来毒刑拷打,再把他压杠子,张石泉被折磨得死去活来,最后扒出他的心挂在大槐树上示众,叫喊着只准看不准动。还乡团直接野蛮透顶。X}qKR
  
摸血:这是还乡团杀人最多最常用的一种手段。还乡团抓一些村民,采用自家人埋自家人的“摸血”手段,毫无人性地逼迫邻居埋邻居、父亲埋儿子、小叔埋嫂子、亲侄子埋叔婶、民兵埋军属、贫农埋干部。造成了高密广大农村社会普遍相互猜疑、相互攻击的冤假错案,在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运动中,许多人在历次运动中因参加了埋人而受到牵连遭到了沉重地打击。摸血手段就是以某几个主谋元凶拉扯胁迫他人作案又嫁祸他人的卑鄙伎俩。还乡团作案后逃跑,把杀人的罪名嫁祸于乡亲们,造成了窝里斗的悲惨局面。影响之深,往往牵扯到群众的政治、经济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危害是巨大的。qgE
活埋:还乡团抓捕去的人,并非马上就被活埋,而是先进行酷刑拷打。如沙窝翻身农民林万山及其母亲、妻、子一家6口被还乡团从家里抓捕,反革命分子梁立正、林述庆把他全家吊打非刑:老虎凳、压杠子、鞭子抽、棍子打,鲜血淋漓,然后又把他们剥下衣服,绑在村头大树上示众,强迫群众在旁边看守着。还乡团保队喊着:“这就叫零受罪!”还乡团保队把十个月的孩子摔死在地上,把一家5口拖去在一个窝子活埋了,埋完后匪徒又在窝子上面蹦跳,叫喊:“斩草除根,永不发芽。”
   
杜家官庄翻身委员王文锡被还乡团杜乃羊、杜合山抓住,吊打非刑,直到鲜血直流、皮开肉绽才把他活埋。杜乃羊、杜合山把翻身委员王文锡活埋后,又把他妻子张氏和两个孩子捉去,先是一顿毒打后,把她们母子押到学校院子里,逼着群众集合,审问张氏是谁领着搞斗争的?张氏愤怒地回答:“就是我领导斗争的!”凶狠的还乡团拉张氏去活埋,一路遭到匪徒的毒打。还乡团把张氏活埋后,又把两个不满2岁的孩子打地血肉模糊,死去活来。在场的群众苦苦求情,给王文锡留下这两条根。然而这些吃人的野兽却嚎叫:“杀绝这些穷小子,要不长大了又要报仇。”丧尽天良的刽子手最后又将两个无辜的孩子活埋了,活埋后野兽们又在上面跳了两跳,说什么:“这会断了根了,不用报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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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天灯:这是还乡团穷凶极恶的另一种杀人手段,令人发指。如:沙窝大队妇女干部宋子仁之妻,被还乡团抓住,先用铁丝绑着两个大拇指头吊在梁上,用皮鞭抽打得遍体鳞伤、鲜血满身。匪徒们点燃一扎香,烧其肋骨,烧其乳房,最后向她头上泼上火油,点起来,头发被烧的吱吱响,其凄惨场面历史罕见。在场的群众无不伤心落泪。但还乡团却哈哈大笑:“真是一盏好天灯。”就这样妇女干部宋子仁之妻被活活烧死。$]a{
披麻戴孝:这是还乡团一种灭绝人性的杀人手段。李家官庄民兵李永信及其妻子(妇救会长)被还乡团李保起、李金明抓去,先用棍子打,滑大梁等酷刑,然后用刀将其满身割上口子,在血口子上撮上盐,匪徒说叫“盐肉”。他们在血口子上贴上麻条子,匪徒说这叫披麻戴孝。匪徒们一面喝着酒,一面踢着李永信夫妻在地上滚来滚去,骂到:“这回翻身就叫你们翻个够。”匪徒在李永信夫妻身上扒下血淋淋的麻条子,一齐用棍子打,折磨地李永信夫妻皮开肉绽,昏死过去,最后拖出去活埋了。5i7#
   
割耳朵:这是还乡团埋人前非人折磨的一种手段。刘家村妇救会长李秀兰被还乡团徐可机抓捕,先是悬梁毒打,几次昏死过去。当李秀兰苏醒过来后,匪徒叫李秀兰唱八路歌,李秀兰骂到:“你们这些狼心狗肺的东西,八路军回来会给我报仇的。”匪徒们听了更是兽性大发,把高大全的母亲两只耳朵割下来,用线把两只耳朵穿起来,逼迫不满10岁的高大全把两只耳朵挂在母亲李秀兰的脖子上。高大全哭喊着:“娘啊娘啊……”匪徒把高大全踢倒在地,孩子昏了过去。李秀兰喊着:“儿啊儿啊……”匪徒们把刘家村妇救会长李秀兰拖走活埋了。u
  
乱刀砍死:这是还乡团发泄个人私恨,零刀杀人的一种典型手段。如杜家官庄翻身农民张宗法,被还乡团杜占太、张家贵抓捕后:“你翻身翻得不错吧?现在就叫你尝尝滋味。”说着被保丁张宗宝从背上一连砍了六镰刀;被张家贵从背上连刺两刀,接着又朝肚子刺进一刀,张宗法当场倒在血泊中。匪首张宗宝疯狂地叫嚣,别叫这小子再活了,他用剥皮刀没头没脸地乱砍一通,张宗法死于刽子手的乱刀之下。ujA5a1
   
上吊勒死:这是还乡团杀人让人零受罪的又一种酷刑。还乡团把干部群众抓捕,有的吊在屋子的梁上,有的吊在树上,有的吊在栓牲口的石头滑拉上,受尽了刀砍鞭抽,最后吊死。如:杜家官庄杜平海之父亲,还乡团进村他躲藏在泊里的高粱丛里,被坏蛋杜永才看到说:“快到我家里藏着,保险无事。”就这样杜平海之父被骗到杜永才家里。没料到刚到杜永才家,杜永才就叫来了还乡团杜连芬、杜乃羊、将他绑去,先是毒打一顿,然后就把他吊在木匠铺里叫他零受罪。匪徒嫌不过瘾,叫来了更多的保队,将其拖到杜家祠堂,轮流毒打,直到奄奄一息,最后吊在梁上,骂着:“叫他向阴曹地府去吧。”杜平海的父亲被还乡团吊死。
   
凌辱穿阴:这是还乡团摧残妇女的最卑鄙手段。在大屠杀中,还乡团把抓捕的妇救会长、女青年队长、女民兵等,先关起来,进行凌辱,而后割乳房、穿阴道。如:刘家村刘乔氏被还乡团凶手刘灿基等抓捕拖进杜家祠堂凌辱后吊打,又拖到十里堡南侧用枪探子从阴道穿进去,直到把刘乔氏捅死。妇女的惨叫声就是匪徒的最欢乐的时侯。
   
杀人多为荣耀:这是还乡团谁杀人最多为最荣耀。如:綦家村妇救会长綦杜氏被保长綦开合抓捕,受尽了匪徒的凌辱和毒打。高密的还乡团是联合在一起作案的。河崖保长孙百合对綦家村保长綦开合说:“老子已经杀了99个共党分子,还有一个就成就了100。”綦开合说:“我村抓了个共产党妇女干部。”孙百合说:“正好,我的枪也有几天没开荤了。”孙百合将綦杜氏凌辱一番,最后被孙百合枪杀,孙百合说:“别人都说杀一儆百,我说是杀百敬一!”他说:“你们都像我每人杀掉100名共产党,保证共产党就被杀绝了,总之,见了就杀!见了就杀,不用去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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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乡团杀残疾人取乐:这是拿残疾盲人无力反抗或躲藏,用刀在他身上砍一刀,杀人犯闪躲在一边观看取乐,冷不防又砍一刀,再闪到一边,偷着乐,欣赏着挨刀人是怎样地痛苦直到把他砍死。还有的盲人被剥光衣服,赶着跑,不能走路的,背着扔到湾里淹死。如五五龙庄民兵队长徐俊的祖母是个盲人,从老屯回家,正赶上还乡团李秀芬,骂到:“你这个瞎老婆子,活着干什么,还不如死了好。”说着用刀把盲人的手指都砍去。老人痛苦叫喊,李秀芬砍一刀,等一会,再砍一刀,直到把盲人砍死。最后骂到:“这会叫你痛快了吧?省得抖擞个没完了。” 0
  
凌辱后淹死:还乡团把抓捕的人全部剥光衣服,或者脱下裤子进行凌辱,还有各式各样的性凌辱。最令人发指的是,还乡团把几户人家男女老少的衣服全部扒光,把男女老少几代人赶到湾边进行裸体凌辱。最后全部捣到湾里淹死。还乡团说:“淹死最好,省子弹。”5
  
逼着跳井:还乡团选好杀人地点,许多干部群众被逼跳进井里淹死。如张家官庄张吉祥一家,被还乡团张其山抓去,将全家剥光衣服,光着腚在一起,被匪徒毒打。妇女被匪徒轮奸。张吉祥大骂匪徒无耻,丧尽天良。匪徒却说:“你知羞耻就快死掉吧。”老人跳井自杀。#UC暗杀:许多儿童的尸体漂浮在湾里,许多男女老少的尸体抛弃在河里,也有的抛弃在沟里,一片白色恐怖。村里有许多干部、村民秘密失踪,连尸体也找不到,直到现在也不知道被谁所害。根据县志所载为3000多人,而我的调查远远超过了3000,根据某些线索推断,许多村庄隐瞒事件怕受牵连,可能高达6000人之巨。U!
   
但是,如果真正能够评为烈士的,只占三分之二,一部分属于“难属”。
   
而这些被杀害的,为国捐躯的先烈什么时候才被国家承认呢?

 
2009-06-29 11:49
贱卖资源可能导致民族灾难!!!
2009-06-29 10:54
2008年12月份,我在出版的新书《中国怎么办——当次贷危机改变世界》中,大胆预言:紧随次贷危机之后,全球性通货膨胀即将到来,并随之进入“资源为王”的时代,呼吁政府控制稀有资源的出口。这一建议最终被决策层采纳。但是,却因此遭到了西方国家的无理取闹。

   6月23日,美国与欧盟就中国限制出口稀有金属问题向WTO(世界贸易组织)提起诉讼。此前,美国和欧盟未能说服中国削减出口关税并提高锌、锡、钨和黄磷等原材料的配额。据悉,这将成为1月份奥巴马上任后,美国向WTO起诉中国的首案。欧盟在一份声明中称:“欧盟23日提请WTO审查有关中国限制出口几种主要的稀有金属问题,这一决定违背了国际贸易准则。”

     众所周知,WTO强调的是市场准入,强调放开市场,不能随意限制进口,从来没有听说WTO要求成员国必须出口的规定,更没有听说有要求成员国放开资源出口的决定。倘若有这样的规定,那么,美国对中国限制技术出口,岂不早就违反了WTO的贸易准则?

     假如中国对一部分成员国出口稀有金属,而对另一部分成员国却禁止出口,那么,这违反了WTO的准则,现在的问题是,中国对任何国家采取的都是一视同仁的政策。因此,我建议政府聘请欧美著名擅长打WTO相关官司的律师,据理力争,依法维权。这种诉讼并不可怕。

     事实上,在中国稀有金属限制出口引发的诉讼,与WTO没有关系,而源于两点:

     其一,利益。美国贸易代表柯克明确表示,“中国是全球稀有金属的供应国,有权使用这些原料对美国工业生产商而言至关重要”;“坚持我们的利益,这样美国工业生厂商才能获取公平竞争的环境,更多的美国工人能重返岗位”。
     难道一个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就可以肆意牺牲他国的利益吗?这显然是在强词夺理。

    其二,用日益贬值的纸币到中国换取日益升值的珍贵财富。西方国家利用中国猖獗的腐败现象和制度漏洞,通过滥发的纸币大肆收购中国的稀有资源。乃是一场纸币换资源的暗战!这场暗战早已开始多年。2008年5月9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揭开了中国三个世界级大金矿被贱卖的惊人黑幕:(1)位于贵州省,被称为亚洲最大的烂泥沟金矿,目前已经探明的金矿储量为130吨,远景储量在150吨以上,是一个世界级的特大型金矿,却被澳大利亚澳华黄金有限公司“几乎没花什么钱就拿到了”。是通过“行政划拨”完成的。(2)云南的另一个特大型金矿——云南播卡金矿的探明储量为150吨,品位达到2克/吨至5克/吨,可年产黄金7吨至12吨,能够持续开采10年到15年,竟然被来自加拿大的西南资源公司以区区几百万美元就据为己有。(3)辽宁营口市远景储量达300吨的特大金矿——猫岭金矿,目前也同样被加拿大的曼德罗矿业公司控股,控股比例为79%。今年5月15日,《人民日报》报道了山西晋城市政府贱卖资源的事件。缺少资金和煤炭管理经验的美国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仅用3000万美元,就拥有了价值近百亿元的中国国有煤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权。

    中国贱卖资源的严重性,已经到了令人揪心的地步。许多贱卖资源的背后,都存在着内外勾结的卑劣的交易,但迄今为止,这些贱卖资源的卖国之徒无一受到法律惩处!这本身就是一种纵容。应该彻底地调查和清算这些贱卖资源的卖国行为!
     ……
     实际上,任何国家都有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权利和责任,在这方面,美国恰是世界学习的榜样。我在《中国怎么办——当次贷危机改变世界》一书中已经指出:美国芒廷帕斯矿山是美国最重要的稀土资源地,但美国在2001年停止了芒廷帕斯稀土矿的开采(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拥有稀土矿的发达国家也纷纷限制或停止开发本国的稀土矿,转而从中国进口),一方面保护自己的稀土资源,一方面,日本、美国、韩国等联手,压低中国稀土的价格,美国从中国购入的稀土的价格竟然低于其在国内开采稀土的成本!

  中国的稀缺资源被以令人吃惊的价格贱卖。从1990年到2005年,中国稀土的出口量增长了近10倍,可是平均价格却被压低到当初价格的64%。有资料显示,按照目前的开采水平,再过50年,中国将从稀土资源大国变成小国,世界最大稀土矿白云鄂博矿藏将在30年内消失;有“世界钨都”之称的江西赣州稀土资源矿将在20年内开采殆尽。到时候,中国将被迫以高得惊人的价格向国外购买稀土,而人家还不一定卖!

     中国过去由于不重视保护资源尤其稀有资源,导致了大量资源被日本等国廉价买走,一旦有限的资源丧失,被掌控在外国人手中,中华民族未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必然被大大压缩。从长远看,贱卖资源所导致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

     保护资源,是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的共识,这些国家在长达几十年中,已经以极低的价格从中国购买了大量的资源,中国刚一觉醒,就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应,恰说明了这些国家还没有从廉价掠夺中国资源的美梦中苏醒,也恰说明了中国现在的做法是正确的——虽然已经迟了多年!

   次贷危机发生后,为了应对危机,世界各国都在狂印钞票,货币的贬值趋势来势凶猛。利用这些疯狂滥发的货币购买中国的稀有资源,几乎是美梦般的选择!当他们把中国的资源占有,留给中国的将是凶猛的通货膨胀。因此,我在出版的新书《中国怎么办——当次贷危机改变世界》中大胆预言:各国数额惊人的救市资金所带来的货币的贬值效应早晚会释放出来,这些“廉价资金”必然会让世界付出代价——严重的通货膨胀,中国由于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位居食物链的底端,国民将被迫承受更大的痛苦!

     为了避免财富被掠夺,严守资源是极其重要的一步。中国出口的资源尤其稀有资源越多,未来美元、欧元贬值的速度就越快,因为,这实际上等于间接地给他们带去了动力。在全球性通货膨胀的前夜,中国应该理直气壮地禁止稀有资源的出口。用稀有资源去换取随时可以印刷的纸币是愚蠢透顶的做法,中国已经因此丧失了太多的资源,该清醒了!

   资源不是货币却胜于货币。拥有越来越稀缺的资源,就意味着拥有持续升值的财富。对中国而言,贱卖资源可能招致民族灾难,在目前,禁止稀有资源出口胜于最好的投资方式!
 
2009-06-25 08:26

 
2009-06-24 11:20

歌唱民警烈士王雪

唐国举

六月雪,

突发出令人颤抖的寒冷,

无比晶莹的雪花撒遍了美丽的南湖,

覆盖了凤城,

南湖波涛在翻腾,

沉痛哀悼勇斗歹徒的民警王雪英雄!

雪儿,

父母亲在呼唤,

撕心裂胆地痛。

战友在呼唤,

为祖国英勇牺牲。

二十四个春冬,

即将拥抱温馨爱的殿堂,

而永远抱在了友怀的刃红!

人民警察,

坚强忠诚。

为了国家,

时刻准备着献出宝贵的生命,

用实际行动,

谱写了一首伟大光辉的人生。

王雪不死,

美丽的南湖就是你的花园,

你永远活在高密父老的心中!

你是我们的骄傲,

学习的光辉榜样,

一代一代往下传,

来讴歌来传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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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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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来看看老爸,留个爪印。。。天气热了,少喝酒,多运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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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标题取得太贴切了,中国怎么尽养些狗屎一样的人!
 

来过坐在沙发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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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资源 保护民族利益
 
 
老兄这是去北京开的什么会议?
 
欣赏了,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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