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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的社会保障在哪里 张治儒 第二天早上我依约来到北大医院血液科,见到了生病的女孩刘玉红,今年刚满20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2003年6月进入宝安区沙井日资企业日升塑胶制品厂〔下称厂方〕工作。年前开始感觉身体不适,劳动节后身体不适加重,5月7日去沙井人民医院检查,被初诊为白血病。需立即住院治疗,但一时筹不到钱,两天后病情再度加重,5月10日厂方才将其送往深圳北大医院,后确诊为急性非淋巴细胞白血病。 据刘玉红反映在工厂工作中经常使用天那水、开油水之类的化学用品,厂方不发放防护用品,工人直接用手接触。其主治医生也说,经常接触这类化学品,又不做好防护工作,对此病的发生会有一定的影响。现在医院也不能够完全排除跟工作环境有关,建议去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申请做职业病鉴定。并告知此病发病急,如不及时治疗,会很快死亡。要治疗此病,最好做骨髓移植,治疗费用最少需要20万元以上,治愈后存活时间大概在3年左右。因此,医院要求家属交纳住院费用,以便开药治疗,说住院押金的账上已经没钱了。由于刘玉红家在农村,其父母在家务农,家庭经济条件很差,16岁就出来打工,一个弟弟小他两岁,现也在福建打工。这次其父母匆忙从湖南赶过来,只带了几百元车费,这几天在深圳的老乡朋友中东凑西借才交了5000元住院押金。 为此,第二天早上8点多,我与刘玉红家属一起四人早早赶往厂方,希望找厂方协商能够先垫付住院费用。还在路上时在医院护理的家属打来电话,说医院让他们马上交2万元押金,否则就不下药了。来到厂方后跟接待我们的行政部阎小姐说明了来意,阎小姐说厂方对刘玉红的事情已做出决定,因公司已经给刘玉红购买了医疗保险,关于医疗费的问题可以去找社保部门。由于厂方给刘玉红参加的是劳务工合作医疗保险,经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这种保险规定只能在工作地的合作医疗机构使用,在其他医院不能够报销。如果重病需要转出工作地的合作医院,先由工厂申请转院治疗,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然后再拿医疗费票据和单位证明去工作地社保部门按规定和比例报销。鉴于刘玉红家的特殊情况,因此我们要求先由厂方垫付2万元住院押金,以缓解刘玉红家属的筹款时间。并答应厂方垫付的钱在以后报销时扣除。但 与厂方协商无果,我们来到当地劳动站反映情况,希望劳动部门能够出面向厂方做工作。劳动站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明确告诉我们象这种情况,厂方已经为员工办理了社保,他们也不好让厂方再拿钱。因此,我只好跟刘玉红家属说先筹款让医院下药治疗,再协助他们去职业病防治院了解一下情况,看能否申请职业病鉴定。但由于刘玉红父母考虑刘玉红在深圳的巨额医疗费用和厂方、劳动部门的态度及职业病鉴定的难度,使其失去了职业病鉴定和救治的信心。因此,第二天刘玉红家人告诉我说在深圳实在是筹不到钱,准备找厂方给点赔偿金回湖南老家再想办法。我得知此事后表示不妥,但他们第二天很快与厂方达成协议。下午收到刘玉红表姐的信息,告诉我刘玉红已跟家人回湖南了。厂方支付了3万元赔偿金,医疗费等开支用由刘玉红自行负担。签订协议后刘玉红跟厂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一切事情与厂方无任何关系。 以家里的医疗条件,刘玉红病情的发展结果可想而知。第二天经过打听,得知刘玉红在家并没有住院治疗,而是在吃中药维持。她家人说只能这样,没有办法。放下电话,心里非常沉重。作为一个专为劳务工服务的民间机构,给刘玉红这样的工友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在将刘玉红的案情经机构讨论分析后,决定深入调查刘玉红工厂使用化学品的情况。通过我们工作人员三天的调查和走访刘玉红的工友,基本上掌握了厂方的化学品使用情况,并拿到了厂方使用的天那水、开油水样品。后通过广东省妇联的一个朋友帮助联系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很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的工作人员到厂方调查后,给工厂下发了刘玉红的医学观察通知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医学观察期间工人的医疗费。但工厂此时仍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说医疗费要找社保部门,而社保部门却说按照规定先垫付后报销。一个星期过去了,仍然没有任何结果。现在刘玉红只能躺在床上靠输血和氧气维持生命。 据我们所知,在深圳市象刘玉红这样的劳务工病人还很多,按照深圳市劳务工合作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深圳户籍的劳务工都是参加这种合作医疗保险。劳务工合作医疗保险是在2006年开始推广实施的,刚实施时被深圳媒体宣称为是一个针对外来劳务工量身订做的缴费水平低、高覆盖、高效率的医疗保险制度,创造了一个新的“深圳模式”。一些专家且指出,劳务工合作医疗将大大减少外来劳务工医疗方面的后顾之忧,增强社会生活安全感,极大地改善用工环境。而实际情况是在劳务工合作医疗保险未实施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深圳的企业应该给劳务工办理的是社会医疗保险,深圳市劳务工在参保的情况下,生病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大部分由医院计帐,然后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才由劳务工直接支付,劳务工并可在深圳市任一由社保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医保待遇。社保支付最高额可达20万元,这对重病劳务工能够起到很大的保障作用。而劳务工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后,缴费率比原来的最低缴费额降低了一倍还多,最高支付额也由20万元降到6万多一点。并将定点医院指定在工作地的街道医疗机构,且全市不能够通用。如果转出指定医疗机构治疗,且不能从社保账号中直接划拨,先由参保人与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现金结算,再按规定报销。象刘玉红这种情况,要先垫付医疗费后再凭票据报销,其中最多也就是报销6万多元。而要治好此病,刘玉红家属至少要垫付20万元以上。家庭的贫寒及在人生地不熟的深圳,要在很短的时间内筹备这么一大笔钱,对于刘玉红父母来说将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实在无钱垫付的情况下,她们只能选择放弃。 根据国家关于社保改革的要求,自去年来深圳市政府也开始对社保进行改革。除上面已经说到的劳务工合作医疗保险改革,其中影响劳务工最大的是养老保险条例的修改。原《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缴纳8%,个人缴纳5%,共计13%。其中企业缴纳8%中的6%计入员工个人账户,剩余的2%计入共济基金,劳务工退保时能够从个人账户中拿到11%的养老保险金;新条例规定将企业缴纳费用提高到10%,员工个人缴纳8%,员工缴纳的费用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的10%全部计入共济基金,不再计入员工个人账户。新条例虽有提高缴费标准,但计算基数却发生变化,新条例规定将深圳市户籍和非户籍员工的缴费标准做了划分。规定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员工企业缴纳基数最低不能低于1624元,非户籍员工企业缴费基数则只规定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即可,也就是今年的700元〔市内810元〕。因此,新的条例实施后,企业不管非户籍员工的实际工资是多少,都全部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缴费,这使企业给非深圳户籍员工缴费数额反而比以前少一倍还多,加上新条例将企业缴纳的全部划入共济基金,使大部分非深圳户籍员工丧失了参保的积极性。由于劳务工的各方实际情况,符合在深圳养老或在深圳市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是少之又少,加至有时因劳资纠纷而解除劳动合同后很多企业不愿意履行给员工开具退保或转保手续的义务,造成很多劳务工在退保或转保时遇到阻碍。因此,新条例实施后非户籍劳务工大都主动跟企业说明不参加养老保险,原已经参加的也纷纷与企业造退保的假证明,去社保部门退保。旧条例规定员工缴费交多得多,交少得少。新条例规定无论员工交多交少,未退休而退保时只能得回自已所交的部分,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费用全部划入了社保共济基金。由于现行制度以及地方的限制性规定,大多数劳务工认为在当地享受养老保险是不可能的,所以不参保和退保现象仍很严重。在我国尚未能全面完善和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的情况下,新条例的修改并没有完全照顾到劳务工的实际情况,得利的目前我看主要是企业再则是当地政府。 由于劳务工是一个特殊群体,如何建立健全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机制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更多的思考。不要象刘玉红这样,虽然纳入了社会保障范围,但真正出现急需解决的重大医疗保障问题时却无法发挥作用,落到无钱医治而只有等死的地步。非常遗憾的是在深圳还有很多类似于刘玉红这样不幸的劳务工,他们最终的结局怎么样,我们不得而知。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设计时应该是兼顾到各种情况的出现,并能够使参保人确实得到应有的保障。但如果当真正需要的时候即不能够及时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不得不使人们对这一制度产生怀疑。因此,劳务工的社会保障如何健全和完善,需要我们更多的思考。
注:本文原名脆弱的生命,因事情的发展现改为劳务工的社会保障在哪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