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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2.3
6.1 化合物的创造性 (1) 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不接近的、有新颖性的化合物,并有一定用途或者效果,审查员可以认为它有创造性而不必要求其具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 (2) 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接近的化合物,必须要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此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可以是与该已知化合物的已知用途不同的用途;或者是对已知化合物的某一已知效果有实质性的改进或提高;或者是在公知常识中没有明确的或不能由常识推论得到的用途或效果。 (3) 两种化合物结构上是否接近,与所在的领域有关,审查员应当对不同的领域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以下仅举几个例子。【例1】 现有技术: (Ⅰa) 申请: (Ⅰb) 结构接近的化合物,它们必须有相同的基本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环。以上的(Ⅰb)与(Ⅰa)结构不接近,在创造性判断时,不必要求举证 (Ⅰb)比(Ⅰa)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效果。 【例2】 现有技术:H2N-C6H4-SO2NHR1 (Ⅱa) 申请: H2N-C6H4-SO2-NHCONHR1 (Ⅱb) (Ⅱa)磺胺是抗菌素,(Ⅱb)磺酰脲是抗糖尿药,结构接近,但药理作用不同,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效果,有创造性。 【例3】 现有技术:H2N-C6H 4-SO2NHCONHR1 (Ⅲa)
申请: H (Ⅲa)氨基-磺酰脲与(Ⅲb)甲基-磺酰脲结构接近,只有NH2与CH3之区别,无预料不到的用途或效果,无创造性。 (4) 应当注意,不要简单地仅以结构接近为由否定一种化合物的创造性,还需要进一步说明它的用途或效果是可以预计的,或者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能制造或使用此化合物。 (5) 若一项技术方案的效果是已知的必然趋势所导致的,则该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例如,现有技术的一种杀虫剂A-R,其中R为C1-3的烷基,并且已经指出杀虫效果随着烷基C原子数的增加而提高。如果某一申请的杀虫剂是A-C4H9,杀虫效果比现有技术的杀虫效果有明显提高。由于现有技术中指出了提高杀虫效果的必然趋势,因此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法22.3 (1) 新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新的化学产品,如果该用途不能从结构或者组成相似的已知产品预见到,可认为这种新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2) 已知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产品的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了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认为这种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法22.4
7.1 菜肴和烹调方法 不适于在产业上制造和不能重复实施的菜肴,不具备实用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依赖于厨师的技术、创作等不确定因素导致不能重复实施的烹调方法不适于在产业上应用,也不具备实用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7.2 医生处方 医生处方,指医生根据具体病人的病情所开的药方。医生
处方和医生对处方的调剂以及仅仅根据医生处方配药的过程,均没有工业实用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法31.1、细则35
8.1 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如果一项申请在一个权利要求中限定多个并列的可选择要素,则构成“马库什”权利要求。马库什权利要求同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如果一项马库什权利要求中的可选择要素具有相类似的性质,则应当认为这些可选择要素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可被认为符合单一性的要求。这种可选择要素称为马库什要素。 当马库什要素是化合物时,如果满足下列标准,应当认为它们具有类似的性质,该马库什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 (1) 所有可选择化合物具有共同的性能或作用;和 (2) 所有可选择化合物具有共同的结构,该共同结构能够构成它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对通式化合物的共同性能或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或者在不能有共同结构的情况下,所有的可选择要素应属于该发明所属领域中公认的同一化合物类别。 “公认的同一化合物类别”是指根据本领域的知识可以预期到该类的成员对于要求保护的发明来说其表现是相同的一类化合物。也就是说,每个成员都可以互相替代,而且可以预期所要达到的效果是相同的。 【例1】 权利要求1:通式为
的化合物,式中R1为吡啶基;R2-R4是甲基、甲苯基或苯基,……该化合物是用作进一步提高血液吸氧能力的药物。 说明:通式中吲哚部分构成所有马库什化合物的共有部分,但是由于现有技术中存在以所述吲哚部分为共同结构且具有增强血液吸氧能力的化合物,因此吲哚部分不能够构成权利要求1通式化合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以无法根据吲哚部分判断权利要求1的单一性。 权利要求1通式化合物将吲哚上的R1基团改变为3-吡啶基,其作用是进一步提高血液吸氧能力,因此,可以将3-吡啶基吲哚部分看作是对通式化合物的作用不可缺少的,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共同结构,所以该马库什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 【例2】 权利要求1:通式为
的化合物,式中100≥n≥50,X为
说明:说明书中指出,所述化合物是由已知的聚亚己基对苯二甲酸酯的端基经酯化制得的。当酯化成(Ⅰ)时,具有抗热降解性能;但当酯化成(Ⅱ)时,因为有“CH2=CH-”存在而不具有抗热降解性能。因此,它们没有共同的性能,所以该马库什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 【例3】 权利要求1:一种杀线虫组合物,含有作为活性成分的以下通式化合物:
式中m、n=1、2或3;X=O、S;R3=H、C1-C8烷基;R1和R2=H、卤素、C1-C3烷基;Y=H、卤素、胺基;…… 说明:该通式的所有化合物,虽具有共同的杀线虫作用,但是,它们分别为五元、六元或七元环化合物,并且是不同类别的杂环化合物,因此它们没有共同的结构;同时根据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不能够预期到这些化合物对于发明来说具有相同的表现,可以相互代替并且得到相同的效果。所以该马库什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 【例4】 权利要求1:一种除草组合物,包括有效量的A和B两种化合物的混合物和稀释剂或惰性载体,A是2,4-二氯苯氧基醋酸;B选自如下化合物:硫酸铜,氯化钠,氨基磺酸铵,三氯醋酸钠,二氯丙酸,3-氨基-2,5-二氯苯甲酸,联苯甲酰胺,碘苯腈,2-(1-甲基-正丙基)4,6-二硝基苯酚,二硝基苯胺和三嗪。 说明:在此情况下,由于马库什要素B没有共同的结构而且不能根据本领域内现有技术预期这些马库什要素B的各类化合物在作除草成分时可以相互替代并且得到相同结果,因而在该发明的相关技术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属于同一类化合物,而是属于如下不同类的化合物:(a)无机盐:硫酸铜,氯化钠,氨基磺酸铵;(b)有机盐或酸:三氯醋酸钠,二氯丙酸,3-氨基-2,5-二氯苯甲酸;(c)酰胺:联苯甲酰胺;(d)腈:碘苯腈;(e)苯酚:2-(1-甲基-正丙基)4,6-二硝基苯酚;(f)胺:二硝基苯胺;(g)杂环:三嗪,所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不具有单一性。 【例5】 权利要求1:烃类气相氧化催化剂,含有X或X+A。 说明:说明书中,X使RCH3氧化成RCH2OH,X+A使RCH3氧化成RCOOH。这两种催化剂具有共同的作用,都是用
于RCH3的氧化,虽然X+A使RCH3氧化得更完全,但作用是相同的,并且这两种催化剂都具有区别于现有技术并对该共同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共同成分X,所以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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