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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15945—1995)
2008-08-27 17:52
电能质量标准


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

GB/T15945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值及其测量仪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正常运行下标称频率为50Hz的电力系统。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气设备的频率允许偏差。

2 术语

2.1 频率偏差frequency deviation

   系统频率的实际值和标称值之差。

2.2 频率变动frequency variation

频率变化过程中相邻极值频率之差。

2.3 冲击负荷impact load

生产(或运行)过程中周期性地从电网中取用快速变动功率的负荷。

3 频率偏差允许值

3.1电力系统正常频率偏差允许值为±0.2Hz。当系统容量较小时,偏差值可以放宽到±0.5 Hz

3.2用户冲击负荷引起的系统频率变动一般不得超过±0.2Hz,根据冲击负荷性质和大小以及系统的条件也可适当变动限值,但应保证近区电力网、发电机组和用户的安全、稳定运行以及正常供电。

4 测量仪表

用于频率偏差指标评定的测量,须用具有统计功能的数字式自动记录仪表,其绝对误差不大于0.01 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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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国标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电力科学研究院、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国家电力调度中心、电力部信息所、纺织机械研究所、牵引电气设备研究所等单位参加起草。

本标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海雪、俞晓蒙、向海平、曹军梅、罗新潮、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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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12-21批准                          1996-08-01实施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12325199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电压允许允许偏差。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供电电压质量得到基本保证,以获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50Hz电力系统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电电压对额定电压的偏差。

本标准不适用于瞬态和非正常运行情况。

注:本标准中额定电压为系统额定电压。

②正常运行条件是指电力系统中所有元件都按预定工况运行。

2   引用标准

    GB 156 额定电压

3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3.1 35KV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注:如供电电压上下偏差同号(均为正或负)时,按较大的偏差绝对值作为衡量依据。

3.2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3.3 220K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注:①用电设备额定工况的电压允许偏差仍由各自标准规定,例如旋转电机按GB 755《旋转电机 基本技术要求》规定。

②对电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供电电压允许偏差由用电协议确定。

A

供电电压和电压偏差说明

(补充件)

A1 本标准中供电电压为供电部门与用户的产权分界处的电压或供电协议所规定的电能计量点的电压。

实测电压-额定电压

A2 电压偏差(%= ————————×100%

                       额定电压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海雪、宋森、张大琨、卢本平、徐德生。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04-20批准                           1990-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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