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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到对手公司 违背协议单位索赔20万
2008-03-06 13:28
公司发现离职不久的员工在与其竞争的另一家同行公司上班,认为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公司遂状告员工,索赔2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员工赔偿12.8万元,而员工表示不服,提起上诉。3月3日下午,此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司告员工违约

  河南英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博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开发、销售电力系统以及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等的公司,同时还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2002年12月1日,李磊(化名)应聘到英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他和公司还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致使协议终止,李磊应立即向公司移交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聘用期终止后,李磊仍负有保守自己在公司任职期间所了解到的商业秘密的义务,直到这些信息由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协议还约定,李磊在聘用期终止后的3年内,不得在同行单位任职,李磊若违约,要向公司支付近3年平均工资的5至10倍,而公司平常每月要支付李磊100元的保密费。

  英博公司称,2007年2月,李磊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不久,公司就发现他在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工作。该公司认为,四方公司是其公司的竞争者,李磊去那里工作违反了他们之间的保密协议,遂起诉李磊。

  一审判赔12.8万元

  对于此诉讼,李磊认为自己根本没有违反保密协议,他也没有到四方公司工作。

  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2007年3月,四方公司为李磊办理了社会保险。法院认为,李磊单方面违约,到生产同类产品的四方公司任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李磊的辩称,法院认为其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由于李磊近3年的年平均工资为25600元,日前,法院判决李磊支付英博公司违约金12.8万元。

  认为不违约员工上诉

  李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3月3日下午,此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李磊称,一审法院仅认定自己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是四方公司,就认定自己到四方公司任职,是不能成立的。英博公司仅提供了自己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四方公司的业务范围,根本无法证明两公司是竞争关系。李磊说,电气行业是一个复杂、专业性极强的行业,不是所有电气行业经营者都存在竞争关系,而英博公司和四方公司的业务范围不一样,二者完全没有竞争关系。

  除此之外,李磊还提出,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他和英博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同时约定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对于保密义务,英博公司支付了保密费,但其并没有举证说明李磊有泄密行为。但对于竞业限制义务,英博公司没有支付李磊相应的竞业限制赔偿金,因此李磊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履行该竞业限制的约定,当然可以到别的公司工作。

  对于李磊的说法,英博公司表示不予认同,该公司认为法院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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