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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層壓式傳銷活動公佈---澳门反层压式传销法律公布了
2008-05-20 12:37
禁止層壓式傳銷活動公佈

組織者最高處十年徒刑

昨日出版的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二○○八號法律,修改一九九六年第六/九六/M號法律,禁止層壓式傳銷,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三/二○○八號法律指出,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的規定,制訂該法律,並透過修改第六/九六/M號法律禁止層壓式傳銷活動。新增內容主要包括層壓式傳銷的定義、活動行為及處罰。

所謂層壓式傳銷,是指以連鎖網絡或類似形式促成或進行財貨或服務交易的活動,參加者能否取得利益,主要是取決於參加者招攬加入這些活動的新參加者人數,非取決於參加者或新參加者實際銷售的財貨或服務的數量,又或參加者於加入這些活動之時或之後,須以明顯高於市場正常價格或在沒有公平的退貨保障下購買指定數量的財貨或服務。所指參加者的利益,包括報酬、退款、佣金、在購買財貨或服務時獲得減價,以及其他付款、服務或好處。

修改後規定,凡進行或參與層壓式傳銷活動的人士,即屬犯罪。在處罰方面:一、發起或組織層壓式傳銷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二、如因發起或組織層壓式傳銷的任何行為而造成的總財產損失,屬巨額的(澳門元三萬元),行為人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屬相當巨額的(澳門元十五萬元),行為人處二年至十年徒刑,如屬法人或團體,則科一百日至八百日罰金,且不影響其他可科處的刑罰。三、招攬他人加入層壓式傳銷的人士,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招攬他人加入層壓式傳銷,如屬過失的情況,行為人亦須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法律同時指出,層壓式傳銷犯罪屬《刑事訴訟法典》一般規定中所指的義務檢舉罪行,因此,即使不屬警察當局的公共當局或執法人員,作為一般的市民大衆,同樣有義務向當局作出檢舉。(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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