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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为什么知法犯法拒绝给再审申请人马卉办理立案手续?
2009-11-10 08:1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为什么知法犯法拒绝给再审申请人马卉办理立案手续?

        再审申请人马卉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再审和立案的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卉在2009年9月20日左右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送交再审申请书并准备办理立案手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告诉申请人马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以只接受办理再审申请人“提供新证据的”再审申请书,其余的不予立案为由,拒绝再审申请人马卉的立案申请请求。再审申请人马卉没有办法,只好到吉林省检察院去咨询,吉林省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告诉再审申请人马卉没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证明,他们也没有办法帮再审申请人马卉依法“抗诉”。

        再审申请人马卉在2009年10月10日左右又咨询了几名律师,律师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关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所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没有理由不予“立案受理”。

        再审申请人马卉在2009年10月20日左右又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送交再审申请书并准备办理立案手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又以“凡是再审申请书的立案时间应该在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过后3个月才能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送交再审申请书办理立案手续,否则不予立案。”为借口来欺骗忽悠 再审申请人马卉。中国法院部门谁见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这么负责任的“优秀”法院工作人员啊!!!

        再审申请人马卉在2009年10月26日左右又咨询了几名律师,律师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按照法律规定是在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送交再审申请书并办理立案手续,那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为什么让再审申请人马卉在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下达之日3个月以后再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送交再审申请书并办理立案手续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又是根据哪国的法律让让再审申请人马卉在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下达之日3个月以后再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送交再审申请书并办理立案手续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这不是知法犯法、欺骗误导和忽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申请的公民吗?天下竟然有这样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再审申请人马卉在2009年11月5日左右又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送交再审申请书并准备办理立案手续,还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拿出了相关法律条文,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几个工作人员反而不耐烦的警告再审申请人马卉这是无理取闹,准备让法警出动来恐吓再审申请人马卉。再审申请人马卉自觉委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根据法律条文办案,哪还立法干什么呀!!!于是乎再审申请人马卉据“法”力争,最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气焰嚣张的告诉再审申请人马卉---“有本事你去告我们呀”。现在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都是怎么了,你们是代表国家法律形象的代言人,你们是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权威”,你们不仅不为老百姓依法立案,还让老百姓去“告”你们的违法行为。我们是依法来立案的,不是来和你们吵架的,你们不给予立案,你们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既说不出不予立案的理由、也拿不出国家相关的不立案的法律依据,这在21世纪的法制中国难道不荒唐可笑吗???

        最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有一位好心的工作人员偷偷告诉再审申请人马卉,大概意思就是:“你的再审申请书是告的吉林省国资委,是因国企改制而劳动纠纷案件,你不知道,别说我们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不会受理你的案件,就是全国任何一家法院也不会受理你的因国企改制而引起的劳动纠纷案件。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相关不成文的“潜规则”规定,你可以在百度上搜索一下你就明白了”。再审申请人马卉半信半疑、莫名其妙、稀里糊涂、晕头转向的离开了这个神圣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不知是“哭”还是该“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
发布时间: 2009-03-10 09:52:09

    十四、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因此拒收案件或延期立案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对于为提高结案率而动员当事人撤诉、擅自中止案件诉讼、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现在的情况是,凡是涉及到吉林省国资委因“国企改制”而发生民事劳动纠纷案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意见是不仅吉林省各级人民法院都不允许“立案受理”,他们有所谓吉林省政府、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会议精神”指示。从而使再审申请人马卉的劳动民事纠纷案件因吉林省国资委“国企改制”的故意隐瞒漏报而无处维权。吉林省各级人民法院既然都不予立案受理,那么 再审申请人马卉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吉林省各级人民法院分内的案件都不予立案受理,那么吉林省人民政府就应该“立案”受理吗?最终吉林省各级人民法院不是不应“立案受理”,而是“不敢”立案受理;因为再审申请人马卉是状告是“吉林省国资委”,又因为吉林省国资委在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府里“有人”撑腰、而“中央”内部也有所谓的“保护伞”,所以才胆敢在“国企改制”中不把“相关法律”放在 眼里,所以才敢“仗势”欺压 再审申请人马卉等人。吉林省国资委目无国法、肆意践踏蹂躏强奸我国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难道就没有相关部门来管理吗???吉林省国资委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利违法乱纪、干预正常“司法”程序,逼的再审申请人马卉走投无路,这难道就是“人民利益至上”的真正含义吗?

        试问天下有良知的各界领导和朋友们---吉林省各级人民法院分内的案件都不予立案受理、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府也无暇顾及、吉林省国资委又是逍遥法外......(还由于吉林省各部门都是玩“太极推手”的大内高手,什么事情都能把当事人给拖死、耗死),那么,到底谁来管理再审申请人马卉的拖欠长达8、9年之久的劳动纠纷一案啊? 在当今“打恶除黑”的光天化日之下,再审申请人马卉难道就只有死路一条吗???

        再审申请人马卉又咨询了几名律师,律师界对国家国企改制遗留的相关劳动纠纷案件也是众说纷纭,并没有统一的意见。国家的相关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等领导发表的许多“意见”往往与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律条文不一致,所以令中国律师界都头痛,更何况一个普通的再审申请人马卉!中国的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又“政出多门”,不知到底是为了维护谁的既得利益???

         1、)再审申请人马卉在百度上搜索了相关法律条文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看来似乎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相矛盾”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0年10月28日)

    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注意的问题:因企业职工下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否受理。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

    再审申请人马卉这才明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为什么对自己“牛哄哄”的“指手画脚”,原来有这么个不成文的所谓保护“国资委”的会议精神给他们“撑腰”。

    再审申请人马卉又在百度上搜索了相关法律条文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看来似乎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自相矛盾”之处---

  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2006年2月8日报道:2006年1月11日,在珠海召开的检察机关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现场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对在改革开放、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失败,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总体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这是此次会议上提出的十五条指导意见之一。  

  2、)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国企改制前的吉林省国资委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出卖行为就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民事主体一方,而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民事主体一方;既然国企改制前的吉林省国资委和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都有平等民事的诉讼权利。那么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为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违法(心)驳回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的起诉?难道国企改制前的吉林省国资委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出卖行为和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难道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不是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民事案件纠纷的当事人。

        国企改制前的吉林省国资委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出卖行为和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是典型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仅要审理该民事案件,还应当保障和便利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难道对当事人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在适用法律上不一律平等吗?难道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剥夺当事人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吗?

    3、)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国家的行使权利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国资委在2005年12月30日,国企改制期间---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原吉林省江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为吉林省建设集体),以“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目标企业,故意隐瞒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的债权。国资委作为出售人,没有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原告,致使原告作为建筑公司的债权人无从申报债权,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起诉国资委并向其主张权利,于事实、于情理、于法律没有任何不妥之处!人们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4、)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

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是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吉林省国资委在国企改制期间,把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卖(出售)给了吉林省江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为吉林省建设集团),使原来的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民营私人企业。在此期间作为出售方的吉林省国资委的行为不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国有企业资产内部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和行政性行为。而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总之,再审申请人马卉经过多方咨询律师,律师界的一致看法就是:关于上告吉林省国资委的再审申请书只要是符合全国人大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就没有任何理由不立案受理再审申请人马卉送交再审申请书,否则就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拿什么断章取义的“会议精神”企图来蒙蔽欺骗再审申请人马卉都是知法犯法的可耻行为。

    再审申请人马卉由于亲自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送交再审申请书不给办理立案手续,相关律师让再审申请人马卉通过邮寄的形式已经把再审申请书寄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虽然律师告诫再审申请人马卉在法定的期限内假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都不给“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就证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在玩“托死人”战术---托你个三年五栽,再让你去告状你也没有了精力、财力和法律依据了.....。所以相关律师让再审申请人马卉在法定期限内不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部给不给“答复”,都可以直接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去“申请再审”......,我们相信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会还再审申请人马卉一个公道的!!!

    不管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还是气焰嚣张的吉林省国资委,他们都是“见光死”的软体动物;他们都是色厉内荏、羊质虎皮、欺软怕硬的无脊椎动物;他们都是欺压弱势群体“纸老虎”;因为凡是“仗势欺人”的东西都是“欺软怕硬”的东西;凡是“欺软怕硬”的东西都是“怕死”的东西;所以我们只要发扬不怕牺牲流血的革命斗争精神,那么公平正义一定会战胜一切邪恶势力的......。

    所以我们希望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依法立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号)---“快立、快调、快审、快执”的原则,尽快受理,适时调解,及时判决,优先执行,合理裁判。否则我们不仅要到相关部门曝光你们的不法行为,而且一切后果将由你们自负。

告政府部门,法院可以毫无任何理由地拖延,不受理、不立案、不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近期收集的网民意见建议进行了归纳整理,初步梳理出13个需要研究的问题交有关部门办理。截至目前,承办部门已对10个问题提出了相应处理意见。在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就这10个问题作了回应。

——关于“打官司难”问题。网民意见较为集中的是,一些基层法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发言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督促检查各级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指导意见》情况,进一步落实司法便民措施,促进司法作风转变。

——关于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网民们反映,告政府部门,法院可以毫无任何理由地拖延,不受理、不立案、不裁定。

   发言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对行政立案工作的监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的拖延受理、不受理、不立案、不裁定等违法行为和错误做法,要坚决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附件阅读:

1、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歪曲事实、枉法裁判的行为令人气愤。

http://hi.baidu.com/chenxinmaqing/blog/item/f0c57d2d8676c6e68a1399af.html

2、吉林省国资委国企改制和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办案不能丢掉人民的利益!http://hi.baidu.com/chenxinmaqing/blog/item/fe15b844eb28bb35879473a5.html

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法犯法、有法不依。http://hi.baidu.com/chenxinmaqing/blog/item/aeb904dc445f13d38d1029d1.html

4、吉林省国资委国企改制和建筑公司法人杨春明等人失职渎职,他们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http://hi.baidu.com/chenxinmaqing/blog/item/48fb04720baedc168701b0f8.html

5、吉林省国资委相关腐败分子公然拒绝承担法律责任---欠申请人八、九年工资不还。http://hi.baidu.com/chenxinmaqing/blog/item/ba8f8300c163010c1d9583e9.html

6、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所谓的裁定书暗藏“玄机”。

http://hi.baidu.com/chenxinmaqing/blog/item/bb17609182691c87a977a4e8.html

7、吉林省国资委不能认为自己有权有势就欺压老百姓,你们这不是给国家制造矛盾吗!http://hi.baidu.com/chenxinmaqing/blog/item/60cfd8d2c14b7ed5a9ec9aed.html

8、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开声明---一位中国劳动者法律维权意识的彻底觉醒。http://hi.baidu.com/chenxinmaqing/blog/item/56f11cd0de4ad6329b5027e2.html

9、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为什么知法犯法拒绝给再审申请人马卉办理立案手续?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14c25609a8d231a52fddd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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