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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 一、不当告知害了谁 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往往会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比如填写健康状况告知书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填写告知书是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最重要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被很多人所忽略。 隐瞒病情只会被拒赔 2000年,李某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购买了终身重疾保险、男性重疾保险等产品(慢性肾衰系明确约定的承保疾病)。2003年,李某曾一度中止缴保费,但2004年又办理了保单复效。2005年,36岁的李某被查出患有尿毒症即慢性肾衰竭,并开始长期治疗。当李某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并且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所缴保费。原来,该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李某在保单复效前就已被查出患有慢性肾炎,而李某并没有将此事告知保险公司。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主要有4种。 1.漏报。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 2.误告。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比如,真实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 3.隐瞒。投保人一方明知该重要事实而有意不申报该重要事实。 4.欺诈。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正确申报并有欺诈的意图。 以上4种表现中,前2项属于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此种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3、4项属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此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按照相关规定,投保人申请保单复效时,同首次投保时一样,也需要填写健康情况告知书,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李某在保单复效时不告知自己的患病情况,属于隐瞒病情,公司有权做出拒赔决定,而且不会退还保费。 重不重要均需告知 朱小姐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住院费用险,填写健康状况告知书时,朱小姐只凭记忆填写了几项自己认为重要的,如去医院门诊治疗过敏性皮炎、体检查出轻微乳腺增生。两年后,朱小姐感觉肝部不舒服,检查发现患上肝炎,住院治疗后康复。但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朱小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了。朱小姐仔细回想,才发现有一年单位体检时,肝功能化验结果显示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偏高。朱小姐在体检医生建议下一个月后去复查,结果显示正常,医生说可能是检测误差,让她不要担心。朱小姐对因此被拒赔非常委屈,却又无话可说。 自己判断某项事项是否重要、需不需要告诉保险公司,像朱小姐这样“有主见”的投保人并不少见。甚至还有少数无良代理人,为了促成交易,在投保人填写健康状况告知书时,会以“这个情况不重要,根本不用填”之类的话,来怂恿客户不填、少填。殊不知,这都属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漏报表现,最终都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可退还保费)。 朱小姐感到委屈的原因还有一个,就是她没有告知,是因为医院的医生说体检结果异常没有关系,可能是检测误差。这牵扯到了保险医学和临床医学的区别。 保险医学是以临床医学为基础的,但二者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出发点不一样。临床医生诊病主要是考虑近期是否有症状、是否危及生命或影响生活质量,据此确定是否需要医学干预,如果暂无上述情况,医生一般会说没什么问题。而保险医学考虑的是现在的情况对未来预期寿命、疾病发生率的可能影响。如果轻微的异常状况是未来某些重要疾病的相关危险因素,那么它就会增加未来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的风险,保险公司就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一定处理,以使保险产品的价格在不同质客户中保持公平。 事实上,投保人对待健康状况告知书的态度,应该像对待所有人生大事一般认真——仔细阅读告知书的要求,回忆所有被问到的情况,对于一时拿不准的事项要翻阅病历、体检报告,必要时还可询问代理人或者打电话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咨询。如果有条件,还可将病历、体检报告复印之后,同健康状况告知书一同交给保险公司。切不可自己主观臆断或者因临床医生的话,来判断某事项的重要性。 他人代填单后果可能自负 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高某找到常女士,希望她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常女士同意了。投保的时候,常女士对高某说,自己在一年以前的体检中查出患有轻微乳腺增生,定期复检时医生还曾给自己开过两次中药,但并不是经常服用,只是感觉有一些不舒服的时候才用。高某说:“没关系,这不影响你投保。填写健康状况告知书的时候不能写错了,我回去替你写好了,你先在投保单签字就可以了。”常女士就按高某说的做了。几天后,常女士拿到保单时才发现附在保单后面影印的健康告知单中是这样填写的:“2006年1月参加体检,检出轻微乳腺增生,现已正常”。万一常女士将来因乳腺疾病发生重大疾病索赔,“现已正常”4字,对索赔是否会有影响呢? 很多人在投保时,过于信任代理人,或者是因为怕填单麻烦,就先签了字,健康状况告知书就委托代理人代为填写。这样做虽说一时省事,却可能因代理人的填写错误(为了促成交易而故意错填或一时疏漏)、自己草率提前签字确认,给将来埋下隐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12月20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次会议通过)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是这样规定的。 第7条: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需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并代投保人签名的,可以因此免除投保人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10条:保险人在缔约或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但仍承保的,对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或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但像常女士这种情况,虽然是代理人代为填单,笔迹是代理人的,但在投保人签名处却有她自己的亲笔签名。如果发生理赔,她很难证明健康状况告知书上填写的情况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达,是代理人胡乱填写的;若是代理人对此矢口否认,更是无从对证,情况可能对常女士非常不利。 财务状况莫当隐私 陆女士想通过自己一个当保险代理人的亲戚,为自己和老公购买保额分别为100万元和50万元的终身寿险(分红型),选择20年期缴,年缴保费要45000余元。填写投保书时,陆女士发现还要填写自己和老公的收入。她觉得如果照实填写,会被亲戚们知道自己家的收入,怕因此“露了富”,所以她就隐瞒了真实收入,只写了每年收入3万元。几天过后,陆女士没拿到保单,反而收到了拒保通知。 “我只要有能力缴齐每年的保费不就可以了么?保险公司为啥非要我提供财务证明才能给我保?”陆女士一肚子的委屈和不满。 其实,陆女士没有了解保险产品的原理。保险是一种遵循经济补偿原则的特殊商品,只有被保险人生存的经济价值大于死亡的经济价值时才能承保。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有不良投保动机的人投保。 另外,保险公司还要确保投保人有足够的缴费能力,尤其是期缴保费的产品,防止保费负担过重,造成投保人中途难以续缴保费。像陆女士的例子,一个年收入3万元的人,每年要负担45000元的保费,明显是不可能做到的。 还有一点需要明确,保险公司了解客户的收入、财务状况,这些所谓的“个人隐私”,并不会透露出去。因此,投保人大可不必担心“露富”,而应将实情告知。另外,有些代理人为了促成交易,暗示投保人以多报收入的方式,来获得较高的保额,这样也很不可取,因为缴纳保费是项长期行为,如果占收入比例过大,很容易因为一点经济问题造成保单失效,损失最大的还是投保人。 参加体检不能代替告知 李女士想要为自己和老公各投保一份重疾险和报销型医疗险,拿到健康告知书后,发现上面的问题很多、很详细,不知该如何填写。向一位已经投保过的同事询问,同事告诉她:“现在保险公司承保容易理赔难,理赔的时候特爱找碴,尤其好拿投保时没如实告知的理由拒赔。你就什么都别往告知书上写。你和你老公还年轻,身体也都不错,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体检吧。到时候什么问题都查不出来,保险公司肯定正常承保了。要是以后你们真出了事儿,保险公司也没理由不赔了。”李女士一听,觉得同事说的有道理,就直接跟业务员商量,要求去体检。 李女士的做法可能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想法:填告知单麻烦,错填了、漏填了还会因此给自己带来麻烦,莫不如什么都不填,由你保险公司检查,查出来什么、查不出来什么都与我没有关系了。但参加体检真能代替告知么? 虽然保险法中对此没有作明确规定,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因保险人指定的机构对其进行体检而免除。即不管投保人是因何原因,对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事件不告知,而想通过体检这个方式躲避告知义务都是行不通的。因此,投保时,不管是否参加体检,都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按照健康状况告知书的要求如实、全面地填写所有内容。 二、绷紧如实告知这根弦 被保险公司拒赔,是所有投保人都不愿见到的事情。其实很多拒赔是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的,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细心谨慎就能避免恶果。对于很多人担心的,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会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问题,其实不用怕,带病者按要求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带来的并不一定都是不好的结果,反而对正常、顺利理赔是个有力保证。 三、投保人如何才算如实告知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投保人通常需要填写一张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面的问题基本是询问有关于需要投保的标的情况。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上的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后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可见,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很有可能辛辛苦苦交了保费,却没有得到想要的保障。那么,究竟什么才算是如实告知呢?是以投保人主观了解的情况为准,还是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准?下面的两个案例,有助于我们对这个问题作出理解。 案例一 王女士四十出头,身体一向很好。一天早上起来,突然觉得头晕目眩,于是在其丈夫陪同下去了医院。医生告诉王女士丈夫,王女士得的是恶性肿瘤。丈夫知道妻子心理比较脆弱,怕其一时之下难以接受,于是对她说,只是疲劳过度身体虚弱。王女士从医院回来后,觉得自己总有干不动的一天,万一哪天出事,应该为丈夫,尤其是还在上初中的女儿留下点保障。于是去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在投保单上“有无重大疾病”项下填了“无”。半年后,王女士突然昏迷,经诊断肿瘤已经扩散,急需一大笔手术费住院治疗。王女士向保险公司请求赔款,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隐瞒了病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王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这个案例的关键在于王女士在投保时是否应当向保险公司告知自己的病情。但是事实上,在投保时,投保人王女士根本不知道自己身患重疾,即使这已经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因此可以说,王女士已经在自己了解的范围内,向保险公司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上述王女士的行为,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被法院驳回,王女士得到了应有的赔款。 案例二 李小姐今年26岁,平时常有感冒咳嗽之类的小毛病。一天加班后回家,又出现了发烧、头疼的症状。李小姐于是去常去的那家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普通感冒,给她配了些常用的感冒药。李小姐第二天回到公司上班,恰逢有保险营销员上门推销一个住院医疗费用方面的保险,李小姐觉得保费也不贵就当场决定购买,在投保单上“目前身体状况”一栏,填了“良好”。 三个月后,李小姐又出现了发烧、头疼等症状,详细检查后确定为慢性阑尾炎,需要住院做阑尾切除术。李小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她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当时的身体症状,拒绝赔付。 在案例一中,投保人可以以自己的了解为限,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而在这个案例中,李小姐在投保时知道自己有发烧、头疼的症状,却没有在投保单上说明,这样算不算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呢?其实不然。因为虽然在投保时李小姐的症状既是客观的事实,也在李小姐本人的了解范围内,但是作为普通人,李小姐并不具备诊断病情的能力。基于对自己身体的关注,她尽可能把自己的感觉告诉给医生,但作为这方面的专家和权威的医生说没事,李小姐就绝对有理由相信医生的诊断,认为自己的身体并没有大碍。因此,她在投保时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如实告知的原则,保险公司以这个理由不作出赔付的举动是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保障,如果因为投保时的一时疏忽或者不了解情况,导致交了保费,但在事故发生时却得不到赔付,那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前,一定要把所有的疑惑和问题给搞明白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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