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8-06-05 13:40:06 来源:上海商报 作者:袁晨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精神,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向各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通知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根据示范文本,受让人应在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持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签订出让合同时,要明确填写宗地上建设项目的开发投资总额、建筑容积率最高限制与最低限制、建筑面积、建筑限高、建筑密度最高限制与最低限制、绿地率最高限制与最低限制等土地利用条件。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同时,合同要明确填写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竣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