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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正在查看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分类下的文章

2008年06月27日 星期五 11:06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年12月06日

  【实施日期】1995年01月01日

  【标题】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号】劳部发〔1994〕489号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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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月16日 星期三 15:33

  新华网1月10日消息 劳动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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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6日 星期三 11:31

一、关于立法宗旨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关于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同时,在附则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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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6日 星期三 11:30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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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6日 星期三 11:29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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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6日 星期三 11:25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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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6日 星期三 11:23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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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6日 星期三 11:22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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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6日 星期三 11:21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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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6日 星期三 11:20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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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6日 星期三 11:19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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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章评论
   

读了一下,
 

自己想想那里会有用你这个破东西的
 

怎么看怎么像垃圾。
神啊,原谅我破了口戒。
 

记得大学的舞蹈课上女多男少,我跳的是男步,呵呵……
 

皮肤还行 就是没有名字 一个个找太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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