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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扑朔迷离的冤案
2008-07-18 08:49
房屋被盗 还成被告
题记:我是一名网管,有一天有老汉找到了我,求助我,将他的冤案公布与网络上,寻求帮助!看了整个事件的经过!痛恨这些盗贼! 文章的最后,还留下了吴先生的联系方式几联系电话,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人,好心人,给予帮助!让更多的人知道老汉的事,一把年纪了,摊上这样的事!
广州奇案!房屋被盗卖,房主反成被告
房屋被盗卖竟毫不知情,待他人持刚领到的房产证找到门来硬要将房主吴先生的租客赶出门,始知房屋已被盗卖。为讨回自己的房产,房主吴先生请了多名律师依法诉讼,官司从番禺区法院直至广州市中院,但却因官司从2004年至今涉及多个部门而回天乏术.洋城晚报,广州日报,新快报,广州电视曾接连报道依然徒劳.此"迷离案件"唯有借助网络公布于阳光之下,请天下人共审判.
座落在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村11C551F的房屋,产权面积90.1平方米,首层带花园的房产是吴先生夫妇购得的.2004年8月15日被来历不明的自称是林志雄先生的人(其自称与买主胡开平女士为夫妻,而胡女士6次开庭也无露面)的人持该屋的房产证声称这套房屋已被其以12.8万人民币买下,终被霸占.经向番禺区房管局了解,林志雄的房产证属实,房屋是在2004年8月5日胡开平女士从一名 为"卢一帆"先生手中买得的。(评:90.1平方米的带花园住宅仅售12.8万元人民币,真可谓超笋盘!)而"卢一帆"先生卖房是持有经公证处公证的原业主吴先生夫妇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办理过户成交的.但奇怪的是,原业主吴先生夫妇从不认识,从未见过这位卢一帆先生,更没有可能给其签过任何授权委托书.吴先生追查至广州市公证处,经公证处调档案核实是:2004年7月22日经由为吴先生夫妇委托卢一帆办理房产买卖,经查原是卢一帆冒充吴先生夫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取得公证书的。该份公证书"申请人"当时还出具了吴先生夫妇的身份证,涉及房产的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据资料.(评:这些资料从何而来呢?)为此,市公证处因他人冒充签名,于2004年11月8日以穗证撤[2004]12号文件撤消了所谓卢一帆取得的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之后吴先生在番禺区法院起诉,要求番禺区房管局将被盗卖的房产重新登记给吴先生夫妇.番禺区房管局于2004年12月8日回函法院:如果原告吴志华愿意撤诉,待撤诉后,将按照法定程序,撤消胡开平女士对祈福新村11C551F房产进行的产权登记.为此,吴先生主动在番禺区法院撤诉,但遗憾的是至今房屋产权吴先生夫妇仍未追讨回来.
正在吴先生夫妇撤诉后等待讨回房产的时候,吴先生夫妇竟然收到了番禺区法院的传票.2005年月19日林志雄,胡开平夫妇以盗来的吴先生夫妇的户口簿等资料作依据将其告上法院,在起诉状中,将他们的同伙-盗卖房屋的卢一帆说成是"第三人转委托人".颠倒黑白.掩饰房产买卖是林志雄协同卢一帆共同完成的事实.林志雄还要求确认其2004年8月5日购买祈福新村11C551F房产的手续合法有效.理由是:吴先生曾在2002年向广州市大德银行贷款12万元,期限三年,当时为吴先生夫妇作抵押担保的广州银达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以持有2004年7月21日吴志华夫妇签订其的授权委托书为凭据,于2004年7月21日再给卢一帆一份转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卢一帆与胡开平办理的房产交易为合法有效.(评:请注意所谓交办程序时间:银行还贷,解除抵押涂销登记,领取房产证,他项证为2004年7月22日.而滞后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转授权委托书,过户胡开平房产公证书均是在同一天2004年7月21日取得完成的.可能吗?超前空办有效吗?而第二天,2004年7月22日又伪造了一份吴先生夫妇给卢一帆的授权委托书,在同一公证处公证.有这个需要吗?合法吗?)
事情的发展使吴先生夫妇又追查到市公证处.据公证处档案记载,2004年7月21日申请人吴志华夫妇及广州银达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涉及房产的所以权证等相关证据资料办理了授权委托书公证和转委托.但吴志华夫妇确实没有在2004年7月21日到公证处办过公证,亦不知道所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产权证等从何而来,是偷来的?是伪造的?所谓给卢一帆的转授权委托书上盖的公章"广州银达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经吴先生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证实广州银达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6月26日名称更为"广州银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此,以一份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以一个已无效的废公章又盖下制造出另一份转授权委托书为依据的房屋交易,能够是合法有效的吗?广州市公证处也于2005年7月14日作出穗撤(2005)8号文件撤消2004年7月21日为所谓的授权委托书所作的公证.
在本案中盗卖房屋的关键人物卢一帆,从案发至今,从番禺区法院直至到广州市中院,经历了二审五次开庭均无露面,亦没有代理律师到庭.卢一帆到底是实有其人还是虚构又或是冒充他人名字无从考究,其涉案的事实更无法查明.(评:强烈要求神秘人物卢一帆必须到庭应讯,方能真相大白).
经吴先生到海珠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处查询,据婚姻资料显示林志雄与胡开平结婚证照片上的林志雄其相貌,五官不符,此林志雄非彼林志雄.胡开平给予林志雄的授权委托书亦无办理房产诉讼的委托,林志雄根本无资格作为本案诉讼的当事人起诉吴先生夫妇.
本案经吴先生到广州市大德银行查询,2004年7月22日所谓的银达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到大德银行冒充吴先生妻子谭女士的名义,以盗来的银行抵押合同,委托书,提前还清吴先生夫妇贷款尾数给大德银行,(因以往吴先生夫妇还贷款是通过银达公司的职员雷善衡代办的),然后从大德银行取得吴先生夫妇的房产证及其他项权证等资料.据2005年3月11日大德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我行将<房地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交由广州银达公司处理",是不明智和不妥当的.因为根据广州市工商局2005年3月11日核准,"广州银达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无注册登记.因此于"两证"交接事实证明本案与"广州银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无关.林志雄,卢一帆一伙硬将广州银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扯到一起,无非为掩盖其伪造证据的事实.2004年11月5日公证处向广东银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亦承认,所谓吴先生夫妇给卢一帆的授权委托书是其代办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冒充签名所谓,但该公司并无代办中介公司.2005年3月4日庭审中银达公司职员雷善衡出庭作证并当庭承认2004内月21日的授权委托书是其伪造的.
从上述的两次撤消公证,伪造授权委托书和转授权委托书,冒充顶替还贷从银行骗取产权证和他项权证以及同一日期(2004年7月21日)办完的房产抵押涂销,银行"两证"交接和授权委托书,转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并同一日期(2004年7月21日)完成胡开平房产过户公证书等。一连串不可理喻的事实,说明本案涉及的林志雄,胡开平,雷善衡,卢一帆是一个盗卖房屋的团伙,他们事后精心策划设计了这个骗局.犯罪造假诈骗的痕迹处处显而易见,狐狸的尾巴终究是藏不了的.遗憾的是二审广州中院判决仍认为作为本案之主要证据<授权委托书>和<转授权委托书>虽有"瑕疵",但仍有效.致使吴先生至今未能追讨回房产.(评:是否翻案引起涉及面太广因而敷衍而为之?)为此,吴先生夫妇不服,正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申申请.坚信在中国朗朗的蓝天之下,法律与正义是神圣的,造假盗卖房屋的利益团伙绝不能以金钱掩盖犯罪,绝不能只手遮天,混淆黑白.借次公布与众,让天下人评判.
吴先生的联系方式: 电话:13662527329 E-mail:aq9526@qq.com QQ:19820716 注:e-mail和QQ都是我的,老汉对网络很陌生,没有e-mail和QQ,为了方便联系,我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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