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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主义与法律道德与SEO
2007-01-21 10:53
SEO吧注:理想主义分子总是在放马后炮。人们往往还在用工业时代甚至农耕时代的观点来对待在互联网上发生的新事物。如果没有利益的驱动,会有今天的google、百度?“纯粹中立或公益甚至官办非盈利的搜索引擎”,实现起来的难度也太高了点。 以下文章节选自《北方网》: 在关于搜索引擎引发的接二连三诉讼的背后,凸显着各方对搜索引擎现行搜索规则的否认和抵触。 早期互联网搜索的技术中立性使得搜索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搜索结果完全机器排列;二是服务本位追求用户体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搜索引擎的技术中立开始向商业化靠拢,并衍生出三种主要的盈利模式:卖技术收费、会员制收费、付费排名。“无论是把技术打包卖给商业网站,还是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收费,都具有法理基础。”社科院一位法学博士对记者表示,“在免费服务中添加有偿内容,他们确实利用他人的内容来换取收入。” “搜索引擎故意封堵也罢,付费排名也罢,这涉及到一个企业失信与失德的问题。”有网友认为,搜索引擎之所以能够具有这样的吸引力来自其超大的流量,而流量则来源于广大网民对搜索引擎查询信息便捷性、精确性、公正性的认同与依赖。由于搜索引擎提供商本身不从事原创信息内容的生产,因此“不能如ICP(内容提供商)一样随意删改、修改、编辑搜索出来的显示结果”。换言之,“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不应是一块自留地。” “只有纯粹中立或公益甚至官办非盈利的搜索引擎才有望通过法律的授权免费获得网页收录权,其他任何沾有商业气息的搜索引擎服务商都要对自己的收录行为付费和负责。”据CNNIC统计,目前百度占据国内市场份额的近六成。因此,“如果滥用这种优势和市场支配地位就涉嫌垄断。” 相关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