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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女性加分,凸显的是宪政问题 河南省信阳市推出的《信阳市关爱女性实施意见》,因为其中有一条非常细节化的“给女孩加2分”的规定,一经媒体报道,就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和争论。(见《河南商报》1月28日报道) 所谓反响,就是有人对政策提出了具体的细则,从而使政策本身从高高在下落到了实处而感到高兴。所谓争论,是有人指出,这项政策是“矫枉过正的歧视”。我个人认为,其实,这个明确规定加2分的政策之所以有人拍手、有人皱眉,其背后所显现的是一个宪政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就从法理上杜绝了对女性的歧视,但法律条文只是一句话而已,现实状况并不令人满意,于是才有了一个地区的更具体的规定,对此规定无论是赞成的人还是反对的人,都是有道理的,:从赞成者的角度来看,他们以为,有了这一具体的规定,就可以解决女性“受歧视”的问题;而从反对者或者质疑者的角度来说,这是对男人的“逆向歧视”,制造了新的不平等,更是“最偷懒,也最有后遗症的做法”。 其实,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对付此类歧视是很有办法的,如招工时不得问籍贯、民族、宗教、年龄等等,这些规定是写入法律中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求职者可以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用人单位往往必输无疑。反观我们自己,这些项目却是招聘表格中最常见的,有的甚至出现了“属狗的本公司概不录用”的招聘广告…… 这就是我们与宪政的差距所在。 要缩短这一差距,其实有两个办法,一是依靠法律。我们现有的《就业促进法》可以做为一个强有力的武器,政府更应该做的是鼓励和支持公民更好地利用这一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是从政府要从具体细节入手,从每一个案件甚至每一页招聘广告入手,一件实事一件实事地抓,逐渐学习放弃信赖政策、信赖公文的习惯,脚踏实地地推进我们的宪政进程。 单纯地信赖政策,面对层出不穷出现的各类现象,有关部门是不是都要制订“加分”“减分”的政策规定?先不说这样做效果如何,单是如此众多的政策,会将法律挤进一个尴尬的角落而离宪政越来越远的。宪政是一种生活方式,要习惯用法律而不是只靠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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