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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易中天谈“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2007年04月15日 星期日 16:37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摘录

--兼谈“人民”与“公民”的区别

  法治不是法制。它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以法治国”。依法治国(法制)是以人(统治者)为主体,法律为手段,因此仍可能(当然不一定)是人治,只不过这个“治国之人”在行使治权的时候,要以法律为手段和依据而已。以法治国(法治)则是以法律为主体,人(执法者)为手段。在法治制度下,治国的不是人,而是法。立法官员也好,行政官员也好,司法官员也好,都不过是法律体现自己意志的工具和手段。行政官员执行立法机构所立之法,司法官员解释立法机构所立之法,立法官员则根据宪法来立法。立法官员所立之法如果违宪,就不能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都是执行法律的人(执法者),只不过立法官员执行的是宪法规定和赋予的责任而已。而且,无论立法、执法、司法,最终都必须服从宪法。也就是说,在人(执法者)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在法与法的关系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

  --摘自易中天《艰难的一跃: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

  我曾写过一篇博客说过“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但“点穴”缺乏力道,看易中天的书时,偶然发现了这一段,于是偷懒抄录于此,算是对我前边那篇博客的补充吧。

  我一直以为,易中天先生所讲、所写的书,这本通俗化的书也许是最有用也最深刻的,虽然在《艰难的一跃》中所描述的美国立宪过程,其他学者特别是法学工作者也都有过论述,但易中天先生的这本书,是他的思考,也体现了“易式风格”,他的这种思想在“百家讲坛”中是不敢露出一丝一毫的。反对(反感)易中天的人,其实真没必要对什么《品三国》大加讨伐,老掉牙的东西谁讲不一样吗?只不过他讲的风趣一些、让人易懂而已,也许是为了通俗易懂,他不得不损失了些许“学术的严谨”,没有什么影响的。你把批评的矛头指向这里,他当然不服气了,而他想反驳你,却不敢说出心里话,只能用什么“学者赚钱要看学者纳税”之类的说辞与你对付,你以为真的是你赢了他输了么?这不是易中天的悲哀,也不是“百家讲坛”的悲哀,是谁的悲哀自己想想就知道了。

  在易中天的同一本书中,有一个概念是我一直想说而没说的,那就是“人民”与“公民”的区别。我也不说废话了,还是接着当文抄公吧。--

  (美国)《公民权利法案》要保障的是什么呢?只要认真读读那短短10条就明白,它要保障的,是“公民的权利”,不是“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并不等于公民的权利,尽管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但正因为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所以,人民的权利是整体性的,公民的权利却是分散的,属于每个人的。整体的权利并不难得到保障。……公民的权利就难讲了。立法机关作为“人民代表”,完全有可能以人民的名义侵犯和剥夺公民个人的权利。比方说,要求局部服从整体等等。这就不能不防了。没错,局部是要服从整体,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民有时(比如战时)也要牺牲个人利益。而且,为了获得公民权,个人也必须让渡部分权利。但必须讲清楚,第一,权利不等于利益。利益可以牺牲,权利则未必。第二,权利的让渡要有一条底线。也就是说,有些权利是不可让渡的,比如宗教信仰和言论自由的权利。第三,如何行使公民权利,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国家和政府不能因为公民不行使这些权利而予以剥夺。

  易中天写美国立宪的过程,用他自己的话说是“我想把这段过程,写得像侦探小说或者电视连续剧一样好看。”其实,看完易中天的此书,我倒觉得,林达先生写的《彗星划过夜空》,要比易中天的更好,更像“侦探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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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1
2007年04月15日 星期日 23:49
简单地讲,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
 
2
2008年10月04日 星期六 22:32
确实,“法治”与“法制”不仅仅是一个文学概念,更是一个政治概念,准确地说应该是政治环境下的文学概念。“法治”说的是用什么来治理的问题,而“法制”则是说有无法律制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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