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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不孤 祖国处处有亲人
2008-05-20 23:10
灾区孤儿领养条件及方式


川之伤,国之殇!5.12四川大地震,使中国遭受了唐山大地震以来最严重的创伤,数万人伤亡,数十万人受伤,数百万人受灾。虽然救灾正在紧张而有序地进行中,但那些在地震中丧失了父母亲人的孤儿,已经引起了我们的关注,或许他们更需要社会的关怀。伸出你温暖的双手,给孩子一份同样的爱,关注灾区孤儿大行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关爱灾区孤儿,期待你的参与……

这些孤儿将来怎样生活、怎样学习?如何走出地震所带来的伤痛?为了方便北京市民收养四川汶川地震灾区孤儿,给他们一个温暖的家,让他们拥有正常孩子们的生活。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联合会通过96156社区服务热线开通北京市民收养四川汶川地震灾区孤儿登记热线。

联动媒体
《成都晚报》《东方早报》《金陵晚报》《南昌晚报》《威海晚报》《扬州晚报》《重庆商报》《都市快报》《新安晚报》《时代商报》《现代快报》《齐鲁晚报》《华商报》《北京晨报》《潇湘晨报》《广州日报》《长春新文化报》《哈尔滨新晚报》《新疆都市报》《台州晚报》《都市女报》(参与单位正陆续增加)


“怀抱行动”邮箱:yzguer123@163.com“怀抱行动”热线:0871——3110110


·四川省民政厅目前已开通收养咨询热线:028-84423064;028-84423065。上述两部热线将接受全国各地有关收养灾区孤儿方面的咨询和负责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华西都市报5月18日报道 昨日,本报刊登14名在地震中与亲人失散的孩子图文信息后,截至记者发稿时,已有两名孩子与亲人取得了联系。

  灾情发生后,年仅3岁的何耀婷与父母失散。何爸爸当天被派到了青城山抢险,寻找孩子的重任就落在了何妈妈唐英的身上。唐英找了20多家医院都没有找到娃娃,焦急万分。昨晨,当她在本报上得知女儿下落后,与丈夫一道赶到了医院。夫妻俩紧紧将失而复得的宝贝女儿抱在怀中,喜极而泣。孩子看到父母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右图)。另一个孩子桑迪的亲人,在本报上看到她的相片后打来电话,表示将尽快赶到医院照顾她。

  前晚,来自汶川县漩口中学的近200名学生被安全转入成都,其中100余名孩子安置在天回镇成都医学院。今日,本报还将继续开通寻亲热线。如果市民或医院有娃娃寻亲的信息,请拨打本报热线86969110。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帮助孩子找到亲人。

  

  

  

  

  

  

  张雷17岁 脸部和身上有擦伤 家住都江堰市奎光路东5街,父亲张贵林,母亲苟群英,地震时与父母同被掩埋,被救出后与家人失去联系。所在医院:成都市西区医院5楼61床

  

  

  

  

  

  



  董硕13岁

  眼部和头部有轻伤来自汶川县漩口中学,父亲董显富,母亲郭琼,还有个15岁的姐姐郭越 (姐姐已确认安全)。所在地:成都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联系电话:84718761)

  文健15岁

  身有轻微擦伤来自汶川县漩口中学,父亲文显兵,母亲郭春香。所在地:同董硕

  高敏 15岁

  汶川县银杏乡沙坪村人,父亲高国强,母亲丁富香。

  汤睿 12岁

  汶川县银杏乡桃关村人,父亲汤朝兵,母亲郭凤康。

  王丹阳12岁

  汶川县卧龙二村一组人,父亲王中,母亲李霞。

  李苹 14岁

  汶川县卧龙村人,父亲范绍春,母亲明福花。

  李冬梅16岁

  汶 川 县 卧 龙村人,父亲范进民,母亲尹桂芳。

  肖潇 13岁

  汶川县银杏乡兴文坪街人,父亲肖廷学,母亲孙国珍。

  罗小凤16岁

  汶川县映秀镇渔子溪1组人,父亲苏定生,母亲罗春丽。

  汤佳慧16岁

  汶川县银杏乡桃关村皂角村3组人,父亲付振亮,母亲王兴美。

  李娇娇15

  岁 汶川县卧龙镇一村3组人,父亲李军,母亲王喜英。

  

  

  

  

  

  

  王霞15岁汶

  川县银杏乡沙坪村上银杏组人,父亲王永才,母亲董祖琼。

  陈敏 16岁

  汶川县卧龙耿达乡一村4组人,父亲陈本金,母亲骆珍群。

  张瑶 15岁

  汶川县银杏乡沙坪关村罗圈湾组人,父亲张正全,母亲姚良玉。

  余前秀16

  岁汶川县卧龙耿达乡一村4组人,父亲余开云,母亲潘冬秀。

  董茂娟15

  岁 汶川县卧龙镇二村1组人,父亲董关仲,母亲胡祖凤。

  陈沛姝汶

  川县卧龙镇二村1组人,父亲陈刚,母亲杨文书。

  汤蓉 15岁

  汶 川 县 银 杏乡桃关村人,父 亲 柏 香贵 , 母 亲 蒲永凤。

  

  

  

  

  

  



  

  

  

  

  

  

  

  董露 15岁

  汶川县桃关村沙坝组人,父亲董云,母亲马桂英。

  黄欣 14岁

  汶 川 县 东 介脑 村 太 平 驿组 人 , 父 亲黄学平,母亲邓红。

  蔡丽13岁 汶

  川县银杏乡沙坪关村银杏组人,父亲蔡公强,母亲唐思琼。

  郭燕13岁 汶

  川县银杏乡东介脑村二组人,父亲郭清富,母亲吴琼芳。

  杨妹 汶川

  县卧龙镇一村2组人,父亲杨凯,母亲周启秀。

  董晓洁 汶

  川县映秀镇老街村4组人,父亲董成林,母亲朱昌英。

  周凤 汶川

  县卧龙镇川百营一村1组人,父亲周金跃,母亲明光书。

  黄丽 13岁

  汶川县银杏乡兴文坪人,父亲黄来严,母亲谢廷兰。

  方超15岁 阿

  坝州汶川县卧龙镇龙潭村人,父亲方玉富,母亲杨秀花。

  柴希15岁汶

  川县银杏乡沙坪关村罗圈湾组人,父亲李毕华,母亲孙先红。

  刘平(姐)刘静

  (妹)15、14岁 汶川县卧龙镇一村三组人,父亲刘普刚,母亲金元香。

  以上28名中学生所在地:天回镇蓉都大道成都军区总医院斜对面成都医学院


类别:默认分类 | 浏览() | 评论 (35)
 
最近读者:
 
网友评论:
1
2008-05-20 23:13
......
 
2
2008-05-20 23:16
生命之歌不言败,同舟共济,凝聚每份爱!
 
3
2008-05-20 23:16
问候朋友,晚上好!
 
4
2008-05-20 23:19
东流兄好 ……
 
5
2008-05-20 23:19
感恩来了
祝福你笑口常开!!
愿幸福永远伴你左右。

 繁荣的城市瞬息间湮灭
  温馨的家庭陡然间失散

  团结一心,中国坚不可摧,守望相助,我们无所畏惧。

  希望地震幸存的同胞,好好的活下去,早日摆脱灾难的阴影,抚平受伤的心灵。因为只有这样,才是对死去亲人最好的慰藉。

  天灾无穷却有尽,
  爱心有尽还无穷;
  虚拟现实一念间,
  人间处处有真情。
 
6
2008-05-20 23:19
问候
 
7
2008-05-20 23:20
坐了 另外 一篇的龙椅
 
8
2008-05-20 23:21
相信 他们 会 得到 很好 的 照顾的
 
9
2008-05-20 23:22
小月 辛苦了
 
10
2008-05-20 23:28
没什么 能做的只是些无不足道的小事……
 
11
2008-05-21 00:03
……
 
12
2008-05-21 00:03
……
 
13
2008-05-21 00:03
月儿……
 
14
2008-05-21 00:12
活着,并不容易。用更好的“活着”告慰亲人,要有更大的勇气和智慧。今天,是抗震救灾第十天,严峻的考验正一一迫近,我们需要更为内敛的情感与明澈的理性。
愿所有的逝者安息!

请所有的生者,擦干眼泪,继续!
 
15
2008-05-21 00:12
此刻的我和你
没有权利哭泣
13亿双挽起的手臂
把心和心连在了一起
擦干眼泪,我们选择奋起

 
16
2008-05-21 06:46
可怜的孩子!
 
17
2008-05-21 12:29
灾难让我们更坚强!
 
18
2008-05-22 09:58
擦干眼泪,继续上路,我们还有明天!
 
19
2008-05-23 18:57
没事,一切都会过去。。。。
 
20
2008-05-25 19:58
感恩来了
祝福你笑口常开!!
愿幸福永远伴你左右。


大事坚持原则,小事学会变通。
有望得到的要努力,无望得到的不介意,
这样无论输赢,姿态都会好看。

快乐幸福的学习,来自于快乐幸福的思考;
快乐幸福的思考,成就快乐幸福美丽人生。
 
21
2008-05-25 19:59
相信 会 得到 照顾的
 
22
2008-05-25 19:59
问候 小月
 
23
2008-05-25 20:04
。。。。。。。。。。。
 
24
2008-05-25 21:10
大爱无边,援手
 
25
2008-05-25 23:20
月儿好!
带鹤巢咖啡来了!
没想俺?呵呵...
 
26
2008-05-25 23:22
拭干眼泪!
选择坚强!
 
27
2008-05-25 23:23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帮助孩子找到亲人。
 
28
2008-05-25 23:24
可怜!
 
29
2008-05-26 10:30
你们不是孤儿!
 
30
2008-05-26 10:31
我们都是你们的亲人!
 
31
2008-05-26 20:46
嘎嘎 月儿 晚上好哦
 
32
2008-05-26 22:44
路过,问候?
 
33
2008-05-27 09:53
小月也当起了宣传使者了。
 
34
2008-05-27 20:41
为孩子祈祷平安!!!

 
35
2008-05-27 20:41
爱将与他们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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