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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几天时间,不知大家消化前三部曲的效果如何。 接着说第四部曲——辩论。 主席说:请大家发表意见!提议人可优先发言。 然后转向提议人,看看提议人要不要首先发言。如果要,那么别人即使先举手喊主席,也要让给提议人。因为之前规则说“提议时不要说理由,放到辩论的时候再说”,所以这后面的规则就要配套才行。 罗氏规则第7条(发言规则3):提议人在辩论的一开始有发言优先权。 可如果提议人在辩论的一开始没有选择发言,让别人先发了言,那就不再有发言优先权了,以后要跟大家一样平等竞争发言权。所谓平等竞争,就是上次课讲的,谁先举手喊主席,谁就先发言。但是为了更平等,还有这么两条规则: 罗氏规则第8条(发言规则4):对于几乎同时举手喊主席的情况,没有发过言的优先于已经发过言的。 这就是典型的“谨慎而仔细的平衡”,典型的“权利保护”。人和人不同,有些人不善于“抢”,可能动作慢一些;而发言是理性的交流,不是肢体敏捷性的比较;这样的规则就能保护那些“动作慢”的人也能“体面”地得到发言的机会,以此鼓励大家把注意力集中在理性的思考上,努力寻找多赢的解决方案。 罗氏规则第9条(发言规则5):应该让意见相反的两方轮流发言。 这条又是为什么呢?其实我们中国人做事情的时候,很讲究所谓的“势”、“场”、“气”之类的,说白了,就是微妙的气氛。西方人也不是不懂,只不过东西方追求方向不尽相同。西方人倾向于制定规则来保证“平衡、中立”的气氛。很简单,如果连续三个人都很肯定地地说一件事儿好或者不好,那会场的气氛就好像有了“定势”,别人即使不同意,也很难表达出来了。这条规则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气氛的形成,让不同的意见可以从容地、没有顾虑地表达出来。——又是“谨慎而仔细的平衡”,又是对“发言权利”的精心保护。 对于这条,主席有两种做法,一是如果主席已经知道发言人的立场,那么在遇到“几乎同时举手喊主席的情况”,主席可以根据上一个发言人的立场,选择一个立场相反的人继续发言。二是如果主席不知道发言人的立场,那么根据会场气氛,主席可以询问有没有持相反观点的人想发言,如果有则优先,如果没有就谁举手谁发言。 继续平衡和保护。 罗氏规则第10条(发言规则6):每个人每次发言的时间长度有限制,超时由主席打断。每个人对每个议题发言的次数也有限制,到了限制主席就不能再准许其发言。 时间长度是1分钟还是10分钟,2次还是5次,这些都由大家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约定。如果是新问题,大家考虑得还不多,那么可以每次1分钟,最多5次。如果大家需要比较系统地阐述观点,那可以10分钟,但只允许2次。其实这是《罗伯特议事规则》规定的默认的数字,不过我倒觉得这还不太适合国人情况,要么1分钟5次,要么3分钟3次。 发言人说什么呢?先说“赞成”或是“反对”,然后说理由,就是这样,除非要进行推迟之类的辅助处理(那些当然很重要,不过我们只能放到以后再说)。 当所有人都用尽了发言权,或者虽然没用尽,但也没有人再想发言了,主席就该提请表决了 第五部曲:表决 表决之前主席一定要再重复提议的准确措辞,让大家清楚表决的对象到底是什么。这时主席说:“现在表决。表决的议题是……。所有赞成的请举手……所有反对的请举手……”通常主席不需要严格计数,除非主席在请赞成方举手的时候感到可能票数会比较接近。 第六部曲:宣布表决结果 通常的表决额度是“过半数表决”,就是赞成方超过反对方,至少1票,提议就通过,否则就是被否决。 记住:弃权方不算。例如10个人开会,3个弃权,4个赞成,3个反对。忽略弃权,赞成大于反对,所以通过。(虽然4没有超过10的半数。) 记住:法定人数只指出席人数,跟每次参加表决的人数没关系。例如上面例子,如果10个人满足法定人数,而7个人不满足法定人数,没关系,那么上面的表决仍然有效。 记住:只有过半数才是通过,平局等于没通过。国内很多指导(强制)性文件中有一条很尴尬的规定,例如,业主委员会的人数必须是奇数,以此来避免平局时无法解决。这个暴露了太多问题。一个就是国内普遍把缺席当反对。举例说明,9个人的业主委员会,法定人数是5人,某次投票,4人赞成,1人反对。按罗伯特,3>2,过半数。按国内规矩,这叫未过半数,实际等于那没来的4个人也反对了,其实人家只是没来而已。关键是,法定人数的意义就在与“在有缺席的时候,满足法定人数的出席者可以代表整体”,现在,没来等于反对,岂不是完全诋毁了法定人数的意义。二是国内普遍的把弃权当反对。举例,9个人投票,4个弃权,3个赞成,2个反对。按罗伯特,3>2,通过。按国内,也没过半数。什么叫“弃权”?就是“交给那些不弃权的人决定”,而不是“反对”。谁是不弃权的人?剩下的5个,如果剩下的5个中赞成的为多数,那当然应该通过。第三就是无法面对平局。既然规则是“少数服从多数”,那么没有“多数”自然就没有什么可服从的,就不作为好了。这不是议而不决,这种情况下反而正是不能“决”、不该“决”,否则就是侵害一半人的利益。必须等待真诚的说服使局势有所改变。 现在看规定“组织的人数必须是奇数”还有什么意义?你能保证出席的人数一定是奇数吗?你能保证不弃权的人一定是奇数吗?都不能。都不能就一定会有平局,你还是要面对。 最后,主席宣布“赞成方获胜(或者:反对方获胜),提议通过(或者,未获通过)。” 至此,一个提议的完整轮回就结束了。请大家说说,什么感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