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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正在查看 "qq黑客" 分类下的文章

2008-03-26 21:49

上诉人:陈寿福,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教工宿舍。
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南法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的判决意见,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构成犯罪。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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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0 16:54
冤案! 南山法院判决已出:三年有期徒刑,罚没收入118万。法院对陈寿福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证据竟无任何分析解释!
按照刑法,如果陈寿福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法定必备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证明,陈寿福是无罪的:

一、陈寿福主观上完全不具备犯罪故意!陈寿福开发珊瑚虫QQ,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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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9 10:37
阿不 http://hjf1223.cnblogs.com

   版权声明:该开源开发包,是基于LumaQQ的基于等价移植到.NET平台下,开发者不直接参与QQ协议的分析工作,移植到.NET平台纯粹是为了方便广大.NET开发者学习和研究之用,并且没有产生任何直接的经济效益,并且纯粹是个人的技术学习研究行为,与本人所在单位没有任何关系。此开发包的用户在使用过程产生的效益和涉及的法律责任与本人没有直接关系。如果影响到您或您的公司利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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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7 11:33
2008年3月6日: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方提交给法院的补充证据是陈寿福两张银行卡的存款余额单,总共9万1千多元。
  检察院和陈的律师以及陈寿福本人对案件都无任何新观点需要陈述。
  在结束上述流程后,主审法官即宣布休庭,整个庭审过程用时不足10分钟。
  庭审结束后,陈的律师认为公诉方提供的补充证据与本案无任何关系。

案件回放:
  2007年8月16日11时,深圳警方对陈寿福进行讯问,陈寿福并无任何隐瞒,将全部事实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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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15:59
今天上午,珊瑚虫网站再次更新,透露珊瑚虫案件即将判决,陈寿福的命运如何将在明天下午确定,以下是原文.
律师接到法院通知,明天下午要再开庭一次,理由是“检察院做了补充侦查”。
一切看明天下午……
2008-3-5

访问:珊瑚虫工作室

此前,腾讯QQ珊瑚虫案曾于2007年12月19日、24日分别开庭审理,在二次庭审结束时法院称将择日宣判。

但二次庭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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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7 02:47
作者:overred
来源:开往春天的地铁

(千万别用此程序乱发广告,更不要跟博客园闪存机器人对闪而刷闪存,后果自负,谢谢)
声明:
本程序以学习为目的,不涉及任何商业利益。任何企业和个人与此程序有关的商业行为,请与腾讯公司联系。
本程序的协议分析过程为黑盒方式,必然会存在不准确的地方,故仅供读者参考。
同时,本程序借鉴了很多互联网中流传的技术资料,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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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7 21:01

更新内容如下:

从2007年8月16日被带走,soff到现在已经在看守所等待了6个月。
  年前,我拜托唯一能见到他本人的律师去看望他,回来后他告诉我,soff状态还好,只是非常的瘦……
  几天前与soff的妹妹通了电话,她告诉我,她和父母没有在家过年,因为她的父母无法承受老家那一如往昔“年”的气氛。
  老家的人并不知道soff做了什么,soff的父母也不完全明白,他们原本以为soff的世界很精彩,但没想到精彩过后,他却变成了精彩的牺牲品,血淋淋的在那里待人宰割……
  我告诉soff的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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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2 14:59


小僧QQ消息群发器
此工具用于向QQ上所有好友(包括陌生人组)以及
QQ上所有的群发送信息,全自动进行,无需任何干扰!
输入需要发送的消息点击发送即可,发送期间,请
尽量不要进行其他操作,以免程序发生未知性错误!

更新:
2008.02.08  发布小僧QQ消息群发器V1.4 Build 08

类别:qq黑客 | 评论(1) | 浏览()
 
2007-12-27 19:20

千真万确!刚才拿QQ发送珊瑚虫案起诉书全文(标题到结束)给好友,
地址为:http://www.cnbeta.com/articles/46004.htm

马上被T,并提示操作危害其它用户,要求激活。
一开始不知道怎么回事,再次发给别人同样内容,再次被T,多次测试均为这样,请大家帮忙测试,如果是真的,那么腾讯未免也……
含图

类别:qq黑客 | 评论(3) | 浏览()
 
2007-12-25 13:46
请大家到www.helpsoff.com.cn支持soff      [第一次开庭情况]

第二次庭审结束,我们坚信陈寿福是无罪的!


从法律角度讲:
刑事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刑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罪刑法定”原则。除此之外还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和“疑罪从无”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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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代码真像外星语
 
 

不懂 不过点了你就留个印记
 

不会..
 

上次登录:28天前

百度空间也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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