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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细化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更具操作性
2007-04-25 09:37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本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等3部重要法律草案(下文“新规”为三审修改意见,“原规定”为二审稿内容)。

  经济补偿更具有操作性 不同的人适用不同标准

  新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原规定在6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修改原因为了增强可操作性,部分委员认为应明确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区分不同劳动者的情形,规定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新规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原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1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职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修改原因有些意见认为,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使用法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有些意见认为,约定服务期的情况比较复杂,除1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外,还有半脱产或者时间不足1个月却花费高额培训费用等情况。还有的意见认为,只有在用人单位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上班之日成立劳动关系“纸合同”须1月内签订新规(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修改原因有意见认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二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内订立,三是在用工前订立。应针对以上不同情况,对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进一步予以明确,以防止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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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04-27 21:34
最大的问题在于:争取合法权益的时间就只有60天.而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一点!!!

劳动局的工作人员总是以:"这是你们的权益,你们应该知道的." 以此为理由来对超过60天期限的员工不受理立案.
我们问过很多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请他们说一说消费者权益法共有哪些内容?? 请他们说一说宪法有哪些内容?? 事实上他们没有哪能一个人说对过几句!!!!

难道消费者权益法就不是他们劳动局的人应该知道的吗?? 为何他们说不出来呢?? 但他们却用"应该知道"作为拒绝的理由!!
员工们没有哪几个是学法律专业的,不知道就是不知道.

某些地方的法院,也是很熊的.

可是,这个"法"在60天上的解释,对不知道的员工们公平吗??? 宪法赋予他们的基本权力有得到实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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