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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之汽车快修
2007年03月29日 星期四 11:47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快修业户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小型车快修业户,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快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span>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2005 汽车维修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2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汽车快修业户

从事汽车维护以及汽车小修作业活动的业户 (不得从事整车修理、汽车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作业)

3.2 

汽车快修连锁企业

从事汽车快修业务的若干汽车维修业户,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使用统一商号、采取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物资配送,实行规模化经营的经济组织。

4 人员条件

4.1 企业管理负责人(可兼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可兼检验员)、检验、价格结算、维修(机修、电器)等关键岗位至少应浔?span>1人。

4.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4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关车型驾驶证,连续在汽车维修技术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3年以上,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4.5 价格结算人员应了解各类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业务。

4.6 维修人员应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机动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

4.7 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 组织管理条件

5.1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5.2 应具有汽车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3 应具有完善的配件购买、保存、使用管理制度,应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结算清单。

5.4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用户抱怨受理制度及投诉电话等。

5.5 鼓励实行计算机管理,必须向托修方出具统一格式的结算清单和材料清单,结算清单应列明作业项目、工时费及材料费。

5.6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类别:爱车护理||添加到搜藏 |分享到i贴吧|浏览(688)|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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