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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2、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3、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生产安全施工应急预案。 4、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6、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7、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9、开展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二、工程建设的重要安全生产条件 1、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2、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膜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4、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三、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3、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监理和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6、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7、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的处理 1、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2、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施工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3、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4、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5、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 五、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2、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 六、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 2、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投标报价中明确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4、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 5、施工现场出入口、交叉口等危险部位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6、办公、生活区安全管理 7、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8、提供作业安全防护用具、服装等 9、作业人员遵守施工规章制度 10、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1、办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2、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13、制定并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