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CB上讨论网上交易征税问题的一篇文章,原文比较长,站长摘录了其中的部分信息,如果你对本文不满意,请点击这里查看原文。

1.网上交易征税背景材料
·1998年美国克林顿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宣布:互联网为免税区,产品及劳务如果经过互联网传送者,均一律免税。当时在中国,阿里巴巴刚刚成立不久。
·2006年6月至12月,上海一家婴儿用品公司的老板张黎用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买卖婴儿用品,偷逃国家税款共计11万余元,网上交易征税问题浮上水面。
·目前我国有4000万人参与网上购物活动,年交易总额接近300亿元人民币,其中最大的C2C网站淘宝网的年交易额大约有170亿元人民币。
2.网上交易征税的主体
·目前,网上交易征税的主体应该是在网上拥有自己商城的B2C(企业对个人)主体,而非C2C(个人对个人)主体。因此大多数淘宝和易趣的网友并不用风声鹤唳。因为B2C业务模式征税的主体很明确,就是企业本身,而对于C2C国家还没有相关的法规来定义。不过根据现行法规C2C的缴税问题已经提上了日程。
3.网上交易征税先拿第三方支付开刀
·由于网络贸易通过网络传递信息,不涉及现金,不需开具收支凭证,是完全的无纸化操作,这使得税务审查无从下手,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征税是目前最可能实现的监管办法,这就意味着网购第三方支付将成征税突破口。
4.网上交易征税的弊端
·网络交易一种崭新的、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尤其在其获利甚微的阶段,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业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是非常必要的。
·如果一刀切地对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过程收税,很可能造成的结果是让一些价格敏感型的用户退回原始的货到付款。这一方面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抑制了第三方支付、银行等整个支付行业生态链在互联网时代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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