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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居住环境 拒绝噪音污染
2008-11-24 16:48
案例之一: 噪音搅人烦   讨要安宁权   消费者获赔精神损失费6万元

     起诉人:刘春仲一家五口

     被告人: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事由:年届七旬的刘春仲老人及老伴、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五口是危改房回迁户,根据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宏宇公司)于2000年将刘春仲一家安置在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某号楼居住。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所居住的房屋地下一层竟是给全楼供水的水泵房。水泵运行时发出的噪声严重影响了刘春仲一家五口的生活休息,搅得人睡不着觉、吃不下饭,整天没有心静的时候。2003年9月2日,原告委托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了噪声检测,刘春仲一家所居住房屋客厅在无背景噪声、一组屏蔽管道泵运行的情况下,实测噪声值仍为46.9分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其夜间标准为45分贝。同时,北京市环保局在对室内噪声污染问题的一个复函中明确,目前国家和地方没有室内环境噪声检测方法和标准,但依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T14623-93),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应低于所在区域标准10分贝,即不得超过35分贝。刘春仲一家遂将宏宇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宏宇公司退房并赔偿精神损害费等合计40多万元。
     宏宇公司辩称,他们针对此问题可以就房屋做降噪处理工作或更换噪声低的水泵。同时,法律并没有规定居住房屋内噪声超过35分贝就要对居住人进行赔偿,而且刘春仲一家人都没有出现因噪声所致的人身损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所确定的范围,刘春仲一家所居住的小区属于居住为主的区域,夜间环境噪声标准值应适用1类标准即不超过45分贝。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结果,被告水泵运转所产生的噪声高于国家标准中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相应标准,故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其作为噪声污染的加害人应向各原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刘春仲一家人近四年生活在超噪声标准的环境下,居住环境噪声超值已影响了刘春仲一家人正常的生活、休息,其身体、精神比他人附着以更多的负荷,噪音构成精神损害事实成立,遂判决宏宇公司赔偿刘春仲一家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并赔偿监测费325元。法院同时在判决书中指出,物质赔偿并不能从本质上改变已受噪声污染的生活环境,宏宇公司应尽快对水泵做降噪处理工作,保障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

     案例之二:全国首例高速公路噪音污染案 开发商被判赔噪音污染损失费

     起诉人:张先生等52家北京住户

     第一被告人: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

   第二被告人:北京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事由:经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拆迁,包括张先生在内的52户居民于1994年5月搬到位于京石高速公路旁的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9号楼居住。入住新楼后,张先生等52户居民的乔迁之喜很快被冲淡了。此楼距离高速公路仅30余米,日夜来往车辆发出的噪音让9号楼的住户们寝食不安。张先生的家人在屋内不能用正常声音交谈,不能用正常的音量看电视,没有休息和学习的安静环境,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张先生因此患上了严重的失眠症,家中的老人也不得不搬到别处居住。为了减少噪音,全家人只得终年紧闭窗户。经有关部门检测,该楼所受的噪音污染均超过国家标准。2002年5月,9号楼的居民们一纸诉状将该楼的开发商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和北京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为房屋安装隔声窗,并赔偿3000元,同时要求二被告自他们入住起每月赔偿60元噪音污染损失费,直至安装上隔离窗。
  北京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北京市市政设计院对京石高速路设计的车流量为每小时5000辆,到目前为止,该高速公路的车流量未超过原设计标准,而且原告的居住地点南邻京石辅路,因而把责任完全归咎于他们是不确切的。
  法院判决:2002年6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状告高速公路噪音污染案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在开发建设9号楼时,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在已有的城市道路一侧建设噪音敏感建筑物,该公司有责任采取减轻交通运输噪音影响的措施,他们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也应有义务对原告所受噪音污染承担责任。因此,判决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为住户阳台安装双层隔声窗,将住房室内噪音降到白天60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判决二被告赔偿住户所受噪音污染损失费每月60元,第一、二被告分别承担50元和10元,时间自1994年5月原告入住9号楼起,至被告为原告安装阳台隔声窗之日,此外,第一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3000元。

     案例之三: 限期治理噪音污染   逾期每日赔偿100元

     起诉人:董女士

     第一被告人:北京市国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被告人:北京市小型动力机械厂

     第三被告人: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

     起诉事由: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职工董女士于1998年4月30日入住产权为北京市小型动力机械厂、由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购买并分给自己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洋桥马家堡的住房。董女士一家入住新房后发现,自家房中不时发出巨大的震动声,后得知是生活用水泵房就在自家居住的楼下,水泵每隔六七小时工作一次,每次大约40分钟。水泵工作时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董女士一家人的正常生活,经多次与物业管理方――北京市国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涉,未能解决。所以直接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鉴于噪声无法排除,要求调整住房;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由于噪声污染给董女士一家造成的经济损失160200元。
     法院查明,水泵工作时发出的声响经环保部门检测噪声超标,同时,2002年10月15日丰台区环境保护局曾对北京市国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于2002年11月5日以前完成地下水泵噪声扰民限期治理任务,并处以1000元罚款。法院认为,该楼系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联建,双方各自安置其职工居住,设在该楼地下的水泵属双方共同使用,因水泵产生的噪音扰民责任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噪音治理任务亦应由双方完成。
     法院判决:北京市小型动力机械厂、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完成对地下水泵噪声治理任务;逾期按每日1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之四: 噪音“吵”死人 工厂要赔偿

     起诉人:万田林家属

     被告人:经营者何某

     起诉事由:河北省迁安市建昌营镇农民万田林与在自家院内开办饮料厂的何某比邻而居。何某与他人合伙开办的饮料厂的门口与万田林家的后窗近在咫尺,饮料厂夜晚运输饮料和空瓶的车辆马达声及各种噪音经常把万田林从熟睡中惊醒。七八年间,万田林一家多次为此与何某交涉,要求降低噪音,但何某不仅置之不理还扩大了生产规模,噪声也更大了,万田林因此慢慢患上了神经症。
  患病后,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万田林已经不能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并于2001年8月1日中午在村边的小树林里自缢身亡。万田林去世后,他的家属多次与何某交涉,但均协商未果。无奈之下,万田林的家属将何某告上法院。
  判决结果:迁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某的饮料厂产生的噪音超过了环境噪声标准,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了对万田林妻子、儿子及万田林的侵权。因有医学资料表明,噪音可导致神经症,故对造成万田林神经症的事实予以认定。2002年12月初,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万田林丧葬费1200元、死亡补偿费35000元、被抚养人??万田林父母??的生活费7000元,总计43200元,酌定被告何某赔偿30%,计12960元,加上其他费用共计13495元,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噪音侵害。

     案例之五:售楼人承诺不会噪音扰民 不能践诺   购房人投诉

     投诉人:洪女士等十几户北京市海淀区居民

     被投诉人:北京京门房地产开发公司

     投诉事由:洪女士、王先生等40多户居民于1999年陆续入住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与丰台区交界处的吴家村路10号院9号楼,该楼为一座呈L型的专混结构6层住宅楼。9号楼的东边背靠一条马路,这条路是海淀区与丰台区的分界线。当初消费者在购房时销售人员曾承诺说,海淀、丰台两区已经达成协议,这条路即将被封闭,所以该楼将不存在马路噪音扰民问题。售楼人员的信誓旦旦,让洪女士等买房人都信以为真。但入住几年来,这条马路不但没有封闭,反而由小路变成了供施工车辆通行的大道,尤其是夜间,大型施工车辆往来穿梭,刺耳的噪音搅的居民夜晚根本无法休息。在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洪女士等十几户消费者于2003年共同将该楼的开发商北京京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诉至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对此问题,北京京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有关负责人认为,该楼东面的马路是海淀区与丰台区的分界线,当初有关部门的确计划将该路封闭起来,但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却没有封闭,作为开发商,他们也无能为力。至于当初售楼的承诺,这位负责人说,因为在销售该楼时开发商委托了一家中介公司来销售,中介公司的一些人员为了尽快将房子卖出去,可能对用户做出了一些过分的承诺,但这些承诺都不是京门公司做出的,所以京门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调解结果: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了解,发现消费者所投诉的噪音扰民问题的确存在。居住在此楼的陈女士因为噪音污染而出现睡眠问题,夜里几乎没睡过好觉,严重的噪音使得陈女士白天上班都无法集中精力。但经过消费者协会多次调解,双方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住户将寻求其他解决办法。

     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噪声标准》规定: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昼间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规定: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分阶段限值:土石方阶段昼间不得超过7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类别:民商事案件 | 添加到搜藏 | 浏览() |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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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0 20:58 | 回复
rhshfghr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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