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文化预设人性本善,有“人之初,性本善”作为口头禅,因而对人的治理与关怀侧重以教化引导,按理据此形成的法律体系也应是善意的无罪预设(除非采纳了法家的性恶论),可是中国的法律却暗含有罪预设:嫌疑人首先被假设为有罪,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无罪。
基督教文化则预设人是带有原罪的(性恶),因而设置法律以惩戒,对人的治理与关怀侧重以宗教感化(但基督教也主张博爱),按理据此形成的法律体系也应是面向惩罚的有罪预设,可是西方法律却主张无罪预设:嫌疑人首先被假设为无罪,要判其有罪需要证据。
由此可见中国法律实际上是法家性恶论的产物而非儒家性善论的结果,中国文化阳儒阴法不假;而西方法律则以博爱基底兼容惩罚罪恶,让举善爱罚罪恶归于一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