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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简报(第2期)
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09:38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09年年会简报(第2期)


    从2009年10月31日下午开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09年年会进入小组研讨阶段,具体研讨议题包括21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实践的战略定位、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中国涉WTO案例、国际海事海商法等。

    专题一:21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实践的战略定位
    主持人:车丕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曾华群(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 间:2009年10月31日14:00-16:00

    近年来,许多国家、国际组织及学者对于国力日益增强的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的新作用、新角色、新选择非常关注。作为中国学者,我们应该对这一关系到我国未来国际关系战略新定位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严肃、客观、独立、深入的探讨,提出相关建言,俾利我国政府的战略选择,实践同道诸君“知识报国”的素志。为此,本次年会特设“21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实践的战略定位”这一讨论专题,就中国在当前国际经济立法更新、变革以及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过程的战略定位问题展开学术研讨。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王贵国教授在发言时指出,应从全球化的角度理解国际经济法。全球化的主要特点是相互依赖关系,总体的特点是相互合作,这非常重要和必要。从经济危机到G8 到 G20,原有的国际经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进行着变革,但这不是一种颠覆性的革命,而是一种原有制度上的变革,表现为主权权力的形式受到很大的限制。研究国际经济法学的目的是提高整体人民生活水平,或者说在生活得以保障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人权。王教授认为当今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习惯国际法的规则,多边、双边条约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和互为渗透;传统的国际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和国内法上的原则成为解释条约的原则;救济手段逐渐多样化且具有交叉性;对条约的解释渐次制度化倾向;判例法逐步成型;国际经济法对国内法的影响日渐加重。
   
    澳门大学法学院曾令良教授指出,应从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双边经贸关系、单边等四个角度认识21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实践的战略定位:首先,全球化一直在拓展、发展,相应地,国际经济法必须要适应、符合全球化。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实践应该更加积极地投身于多边体制的建设。其次,区域一体化与全球化是双轨平行发展的,中国国际经济法的实践要指引区域经济一体化。再次,中国国际经济法的实践要服务于中国和主要的贸易伙伴之间的关系的发展。最后,中国国际经济法的实践要为我所用,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加强我国的贸易救济机制,保护我国的海外投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WTO学院赵龙跃教授在发言中重点谈论了长期以来美国的对华经济政策。赵教授认为,美国对华主要经济政策是将中国纳入到可以由美国掌控的国际经济体系中。由于美国意识到遏制中国的发展是不可能的,因此,美国只想寻求在美中关系中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G20是美国的胜利。有学者指出中国应积极寻求获得更大的国际发言权,但赵教授认为话语权不等于决策权,问题关键是我们要说什么话,能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和接受?他还认为,我们不能仅仅把发展中国家作为合作对象,应该走向中高级阶段。此外,我们对于国际社会,已经尽到了很多的义务,但并没有相应地享有权利。就此而言,赵教授赞同陈安教授的观点,即中国应该积极调整我们的发展战略,这是国内发展的要求,也是国际社会对我们的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教授指出,站在国际经济法研究人员的角度上看,国际经济法是非常有用的,可以说已经站在了法学研究的前沿。韩教授认为中国与世界发展是同步的,是顺应历史潮流的,这是时代的大背景。至于中国在WTO的地位问题。韩教授认为中国既然加入了WTO,那中国也就被纳入了现有的世界经济体制之中。韩教授认为中国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比如,人口的优势,市场的优势,因此,我们不应该把自己放在过于卑微的位置,而仅仅把自己限制于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也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不能仅仅把焦点放在贸易保护方面,还要注重进行贸易促进。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徐泉教授指出,全球经济稳定增长,越来越来依赖于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构。中国参与深度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客观条件日渐成熟,中国所倡导的互利共赢发展战略构成了中国在新形势下建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点。在与南北两类成员实现共同发展的同时,中国将自身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发展融为一体,最大程度地兼顾了各方利益,并形成了多种合作机制,逐步在推动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以中国与东盟为中心的“10+1”合作框架的区域机制,以及围绕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深化为主导的双边体制中得到了彰显。中国经贸外交新格局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之间的互动格局已初见端倪。

    厦门大学法学院蔡从燕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解读国际经济新秩序建构问题:首先,关于当前的国际经济秩序:较之上世纪50、60年代而言,现有国际经济秩序虽然依旧不公平,但其公平性已有所提高。其次,中国倡导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因:是改善现有国际秩序的不公平性,而非重起炉灶,后者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是不利的;再次,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所要解决的是分配正义问题。从分配正义的角度看,大国必须承担更多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场所问题,应该通过多边途径而不是双边途径去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应让更多国家,特别是大国都来承担责任。最后,关于国际经济新秩序建设的角色分配问题:蔡教授主张主权国家应该扮演主角,而私人则不应该过多的介入。相应地,国家在对外签订条约时,应注重维护国内私人利益,不应让私人承担太大的责任。

    厦门大学法学院陈安教授认为,21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实践的战略定位是个十分重要的课题。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应当成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积极推手和中流砥柱之一。陈教授指出建立 NIEO乃是全球弱势群体数十亿人口争取国际经济平权地位的共同奋斗目标。这一光明正大、理直气壮的奋斗目标,任何时候都无需讳言,不必隐瞒,更不能悄悄放弃。中国人理应与时俱进,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邓小平提出的“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方针;中国在建立NIEO中的战略定位,理应一如既往,仍是旗帜鲜明的建立NIEO的积极推动者之一。中国理应进一步发扬传统的、具有独特内涵的中华民族爱国主义,通过BRICSM类型的“南南联合”群体,成为建立NIEO的积极推手和中流砥柱之一。

    厦门大学法学院曾华群教授在点评时指出,这场讨论会是学会对国际经济法理论讨论最为精彩的一次。首先,王贵国教授从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的表现进行论述,在考虑中国的国际经济秩序定位问题时强调国际合作。曾令良教授以多元的角度考虑中国的国际经济秩序定位的问题,并提出新的28字方针。赵龙跃教授更多地从国际关系,特别是中美经贸关系的角度来论述。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是,美国对华主要经济政策是将中国纳入到可以由美国掌控的国际经济体系中。曾教授进一步提出以下问题,即中国应当如何更科学地处理国际经济关系?是否需要有一以贯之的理念、坚定的立场和贯彻始终的原则?中国现在是发展中国家,但经济发展之后,是不是就不再坚持主权独立、公平互利这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专题二:国际贸易法研究(一)
    主持人:王传丽(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陈立虎(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 间:2009年10月31日14:00-16:00

    本场讨论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层面的国际贸易法律问题。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吴兴光教授首先发言,他的发言题目是《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留待后定条款》。美国《统一商法典》首开留待后定条款先河,规定缺少某项条款甚至某几项条款,合同仍然可以成立。吴教授认为,这有利于促成交易,对于推动当代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国际统一合同法已经吸收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合理成分,同样对留待后定条款作出了相当具体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而中国《合同法》未能以专条分层次和严密的逻辑对价格待定条款进行规范,且内容不完善,应予完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吴志忠教授着重分析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度。吴教授认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在预期违约的划分方法、内涵与构成要件、判定标准、履行充分保证的合理期限以及法律救济方法等五方面存在差异。他主张,中国的合同法应明确一致地规定当事人明示或默示违反“主要债务”才构成预期违约,完善判断当事人一方默示预期违约的客观标准,弥补救济方法的不足,应分设条文规定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做好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衔接和协调,并增加对于预期违约方明示拒绝履行的撤回权的规定。

    华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陈业宏教授则介绍分析了美国外贸法上对职工就业权的保护。美国外贸法从预防所涉职工失业的事前措施和对因不当贸易而失业职工的事后救济两方面保护企业职工就业权。而我国外贸法对外贸关联企业职工就业权的保护力度不够,甚至《对外贸易法》都不曾提及职工就业权保护的相关内容。陈教授主张,我国应在外贸法中将职工就业权保护作为首要立法宗旨,在实施每一项贸易措施前充分考虑就业利益,防范就业危机,主动采取就业补助、就业培训、失业保险等救济措施,完善听证程制度等程序,并合理利用国际立法以多渠道保护职工就业权。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王衡副教授介绍了他新近完成的一篇英文论文《强化企业对贸易政策的参与——中国的经验与教训》(Enhancing Business Participation in Trade Policy-making: lessons from China)。他认为,企业参与WTO贸易政策的决策,有利于决策的合法性,并提高公众的信心与执行力。尽管可能削弱效率,但仍然是利大于弊。尽管在WTO中没有直接关于企业参与的规定,但遵循先向内国政府提议,再由政府在WTO中提出的间接参与方式是合理可行的,包括政府、网站与行业协会等具体途径。他进一步认为,担评论义务对WTO新成员应当是全面而有限程度的,且应符合统一性的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李巍教授同样阐明其英文论文《CISG在中国的解释》(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ISG in China)的主要观点。他认为,目前国际社会对CISG的解释不仅是立法上的统一,更强调在诉讼与实践的统一。这不但是文本第7条的规定,还体现在正在编撰的判例集中。因此,对CISG的理解不应受到国内法的制度理念等影响,应尊重公约的独立性和国际性。此外,对于商业惯例的解释问题是否适合国内法的解释标准?目前实践中存在差异,但国际商会的解释作为权威解释的立场正在加强。

    在接下来的自由发言阶段,商务部条法司原副司长张玉卿教授提出了自己的两点考虑:一是中国的贸易法与商法存在混淆,二是对李巍教授关于惯例解释的观点表示赞同。张教授还结合自己主持中国政府加入CISG的历程,向与会者详细介绍了相关历史,得到了大家的热烈欢迎。

    在评论阶段,苏州大学法学院陈立虎教授认为,吴兴光教授关于合同中留待后定条款的论述精细独到,很有见地。吴志忠教授关于预期违约的问题研究非常深入,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之间的关系则值得与会者的进一步思考。对于外贸法对保职工就业权的护问题,陈立虎教授认为这是一个公法问题,并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外贸法的宗旨、劳工工资问题与市场经济的挂钩、以及与“两反一保”措施的挂钩。王衡副教授论文所提倡的价值体系和实践可行性均值得称道。李巍教授的发言则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中国对于CISG解释的贡献。


    主题三:国际贸易法研究(二)
    主持人:慕亚平(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论人:宋锡祥(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 间:2009年10月31日14:00-16:00

    云南大学法学院罗刚副教授在发言时指出,当前,仅从经济的互补性角度来探讨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关系现实意义有限,但从非传统安全角度来看则意义深远。目前的问题是,中国与东盟之间签订的一些框架性协议非常笼统,并不具有可适用性。如涉及自然人流动的拐卖人口问题、非法移民问题、跨境婚姻问题、出入境人员的身份确认及安全防范问题,再如中缅输油管道所引发的“中国威胁论”问题等。因此。仅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研究东盟问题远远不够,而应进行跨学科研究。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岳树梅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WTO多哈谈判受挫形势下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研究》。岳老师指出,农业补贴问题是多哈回合出现僵局的症结之一,也是我国面临的棘手问题。她着重介绍了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集团和发展中国家集团的补贴性规定,主张中国应当突破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的简单二分法,而是应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进一步晚上补贴措施方面的国内法律纪律。
盐城师范学院朱广东副教授就WTO农业贸易自由化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WTO成员在农业贸易自由化问题仍停留在坎昆会议的成果之上,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历史的先天不足,与各国国内政治的挂钩,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增强,以及发达国家压制发展中国家的谈判思维方式等。朱广东副教授指出,在该问题上,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有所作为,也能够有所作为,并发挥好协调者的角色。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刘彬讲师对区域贸易协定(RTA)成员对保障措施的歧视性适用问题发表了见解。尽管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若干判例中确立了“对应性原则”,具有平衡各方利益的积极作用,但在法律逻辑上存在需要推敲之处,能否得到国家实践的普遍贯彻也仍然很不确定。他认为,RTA的歧视性本质导致保障措施必然会“内外有别”,而WTO现有条文所提供的法律分析基础不够明确和充分,真正有效的解决途径是在WTO中进行多边性立法协调。而中国在WTO中“一国四席”将提供独一无二的实践。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顾敏康教授就当前热烈讨论的两岸经贸合作协议(ECFA)问题进行发言。他认为,经济因素的驱动和政治气氛的好转是ECFA摆上议事日程的大背景。在将ECFA名称、目标、地位、内容涵盖与CEPA及与ACFTA比较之后可以发现,ECFA的缔结收到政治层面的影响较大,但其实质仍是自由贸易协定。鉴于ECFA只是个框架协议,不能涉及FTA的全部领域,因此,ECFA初期所涉及的自由化程度应该等同于中国与东盟的协议,但不低于CEPA的标准。尽管ECFA目前有违反WTO规则之虞,但从长远角度看,其规定还是符合WTO原则与策略,并可从中国与东盟FTA的早期收获计划中找到借鉴之处。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宋锡祥教授发言的题目是《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探讨》。宋教授认为,在当前WTO规则裹足不前的背景下,而双边FTA很有研究空间。新加坡是第一个与中国签订并实施自由贸易协定的东盟国家,与和中国的经济互补性较强,可为中国和其他东盟国家签订FTA提供参考和借鉴。中国与东盟国家的FTA谈判是循序渐进的,而与发达国家则是一揽子方式,但中国与新加坡的FTA有一个突破:在农业上的零关税。这反映了中国在农业问题上限制进口和扩大出口的倾向。但该FTA对于中新两国经济合作的实际效用仍有待实践检验。

    对于上述小组发言,评议人宋锡祥教授认为,罗刚副教授的选题视角独特,从国家的周边安全角度去剖析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关系是很好的切入点。对于农业贸易自由化和农业补贴问题,在短期内取得突破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在FTA框架下的可行性更大。对于两岸经贸合作的问题,宋锡祥教授特别提及了近期两岸关系条例的修改,对居民身份证、投资企业等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而刘彬博士对于RTA项下保障措施的分析则非常透彻。

    在自由发言阶段,湖南大学法学院李小明教授对于RTA体系与WTO体系能否并存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宋锡祥等教授认为,两者不是谁取代谁的问题;慕亚平教授也主张,尽管二者的关系问题至今仍未解决,但实践中师并行不悖的,RTA是对WTO多变规则的例外,并受到后者的约束。此外,与会代表还就WTO成员的义务履行问题展开探讨,诸如部门涵盖、过渡时间、个别差别待遇、特别义务豁免等。


    专题四: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主持人:徐崇利(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朱兆敏(上海外国语大学教授)
    时 间:2009年10月31日16:15-18:00

    南开大学法学院左海聪教授在发言中提出了“国际经济规制法”的理念,其范围是以国际经济公法为主,兼及主要国家的涉外经济法。与广义国际经济法相比,国际经济规制法的优长之处在于:(1)它有自罗马法以来的公私法划分作为依据;(2)剥离出国际商法后的国际经济法,其规范性质趋于单一,限于调整国际经济规制关系的国际公法和国内公法;以国际经济规制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经济法学可以成立一个和谐贯通、逻辑严密的学科体系;(3)将有助于国际经济法的教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晓东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法学界对一些理论性问题的理解存在混乱,常常会使具体研究误入歧途。老百姓常认为国际法院是代表世界最高效力的法院;有人认为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似的自上而下的体系。实际上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类不同的体系:国际法,只有国家才有权签字、有批准书,才成为约束缔约国的法,它只约束国家,对个人没有直接的约束力。而且国际法没有强制的执行力,只能通过国际的舆论。国际法是平行的,国际条约是不存在应该履行这个或那个,没有高低效力的问题。国际法调整的内容是具体的,本身不能够什么都管,即使是WTO的条款,也不是任意可以采取措施的,只能依据条约规定在某些范围内采取措施。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李万强教授认为,国际私法应当依司法过程构筑其知识体系,而国际经济法则应当淡化以分析实证主义为基础的法理构建的努力,转向以功能目标的实现为核心构筑其知识体系,并强化动态研究,这样,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不仅能实现其自身结构体系的合理化与科学化,而且长期以来学界关于两者范围的争论也会自然消失。可以将法的功能体系具体划分为“法律部门”和“法的部类”。由于法律部门同时也具有调整社会的功能,因此,在很多场合,二者具有重合性。国际经济法也应该属于一个法律部类,其存在的目的是某项社会功能与任务的实现,它是已有不同法律部门的规范与文件的综合利用,它并不存在自身的法理学。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刘敬东副研究员主要从三个方面阐述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问题。第一,中国在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制定需要考虑基础研究问题,因为国经法的规则从经济学的原理衍生出来的,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基础。至于中国的战略地位问题,现在世情、国情、党情都在发生巨大的变化,我们确实要调整战略,应在规则制定方面要争取主动权。第二,中国学者应掌握更多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对话。第三,中国的国际法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中的地位。宪法没有国际条约适用的规定,WTO的案子在国内的影响力甚弱。我们在国内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国际法学者的参与,在制定国内法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国际条约和习惯的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朱兆敏教授在评议时指出,国际经济管理法和国际经济交易法产生的背景不一样,调整目标也是不一样的,这应当成为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建立的考虑因素。作为法学家,要讲规则,因此,针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不能笼统的说包括什么法,而应从其产生背景等开始探讨和研究其所应涵盖的范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整个社会,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个人利益最大化。就此而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管理法的法律原则是不同的。与会认识还就中国学者参与全球平等对话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专题五:中国涉WTO 案例
    主持人:朱榄叶(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评论人:张乃根(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小勇(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时 间:2009年10月31日16:15-18:00

    当前,随着中国参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WTO中涉及中国的案例呈现出频发的态势。为此,本次年会专门设立了“中国涉WTO 案例”这一研讨主题,展开对相关案例的集中攻关。

    “欧共体影响生物技术产品批准销售措施案”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第一个案件。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王传丽教授认为,转基因产品贸易规则是WTO贸易规则中的空白点。引起本案争论的问题,归根到底是道德或价值观问题,而非贸易问题;WTO的SPS协议不适用于解决本案争议;如果对涉及《生物安全议定书》等提出的有关转基因技术及跨境转移产生的争议进行审理,应当另外设立法庭。此外,对于转基因农产品贸易中所涉及的道德、伦理等问题时,中国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需追随少数发达国家的脚步。

    武汉大学法学院漆彤副教授着重分析了目前正处于WTO磋商阶段的欧美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争案。漆副教授认为,该案反映了全球范围内资源争夺战日益激烈的趋势,以及中国在稀缺资源开采和出口政策方面的重大变化。国际法上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和WTO多边货物贸易纪律均构成分析本案的法律基础。基于保障国内原材料供应、保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国家安全的紧急情形等理由,主权国家有权管理、限制本国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出口。考察GATT例外条款及中国入世具体承诺,中国在本案中仍有较大回旋空间,在磋商中不宜作出过大让步,并应该善用资源禀赋优势,反击美欧的霸权主义逻辑,完善相关产业的国内制度,维护民族产业和经济安全。

    2009年中美轮胎特保案,是中国入世以来美国第一次运用“特保条款”对中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郑玲丽讲师就交流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美国和其他世界经贸强国或国家集团怀疑和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症结所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不仅是WTO成员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有效的解决贸易争端的方式;应当建立和完善我国贸易救济预警体系,形成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一体化的三级联动协调运作机制。

    在评论阶段,复旦大学张乃根教授认为,本专题论文的作者主要是大学教师,而律师与政府官员写的比较少,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研究现状形成了强烈反差,也表明了我们还要更加注重实务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贺小勇教授在评论时指出,当前,WTO的研究已经日趋精细化,因此难度也在加大。几位发言人的共同特点便是观点鲜明。例如,王传丽教授关于转基因农产品的法律问题和伦理问题,不但是发达国家的关切和分歧所在,中国也应进行价值和利益选择;漆彤副教授则指出,原材料出口限制的争端,其本质上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全球资源争夺和经济利益之争问题。

    在随后的自由发言阶段,商务部条法司副巡视员杨国华先生介绍了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情况,并介绍了商务部涉及WTO争端时的“四体连动”工作机制。他还建议国内学界应加强案例和理论研究,为实务部门提供更多的资源。张玉卿教授则赞同张乃根教授的意见,呼吁实际参与办案的律师应多介绍一线消息。针对转基因产品引发的法律问题,张教授也主张,这与其说是法律问题,还不如说是技术问题。韩立余教授则主张,在案例分析中必须抓住解决措施,其中分析材料是关键,而不是空洞谈论是否公平的原则问题。朱榄叶教授也认为,做论文的依据能有一手资料就要收集一手资料,不应轻易采纳媒体的意见,因为媒体往往带有个人意见,为了吸引眼球可能会有些偏颇。


    专题六:国际海事海商法
    主持人:吴焕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张湘兰(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 间:2009年10月31日16:15-18:00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陈晶莹教授交流的题目是《论托运人支付到付运费的法律依据》。陈教授结合案例认为,在承运人目的港交付受阻时,其得以以运输合同为由主张到付运费请求权的责任主体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包括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承租人和提单运输合同下的托运人;而在提单项下,只有交货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蔡具备收货人的身份和地位,他们才有义务在提单项下支付到付运费。陈教授还就《合同法》第65条规定与《海商法》第87、88条规定之关系的争议,并认为,只要承运人在卸货港交付受阻,其无需根据《海商法》先行行使货物留置权,而可根据《合同法》直接向托运人主张有关运费损害赔偿请求权。

    海南大学法学院张丽娜副教授探讨了海上强制保险的制度价值。她主张海上强制保险的制度价值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该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于它对公平正义的保障:海上强制保险制度使责任者承担了应有的责任;受害者获得了应有的补偿;国家和政府免受巨额损失。同时,海上强制保险制度作为利益平衡的理想机制,在平衡受害人利益、加害人利益、国家利益和保险利益中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另外,海上强制保险在节约社会成本,追求社会效益中也体现了其应有的制度价值。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李志文教授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发表了自己关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看法。目前理论界对港口经营人没有统一的界定,实践中则出现了四种不同的观点,即受雇人说、代理人说、独立合同人说,以及实际承运人说。李教授认为,实际承运人说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但未能对《海商法》语境下的实际承运人做出准确的定义,也未考虑港口经营人的具体情况。因此,要准确定位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关键在于对中国《海商法》第42条第(二)项“实际承运人”概念的理解。而《鹿特丹规则》在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问题上的前瞻性规定则应该成为我国《海商法》的发展方向。

    广州大学法学院向明华教授与会交流的题目是《海事行政管辖权纷争及解决》。向教授首先简要回顾了自海事法院1984年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海事法院和地方人民就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得多次反复。而基于海事行政案件的专业性、海事行政诉讼与相应海事海商案件的牵连性、海事法院跨行政区管辖的优势以及海事行政专业法官培养等重要理由,海事行政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主管。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应海事行政管辖权规则之间的冲突,法官目前可以通过法律适用规则和法律解释技术,妥善解决。他进一步预言,基于上述分析,在不久的将来,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会再次明确,海事行政案件仍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辉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确定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不但涉及实体权利义务以及管辖,甚至关乎法律适用。他指出,传统上我国主流观点认为,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而新近大量研究则倾向认为其为买卖合同。而两种观点在定造人和买方对于标的物制造过程的介入程度、合同的履行要求、合同标的物性质等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张副教授认为,船舶建造合同是一种混合性的合同,其中承揽性质居于主导地位;由于材料主要或全部由建造人提供,因此建造人应根据建造的事实行为而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并负有转移至定造人的义务。

    宁波大学法学院陈海波讲师以丰富翔实的实务与司法实践资料,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进行了分析。她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仅规定了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导致法院在审理责任限制案件中无相应的程序规则可以适用。该法对基金程序各条款的规定,也有诸多相互矛盾之处,使得法院在审理基金案件中有法难依,导致裁判不统一。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设计,应当以实现责任限制基金的集中诉讼、一个事故一个限额和债务担保三大功能为出发点。基金程序的规定必须体现设立基金的便捷性、确认责任限制权利的统一性、诉讼的集中性、债权人会议与基金分配的互补性,以及明确确权裁判的效力范围。

    在自由发言阶段,华东政法大学魏业宏老师认为应明确海上强制保险的范围。对此,张丽娜副教授回应认为,其范围实际上无法确定。每个国家都出于各国的利益,适用不同的范围,但仍主要集中于海上有毒有害物质清除、航行安全等公共利益领域。针对陈海波讲师提到的海事赔偿限制责任问题,有提问者问这是指实体还是程序权利?陈老师认为,该问题存有争议,应该是实体内容加上程序保障。此外,与会者还就参加了保赔协会与强制保险的关系、强制性的确定方式、强制保险的优势等问题展开探讨。

    武汉大学法学院张湘兰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分析和评议。她认为,张丽娜老师的论文从选题上很有创新性,如果能结合最新案例进行分析则更有意义。陈晶莹教授论文以小见大,对实务部门作用很大。李志文教授的论文则通过对《鹿特丹规则》的分析,将国内关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研究引向深入。向明华教授的论文细数目前我国海事行政管辖权的优劣之处,如能增加论证角度则会更有说服力。张辉副教授试图调和国内关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的争议,但有关表述仍有待精确化。而陈海波讲师的论文既提出问题,又解决问题,理论论证严密且能结合实践,但如何协调坚持效率与保障公平仍值得进一步思考。张教授最后谈到了自己的感触,即本次是国际经济法年会上第一次设立专长讨论国际海事海商法律问题,应当继续发扬。

    最后,吴焕宁教授作小组讨论总结。她认为,本场讨论的问题源于实践,所给出的解决方案也是面向实践。面对《鹿特丹规则》等国际法律制度的最新发展,中国的学者应当密切予以关注,建议以后的年会也对此领域给予充分关注。
                                                                    (CSIEL秘书处、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会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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