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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简报(第3期)
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09:39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09年年会简报(第3期)


    2009年11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法年会2009年年会继续进行小组讨论,研讨的议题包括暨国际税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WTO法、贸易救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等。

专题七:国际税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
主持人:廖益新(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刘永伟(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 间:2009年11月1日8:30-10:1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秀文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赵教授通过对五个案例的分析,认为:仲裁裁决的国籍首先应当适用ICC规则规定的裁决地,进而由仲裁地点所在国决定ICC裁决的国籍。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的普遍立法与实践,ICC仲裁院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做出的裁决应当视为我国裁决。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此类ICC裁决时,尽管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尚无依据我国国内法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依据,但根据《纽约公约》第1条(1)款有关“非内国裁决”的规定,可将此ICC裁决视为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并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黄雁明仲裁员结合自己参与的三个案例,分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的适用问题。在相关国家都是CISG的缔约国时,CISG应当适用;在合同文本中文版中缺失法律适用条款而英文版中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先适用CISG,再适用当事国法;最后,当事人在是否适用CISG这一问题上的沉默,并不能排除CISG的适用。

厦门大学法学院陈辉萍教授探讨了《华盛顿公约》项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她指出,《华盛顿公约》仲裁裁决未及时得到承认与执行的一个原因是败诉方申请中止执行,这类中止执行的申请都得到仲裁庭或特设委员会的支持。迄今为止,在4起案件中,败诉的东道国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胜诉的外国投资者向第三国寻求承认并强制承认执行,但都无果而终。

宁波大学法学院蔡连增副教授从我国税收宏观调控角度分析了我国税收法治的现实困境与可能出路。他认为,2005至2007年之间,我国通过个人转让住房缴纳营业税、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出口退税等税收措施进行宏观调控,颇具经济和社会影响力,但从税收法治化角度审视,上述税收调控措施的正当性甚至合法性值得商榷。他认为,通过税收的宏观调控必须接受税收法定主义的约束,必须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必须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相信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

当前,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而公共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中的税收问题则不可忽视。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陈红彦副教授认为,为了解决养老保险基金境内外投资税收非中性问题,当前双边税收协定往往要求来源国对养老保险基金境外投资收益免予征税。而受制于我国国内养老基金税收待遇和管理现状,目前我国境内绝大多数养老基金还无法享受双边税收协定意义上的投资免税利益。因此,应统一养老保险基金国内投资收益的免税待遇,进一步完善商业性养老保险的专业化和规范化,适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引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免税的规定。

刘永伟教授在点评时指出,赵秀文教授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问题的论述深入,但也暗示着裁决国籍的认定标准似乎不完全是法律问题,更像是政策选择问题;黄雁明仲裁员指出了CISG扩大适用的倾向;陈辉萍教授的发言对当前我国的实践很有借鉴意义;蔡连增副教授的发言表明,税收不仅是一个专业问题,还是一个宪法问题;陈红彦副教授的论文则从微观角度分析了我国养老金到海外投资所面临的税收待遇问题。

在自由发言阶段,与会人员还就仲裁裁决的国籍、CISG的适用等问题展开了进一步讨论。


专题八:WTO法
主持人:王贵国(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评论人:左海聪(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 间:2009年11月1日8:30-10:10

吉林大学法学院那力教授的发言围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必需”问题展开。她结合相关案例指出,应该结合第20条的制定目的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来解释 “必需”的通常意义;在确定相关措施是否“必需”时,权衡与平衡方法(weighing and balancing)被广泛引用;且在无合理可行的替代措施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但一些措施是相互补充的关系,而不是相互替代;最后,被诉方要就其措施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总之,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其主要作用在于区分合法规制措施与作为保护主义借口的非法措施。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毛骁骁讲师在谈及WTO框架下的授权报复问题时指出,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授权报复的程度应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相等。然而经济学研究表明,两者的严格相等很难实践。而在外国销售公司案中,DSB将相等程度解释为一个恰当的区间,希望以此来促进DSB裁决的履行。然而,由于在授权报复机制中存在的“囚徒困境”,上述愿望恐难以实现。可能的对策便是引入第三方力量或多次博弈来破解“囚徒困境”。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兰兰副教授的发言主要涉及WTO框架下的中国体育服务的市场准入问题。她指出,体育服务也可以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进行。尽管中方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清单中没有“体育服务”的承诺,但在“水平承诺”中却有相关内容。因此,尽管我国未对体育服务作具体承诺,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对体育服务市场绝对或完全不开放。从长远看,我国体育服务市场的开放只是时间和步骤问题。为此,应当修改《体育法》以确定体育服务贸易的法制化轨道,加紧制定亟需的专门体育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完善现有法律规范以提高其立法层次。

左海聪教授在评议阶段认为,从三位老师的发言可以看出,我们对国际法的研究已经进入实质化阶段:那力教授对“必需”的解释采用了案例研究的方法,指出了“必要性”的解释标准正从严格走向宽松,并倾向于环境保护价值。但关于服务贸易中对必要性的解释标准是否有货物贸易这么严格,仍需继续研究。毛骁骁讲师论述了WTO下授权报复与损失的问题,其理念是恢复贸易利益的平衡,但其实际效果取决于争端双方的实力。兰兰副教授的个性化研究则回答了媒体提出的“外资进入中国体育界是否受限制”这一问题。

在自由发言阶段,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肖威老师补充道,澳大利亚补贴案和美国音乐版权侵权案可以很好地解释报复措施的“相等性”及“相当性”问题。复旦大学法学院董世忠教授则指出,WTO争端解决过程中,民族利益与国际义务的平衡问题很复杂,DSB执行难的问题似乎可以通过第三方的方式解决。对于体育市场的开放问题,董老师主张体育应该回归娱乐,不应该附加政治经济等其他因素。


专题九:贸易救济法(一)
主持人:曾令良(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论人:韩立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 间:2009年11月1日8:30-10:10

针对2009年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中山大学法学院慕亚平教授从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出发,从程序和实体审查、相关市场的界定与市场分析,以及“经营者集中的豁免”的条件等三个方面分析了商务部决定的合法性,并进一步建议应该定明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强化基本控制标准的指引性,细化对经营者集中的考虑因素等。

新出口商行政复审制度(new shipper review)为反倾销中善意新出口商提供了免予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法律救济途径,也是WTO所允许的四种反倾销行政复审类型之一。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张丽英教授认为,该制度的公平性正逐渐弱化和扭曲。美国中止新出口商担保优惠的政策,以及归零法仍适用于新出口商复审的政策,均有违WTO《反倾销协议》。上述政策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性关注,更是违反公平贸易原则,是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单边措施的具体体现之一。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商系吴益民教授在谈及反倾销中公共利益原则的价值取向时表示,公共利益原则的确立是对反倾销法原有的价值取向的一种纠正,表现出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公共利益原则创设了一种新的机制,为各国反倾销调查及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提供了一种更为合理的途径,为国内相冲突的利益关系方提供了一种协调机制,并对国家之间双边经贸关系的正常化起着协调作用。

针对多哈回合修订《反倾销协议》的最新进展,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张新娟教授对修订草案中的倾销幅度认定时“归零法”的适用、评估损害的因果关系认定、公共利益、日落复审四个焦点问题进行研究和评析,希望能在理性评估该草案的意义上,为我国下一阶段谈判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上海外贸学院法学院冯军副教授从实证的角度对2009年印度对华贸易摩擦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尽管金融危机的冲击有所减缓,中印双边贸易摩擦案件仍居高不下。中印双方的主要出口产品具有相似性和竞争性,因而较容易产生贸易摩擦;而中国对印度市场份额的迅速扩大,也增加了中印贸易摩擦的概率。尽管中印贸易摩擦近期有所升级,反中印作为主要的发展中大国,印度应避免对中国使用贸易歧视政策。毕竟,贸易保护主义不能拯救印度经济,只会对全球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在评论阶段,针对张丽英教授的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教授认为,美国限制高科技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中国是否可以在WTO框架内对美国提起申诉,这是政治问题;但在法律层面,关于出口限制的三种情势,WTO有明确规定认为法律条款文章中写的很清楚,需要作深入研究。针对慕亚平教授的论文,韩教授认为贸易政策和反垄断法紧密联系,论文选题新颖,但文章在阐述各方争议方面不明显。对于吴益民教授关于公共利益的论文,韩教授认为在贸易救济领域应该慎用公平概念,对于倾销和补贴要立足于损害的发生方面;特保和两保不一样,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框架要有所界定。而冯军副教授关于中印贸易摩擦问题的论文则选题立意很好,研究有实践意义。

在自由发言阶段,与会人员就限制资源出口的国际法依据、贸易保护主义等问题展开了进一步探讨。


专题十:国际金融法(一)
主持人:李仁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评议人:张庆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 间:2009年11月1日10:20-12:00

全球金融危机的阴霾尚未散尽,国际金融法小组的讨论也相当精彩。

苏州大学法学院韩龙教授以《美国金融改革方案》的出台为背景,剖析了金融法语境下“规制”与“监管”的含义及其相互详细,认为出金融法在本质上应是规制与监管之法,同时有机地包含了调整交易的私法规范。在触发这场金融危机的过程中,美国在规制与监管中出现的有悖常规、规则有误和有规不守等乱象和怪象,在一定程度上便是对金融法性质和任务定位不清或偏颇的痼疾发作。他还指出,金融规制与监管不是不要,也不排斥市场机制,只是金融业由于其特殊性和金融市场失灵而伴生的巨大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危机,离不开金融规制与监管制度。

200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先生关于建立超主权储备货币的论点引发了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云南大学法学院陈云东教授在发言中则指出,建立超主权储备货币的设想由来已久,其核心都是为了解决“什么样的国际储备货币才能保持全球金融稳定、促进世界经济发展”这一难题。未来的“超主权储备货币”至少应满足国际社会对储备货币的几点要求,即具有稳定的币值,货币的供应应当秩序谨然,货币的供应量应满足国际社会的实际需要,储备货币的根本职能应是维护国际金融的稳定。

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球及各国现有的金融监管秩序提出了严峻挑战。南京大学法学院胡晓红教授指出,无论是欧盟的金融监管体制还是国际组织的监管规则,都存在明显局限,它们缺乏金融监管理念的支持,缺乏对金融创新的监管,缺乏规则相互间的协调,也缺乏强制约束力、系统的监管规则。她主张,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构成应当主要以强化金融国际组织权力和制定具有拘束力的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辅之以金融专门国际组织制定的“软法”。

云南大学法学院米良副教授以1997年和2008年东南亚地区遭遇的两次金融危机为背景,分析了东南亚国家的金融法律体系。他认为,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东南亚国家纷纷进行改革,主要是改革金融体系、加强金融监管、维持币值稳定、保持资本市场平稳等。但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再次暴露出东南亚国家金融体制的诸多问题,特别是过早放开对资本账户的管制、监管体制不健全等,从而对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制具有借鉴意义。

武汉大学法学院张庆麟教授在评论时指出,此次危机的发生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关注,改革和重新构建全球金融秩序的呼声日益高涨。韩龙教授的论文将应对金融危机归纳为一种监管和规制,就最新的方案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金融法的品性问题。米良副教授的论文也印证了其规制的内容求证规制和监管,解释规制和规治。陈云东教授的论文指出,美元霸权地位是历史原因产生的,但如何把美元作为外汇储备又不会对国际经济社会造成隐患,如何破解“克利芬难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安排。胡晓红教授的论文则提出了对于金融监管秩序是适用统一监管还是各国独立监管的难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在自由发言阶段,与会人员还就我国的巨额外汇储备、新的国际金融组织的建立、巴塞尔协议的执行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专题十一:国际投资法(一)
主持人:单文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李万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时 间:2009年11月1日10:20-12:00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何培华律师梳理了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体系。他认为,上述法律体系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但在前瞻性、系统性和一致性方面仍有缺陷,外资并购的审批机制缺乏协调性,审批标准缺乏透明度,对外国投资者界定缺乏统一性,对中方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保护缺乏明确性。为解决上述问题,何律师主张应充分行使国家立法权,杜绝部门越权立法,采取单轨制立法模式,改革审批制度,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明确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的审查标准,完善国有资产评估评估机制,并强化司法救济制度。

当前,外国投资者利用双边投资条约中仲裁机制的案例激增,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巨大挑战,如巨额涉讼费用、大额赔偿额等。为此,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陈咏梅副教授主张应为发展中国家有效参与投资条约仲裁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储存法律权威资料、提供法律培训、在具体案件中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顾问等活动。湖南大学法学院李小明教授对此设想表示赞同,认为这一援助机制符合ICSID的宗旨,中国应当积极争取主导权,并发展该机制。此外,针对法律援助中律师的地位问题,李小明教授提出了跨境律师服务的市场准入问题,而陈咏梅副教授则认为,该法律援助中心应类似于WTO的咨询机构,不涉及市场准入问题。

中山大学法学院梁丹妮讲师就投资仲裁的透明度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结合2006年《ICSID仲裁规则》和《UNCITRAL仲裁规则》的最新修订指出,仲裁规则的变化、国际仲裁庭的实践和国际投资条约的发展,都表明了投资争端仲裁程序增强透明度的必然性和可行性,单应当以不干涉争端当事方的正当程序权利和尽量减少对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妨碍为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祁欢副教授则对比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仲裁机制的异同,赞同ICSID是仲裁机制应当增强公开性。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合同纠纷,能否由国际仲裁机构仲裁,是一个较有争议的问题。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王玉萍讲师结合晚近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保护伞”条款及相关案例指出,尽管投资合同中排他性的协议管辖与投资条约下的国际管辖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且国际法理论和相关规则尚未给出明确的解决之道,但在实践中,协议管辖条款不能排除国际仲裁已成不争事实。

厦门大学法学院王海浪讲师主要分析了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格投资者问题。他认为,当前的多数双边投资条约对“投资者”的定义太过简单,在解决双重国籍的投资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投资者、非法人投资者以及另一缔约国国民的同意等问题上力有不逮,有待改进。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李万强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他认为,何培华律师从实务角度出发评析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论述详细而有现实意义。陈咏梅副教授关于建立投资条约仲裁法律援助中心的设想有很强的创新性,与梁丹妮讲师提到的投资仲裁透明度问题一样,这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的面临的问题,也是发达国家亟待解决的难题,因而可谓是投资条约仲裁机制的制度性难题。王玉萍讲师关于保护伞条款的论述主要涉及管辖权的冲突及法律适用问题,其与特许协议问题的关联有待进一步发掘。王海浪讲师的论题很有针对性,但所提的建议有待细化。

在自由发言阶段,厦门大学法学院池漫郊副教授等与会人员就国际仲裁的透明度,以及其与商事仲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联性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


专题十二:贸易救济法(二)
主持人:孔庆江(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杨树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时 间:2009年11月1日10:20-12:00

2009年6月23日,美欧就中国稀有资源出口限制联手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贺小勇教授就此案发表评论指出,本起争端的实质是各国对稀有资源的利益争夺,但在DSB中却表现为典型的法律争端。从GATT规则、入世议定书及工作组报告的相关规定来看,中国相关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中国应建立内外同等的资源保护机制,应将WTO中有关资源保护措施的规则直接转化为国内法;对于资源出口限制争端的解决,可以更多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国家重要经济利益。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陈业宏教授指出,美国反倾销法明确具体规定了政府的反倾销立案义务、反倾销调查义务、实施反倾销措施义务、行政复审义务和反规避义务,促使政府在反倾销实践中的积极主动作为,使得美国反倾销颇有成效,并从根本上保障了美国国家经济安全。而中国的反倾销法则基本上忽视了对政府作为义务的规定。他主张,我国应树立“法治官”的反倾销立法指导思想,提升我国反倾销立法的明确性,设置科学完备的反倾销机构,完善反倾销案件中的程序要求和监督机制。

2009年9月,商务部决定对美国对华出口部分汽车和鸡肉产品同时发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是中国针对外国发起的第一起“双反调查”。汕头大学法学院白巴根教授在评论该案时指出,各国的反补贴法,尤其是在补贴的定义等核心问题上,应与《SCM协定》相一致。他认为,根据《SCM协定》第1条的规定,能够形成补贴来源的“财政资助”本身不是“补贴”,更不会构成“利益”。因此,应将我国《反补贴条例》关于补贴的定义修改为“一个国家的政府和公共机构通过提供的财政资助为接受者所带来的利益”。

针对2009年美国新经济刺激计划中的“购买美国货”条款,河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吴凡副教授认为,国家干预中的贸易保护主义违反经济全球化的大势。为了协调经济全球化与国家干预的冲突,需要在各个领域进行合作。政府采购中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虽然不违反既有的国际义务,但可能阻碍经济危机的全球救治。全球化的金融危机需要全球化的治理,建议各国在政府采购领域进行国家干预限制,从而促进该领域的国际合作。

来自阿根廷Buenos Aires大学的Silvia Karina Fiezzoni教授介绍了阿根廷政府于2008年制定的第1393号法令。她指出,该法令中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新规定减少了调查周期,对当地生产商更为有利。对于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中国出口商,阿根廷政府仍未将两国政府在谅解备忘录中的精神纳入其国内法律,因而到现在为止,中国在反倾销诉讼中仍被认为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

在评议阶段,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杨树明教授指出,从总体看,各位发言人都具有问题意识和实践意义。贺小勇教授关于资源类贸易争端的解决模式选择的观点,很有创新性;陈业宏教授关于反倾销中政府的作为义务,对我国政府有借鉴意义;白巴根教授关于补贴定义研究以小见大;吴凡副教授关于美国“购买美国货”条款的研究与Silvia Karina Fiezzoni教授关于阿根廷新近立法的介绍可谓切中时弊。

在自由发言阶段,与会者就反倾销案件中政府义务的性质及其与WTO法的相符性、政府采购的合法性、“两反调查”的政府管理模式与机构设置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专题十三:国际金融法(二)
主持人:韩 龙(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李国安(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 间:2009年11月1日14:00-16:30

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七国集团发起成立的“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 FSF)的未来走向令人关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李仁真教授考察了FSF的产生背景,认为FSF是一个全球金融体系的讨论场所和政策生成机制,其工作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和实践性等特点,但在组织层面缺乏代表性,没有稳定的常设机构和正式的执行机制。在本次金融危机的催动下,FSF的重构对国际金融稳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为增强新兴市场国家的话语权提供了历史机遇,为建立全球金融早期预警机制奠定了组织基础,为统一金融监管标准搭建了实践平台。

针对本次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辽宁大学法学院杨松教授认为其直接原因在于有关国家对于金融监管的缺位,金融改革措施不当,各国金融发展失衡,但危机在本质上则是一种制度危机,体现了建立在实体经济上的经济法与虚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冲突域失衡,也表明了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的崩溃。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罗国强副教授则认为,美国的次贷危机是典型的信用风险,本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最大原因不在于金融风险监管规则的不完善,而是在于有关的金融风险监管规则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范晓波副教授则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分析了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她认为,引发本次危机的根源是次级抵押贷款的膨胀,信用评级的不透明性为危机的蔓延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法律和监管约束的缺失为危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治理与防范方面,杨松教授主张,要遏制金融危机必须从规制国家货币权入手,明确各国货币,特别是货币风险的法律责任,规制跨国货币的金融垄断,明确各国货币的国际合作义务,建立货币和金融争端的解决机制,并最终建立以超主权信用货币为主的国际储备币种。罗国强副教授则认为,目前最紧迫的问题不在于修改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国际金融风险监管规则,而应落实既有国际金融风险监管规则。此外,中国还应当进一步从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完善对离岸金融的监管。范晓波副教授介绍了美国应对次贷危机的相关机制,主张中国应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并建立政府监管、金融机构自律监管和市场监管的三位一体监管架构。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田田教授以中国银监会颁行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为依据,分析了中资银行集团境外机构并表监管的方式与途径,并着重解析了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对于境外机构并表监管的主要风险要素。她认为,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正在改变国际金融市场的格局,为中国银行业加快境外直接投资提供了很好的机遇。中国银监会颁行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为以银行为母公司所构成的银行集团境外机构风险的并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贯彻了审慎监管原则,其尚嫌不足的部分可借鉴巴塞尔文件体系中的相关规则。

厦门大学法学院李国安教授对上述发言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李仁真教授的发言具有前沿性,次贷危机为FSF的完善提供了机遇,如果能正常运转,它将是一个非常好的模板。杨松教授的发言揭示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应当考虑的问题。罗国强副教授关于应对金融危机的观点独特,其关于离岸金融的监管问题具有前瞻性。田田教授对于并表监管问题的论述非常及时,并表监管责任的承担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范晓波副教授关于资产证劵化研究较为深入,对不良资产的评估问题也应进一步细化。

在自由发言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教授还就金融监管中私法与私人的作用与与会者展开了交流与探讨。


专题十四:国际投资法(二)
主持人:余劲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史晓丽(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时 间:2009年11月1日14:00-16:30

经过约50年的发展历程,以双边投资条约为核心的国际投资法律体制正面临十字路口。作为主要的资本输入国与日益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中国的国际投资条约实践任重道远。而正在进行的中美BIT谈判更被认为对未来世界投资条约的走向具有指针意义。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孔庆江教授在发言中指出了中美BIT谈判的背景、焦点和影响。他特别提出,未来的中美BIT是否一定要采取高度自由化的美国模式,值得思考。如果接受了准入前的国民待遇标准,则意味着中国新一轮改革的开始,甚至可能面临全盘改造中国的投资法。鉴此,孔教授认为中美BIT谈判不但是法律争议,还会掺杂政策考虑。鉴于两国经济实力与身份的独特性,中美BIT会引发深远的体制变化和改革,对全球投资流动的制度建设带来新的灵感。

在中国海外投资迅猛增长的背景下,产业海外转移逐渐成为与海外资源并购同等重要的现象。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认为,当前大规模的产业转移出现在发展中国家身上还是第一次。他分析了中国产业海外转移的法律形式及其利弊,提出了产业转移中的环境规制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此外,为了解决产业转移中的法律障碍,他主张中国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应该子公司化,在经营上实现独立化,具备独立应对东道国法律争端的能力,并灵活运用BIT等投资保护体系。此外,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祁欢副教授也介绍了中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海外投资刺激计划,并就中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厦门大学法学院韩秀丽副教授也提出了海外投资中的环境与人权问题。通过对美国Wiwa案的评论,她分析了美国法院取得本案管辖权的依据,尤其是《外国人侵权求偿法》(Alien Tort Claims Act)的适用问题,以及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的诉讼技巧问题。她认为,本案的最终解决对于此类的类似情势具有一定的鼓舞意义,但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影响有限,但也反映了海外投资保护与人权问题相挂钩的新动向。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刘京莲讲师从微观角度,剖析了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根本安全例外条款。她从学理、美国的BIT文本以及国际仲裁实践三个层面入手,分析了根本安全例外问题的复杂性。她主张,应从现实主义的角度出发,明确根本安全利益的范围,限制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明确“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自行判断的性质,在赋予国际仲裁庭根据相关标准审查东道国行为合法性的权力,排除根本安全措施的赔偿性。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史晓丽教授在点评时认为,上述发言人的论题可分为两类:即BIT问题和中国的海外投资法律问题。后一论题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前一论题的作者所探讨的内容也具有实践性,即传统BIT的现代转型问题。史教授进一步指出了自由贸易区协定(FTA)与BIT的关联性问题。她认为,FTA涉及国家之间全方位的合作,必然涉及到投资。因为FTA的自由化功能更明显,因而国家之间一般是先进行BIT的谈判,条件成熟后才签署FTA。如果一国违反了FTA的投资规则,能否适用WTO的贸易报复问题要进一步探讨。

在自由发言阶段,有与会人士认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应以国家为导向,必须为政府在国际社会的规范创制方面赢得话语权。也有人对此提出不同意见。此外,与会者就BIT中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国家安全问题、主权财富基金投资问题以及国债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秘书处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年会会务组

                                                                                       200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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