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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宪法实现民主自治——阅读埃斯格鲁伯的《宪法自治》
2008-04-13 23:51
本书试图回应美国宪法理论中最为棘手的一个问题:并非经由民主选举产生、并且不对选民负责的法官为何可以宣布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无效?这个被称为“反多数主义(anti-majoritarianism)”的问题困扰着几乎所有的美国宪法理论家和实践者。许多经典的宪法学名著,比如John Hart Ely的《民主与不信任》和Alexander Bickel的《最不危险的部门》,都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写作的。在本书中,埃斯格鲁伯为回答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这个以“自治(self-government)”概念作为轴心的视角将一些原本晦暗的分析死角呈现到我们眼前。
一、“人民”不等于“选民”或“立法机构”
埃斯格鲁伯指出:普通公众,甚至包括某些法律人,往往不加深思地认为美国宪法序言中所说的“我们,人民”就等于选民或代表选民的参众两院;因此,人民的“自我治理”就等于选民的治理或立法机构的治理。这种将“人民”化约为某些政治职务承担者的观念是经不住理性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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