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杉の围筒
百度空间 | 百度首页 
 
文章列表
 
2009-11-22 21:34

看石扉客在Blog中谈其浏阳老家的老宅子,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33963&PostID=20321421&idWriter=0&Key=0。这个老宅左右两侧靠近屋脊的位置,分别写了“友其风雨”与“本系玄黄”,估计是石扉客本人的创造,也算有趣。

                   


按石扉客自述,这个宅子系1976年建成,跟我老家的宅子建成年代差不太多。上自家老宅图一张:

这个宅子的宅基地是奶奶的母亲(老外婆)在解放前用压箱底的嫁妆钱买下的,当时修起来的宅子维持到1970年代已经残破不堪,1980年代初的时候,父亲主持修起了照片上的这个宅子,到现在也维持了将近三十年。

前几年换了一次瓦,把传统的黑瓦拿掉,换上了现在的红瓦,又在屋前打了一口机井,从此有了自家专用的自来水。现在宅子只有爷爷和奶奶两个人住。每年春节,整个家族的人回家,觉得老式的厕所不好用,于是又做了装修,在屋内建了现代的卫生间和浴室,也算旧瓶装新酒了。

细看红色的屋顶,有几处浅色的位置,那是俗称的亮瓦——透光照明之用,也可谓古已有之的环保精神。

廊下的风车已经闲置多年了,但也没有别的去处。大门右侧横插的枯枝则是艾蒿,想必是端午节的痕迹。

屋后有参天大树两株,是整个坪的地标,也是风生水起的所在。

以前见过另外一个朋友在湘东老家的宅子的照片,也和石扉客家中一样,是上下两层的小窗户,这种设计在湘西是没有的。总觉得湘东的宅子有防御的功能在,外面没有柱子,窗户又开得那么小,上层的窗户在对敌时还可以向外射箭、开枪。这种防御的考虑在湘西的宅子是看不到的。

 
2009-11-22 12:16

查看 jb猫

查看 jb猫2

TT养的小JB猫的照片。小时候听到一个说法是收养的孩子养久了,就和养父母很像。看来养猫养狗同样如此。

 
2009-11-21 21:43

即便像我这种对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并无多少兴趣的人,也读得不忍释卷。

杨祯钦翻译得也真好。多数段落,我用家乡方言的腔调念下去,一点窒碍都没有。网上查到杨祯钦是广西师范学院的毕业生,有可能他的母语是同属西南官话的桂柳话,因此才有这样难得的翻译效果。

豆瓣上有评论说“非常清晰。伯林从不会让人不知所云”。确实如此。

 
2009-11-19 00:24

这两所学校,现在的校名,都是毛泽东题写的。

1949年之前,也必然要用到招牌。“国立清华大学”的校名是罗家伦请谭延闿题的。

“国立北京大学”是谁题的呢?

 
2009-11-18 23:38

1956年是佛教教主释迦牟尼逝世的二百五十周年。当时的印度政府……举办纪念大会……中国也派了一个代表团。……在飞机场举行的欢迎仪式中,周恩来坐在台上,达 赖和班禅站在两旁,好像两位侍者,象征了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也象征了中华民族的统一。

来源:冯友兰《三松堂自序》,人民2008年版,P131。

……会议诸人大致分作满、汉二派。满臣一致认为,从前咱们这边发出邀请,达 赖 喇 嘛没怎么拿架子,即依约而来,那么,他有诚意,皇帝也应该表示诚意,故亲至代噶迎接为是。至于接待费用问题。相见後,若达 赖 喇 嘛愿在蒙古地方会谈,咱们就在那儿谈,这可以节约钱;愿意入京来谈,则“令少带随从入内”,也可以节约钱。而顺了达 赖 喇 嘛的意,喀尔喀必“亦从之来归”。如此,礼尚往来,宾主双方不单有面子,还有里子,多好。……

来源:谭伯牛《流星与彩虹》http://go.paowang.net/blog/tbn/archives/2008_05.html

 
2009-11-17 00:25
法制經濟通論 (日)戶水寬人等著 何燏時, 汪兆銘等譯述
户水宽人 著
馆藏:
在:
出版年(公元):
1 (库本阅览室)
北大中心馆
1909
 
2009-11-16 22:18

唐德刚死了。他的书基本都读过。时人当下的评论未免有为死人溢美之嫌。

唐对晚清民国史的观感,只是利用海外的自由环境,说了些常识和老实话,要说在史学上有大的贡献,实在困难。

唐的文笔,也就是中上水准,而他的小说则是不忍卒读——这也是唐的《战争与爱情》为何堆在万圣的一楼低价处理的原因。

唐为安徽同乡李鸿章翻案,实在有些过分。用了那么多钱,费了那么多年,甲午一役输得一干二净,李鸿章不负责任?谁来负责任?唐此举未免太偏袒安徽同乡。

 
2009-11-16 21:57

问:
某企业集团对外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合同对方诉请法院判决企业集团承担违约责任。该企业集团以合同无效抗辩。企业集团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答:
一、企业集团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按《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当然也不可能具有其他种类的法人资格),那么,企业集团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组织?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页称:“本条(第二条)所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

通常的司法实践当中,分公司、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筹建中的法人,都属于合同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

这些具有订立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一般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并非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即其无最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二是通过登记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经营许可。

何谓“通过登记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经营许可”?以分公司为例,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此处的营业执照,即为“经营许可”。以银行分支机构为例,商业银行法第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为例,其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而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企业集团不得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见该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如果订立经济合同,则由登记主管部门对其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见集团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集团只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而不发给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

综上,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未获得经营许可,其不应属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有权签订合同的“其他组织”。

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禁止企业集团订立经济合同的规范的效力?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中禁止企业集团订立经济合同的规范,只具有行政管理上的效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在民事司法中该规定不得作为裁判依据,至多经法院审查后可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因此,根据该规定中的相关禁止条款不得作为判断相关合同之效力的法律依据。

假设该规定的效力层级属于行政法规,那么可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定企业集团签订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作了限缩解释,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两条条规定,属于苏永钦所言的“转介条款”,即民法之中让管制法规的政策考量进入私法关系的通道,换言之,即司法政策的空间。从第一个问题的讨论来看,以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定企业集团签订的合同无效应当是更为妥当的。(高杉2009年11月16日作)

 
2009-11-15 23:40
RT
 
2009-11-15 23:20
1946年,江苏高等法院公审陈璧君。4月22日下午,审判长在法庭上宣读对陈璧君的判决书,当读至“处无期徒刑”一句时,陈璧君说:“我有枪毙的勇气,无坐牢的耐心!”最后,审判长说:“被告对本判决如是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 陈璧君高声说:“我当然不服,但我绝对不会提出上诉。判我无期徒刑,是最高当局早就决定了的,不过借你的嘴巴宣布而已。即使上诉,绝无可能更改。这一点,我比你们更清楚。”
 
2009-11-15 20:50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民事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检察院仍可就同一生效裁判继续提出抗诉,不论抗诉理由与再审申请理由是否相同。

法检之间的关系,对生效裁判的抗诉问题是重中之重,不论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是否有从民事抗诉开始制定联合解释予以规范的必要?

 
2009-11-15 14:37

 
2009-11-15 00:50

清早挣扎着起床,泡了碗面,打点好行装,乘地铁至苹果园与队友会合。十点钟,到下马威,一路上升。本周大雪后,东灵山是第一次有队伍来爬,每一个脚印都是崭新的。山脚的雪大概是到小腿肚,到山腰已是没膝,到山顶位置,风大的关系,雪层反而很薄了。在山脊上,劲风从山下往山顶吹,把山下的雪粒打在身上,如同冰雹一般。毕竟是第一次走雪地,经验不足,袜子只穿了一双,应该穿两双袜子的,脚冻得有些刺痛。快到山顶的位置,头巾不管用了,换上打劫帽,但呼出的水汽很快在眼镜上结冰,根本看不清,无奈取下打劫帽,任脸被吹得发黑发麻。这时,后队的一个女生冻得哭起来,再也走不动了,于是全队下撤,离登顶还有两百米。到了山脚下,收拾装备,发现自己的鼻涕都在衣领上结成了冰坨。

 
2009-11-12 22:26

贴图一张。

今日中午公司食堂,与广东分公司过来的两位同事同桌。一齐悲叹北京饮食环境、服务态度、食客觅食之精神等方面皆不如广东,并一齐回味广东的各种美食,比如小北某陋巷的肠粉、十八种做法的河豚。偶觉得自己已经迫不及待地要去广东出差了。

 
2009-11-11 21:03

20世纪60年代,为了揭露向达鄙视靠马列做学问的“阴暗心理”,翦伯赞举例证明,说:“北大老教授汤用彤在《魏晋南北朝佛教史》再版时,做了个后记,里面说到自己‘试图用马列主义的观点指出本书的缺点’。向达看了则说:‘这是降低身份。’”

来源:余世存《非常道·心智》

 
     
 
 
个人档案
 
 Masesy

南去北来如梦梦 
加为好友
 
   
 
声明
 
 
 
 
     
 
我的照片秀
 
   
 
最新评论
 
文章评论|照片评论


我靠
 

车视宝倒车摄像头已阅!
 

汗。都是队友拍的。我爬山不带相机的。
 
 
 
THIS
竟让我想起梵高的向日葵

THANKS
某种信仰
 
     
 
文章分类
 
 
 
 
 
 
 
 
 
 
 
 
 
 
 
 
 
 
 
 
 
 
 
 
 
 
 
 
 
 
 
 
 
 
     
 
法律参考
 
 
 
 
 
 
 
 
 
 
 
 
 
 
 
 
 
 
 
 
 
 
 
 
 
 
 
 
 
 
 
 
 
 
 
 
 
 
 
 
 
 
 
     
 
资讯网站
 
 
 
 
 
 
 
 
 
 
 
 
 
 
 
 
 
 
 
 
 
 
 
 
 
 
 
 
 
 
 
 
 
 
 
 
 
 
 
 
 
 
 
 
 
 
 
 
 
 
 
 
 
 
 
 
 
     
 
法律博客
 
 
 
 
 
 
 
 
 
 
 
 
 
 
 
 
 
 
 
 
 
 
 
 
 
 
 
 
 
 
 
 
 
 
 
 
 
 
 
 
 
     
 
日历
 
     
 
订阅我的空间
 
已有人次访问本空间
 
订阅RSS  什么是RSS?

您也想拥有这样的空间?请点此申请。
     


©2009 Bai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