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杉の围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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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9 01:26

今日跟Keem去箭扣。车开得很快,9点就到了山脚。一路向上,垭口处即是箭扣。站在箭扣,眼看残破的长城向两边蜿蜒。左侧是鹰飞倒仰,右侧是小布达拉宫。所谓鹰飞倒仰,是三个山峰通过高大的山梁连在一起,远观很像一只鹰正仰头振翅垂直往上飞。

队伍向鹰飞倒仰进发。脚下的长城已经极度残破,有的墙体内长满了树木,颇有野趣。部分路段,大家手足并用才勉强爬上去。前队走到离鹰飞倒仰还差一个小时路程的地方,已经是十一点半,于是停下来吃饭等后队。吃完饭,后队赶到。考虑到时间和脚力,决定前队把包留在原地,轻装向目标进发,后队原地等待。

此行最大的挑战,是梗直细长的鹰脖子上,有一段百米左右几乎直上直下的破碎台阶,即天梯。上了天梯,即站在了鹰的头顶,前队合影之后,返回与后队会合。

 
2009-11-09 00:13

胜雅律 Harro von Senger

 
2009-11-08 23:57

 
2009-11-06 22:52

二千年以前,最自豪的夸耀是“Civitas Romanus sum.” 今天,自由世界最自豪的夸耀是“Ich bin ein Berlner,”
  
世界上有许多人确实不懂,或者说他们不明白什麽是自由世界和共産主义世界的根本分歧。让他们来柏林吧。有些人说,共産主义是未来的潮流。让他们来柏林吧。有些人说,我们能在欧洲或其它地方与共产党人合作。让他们来柏林吧。甚至有那麽几个人说,共産主义确是一种邪恶的制度,但它可以使我们取得经济发展。“Lasst sie nach Ben kom-men.”

自由有许多困难,民主亦非完美,然而我们从未建造一堵墙把我们的人民关在里面,不准他们离开我们。我愿意代表我的同胞们--他们与你们远隔千里住在大西洋彼岸--一说,他们爲能在远方与你们共有过去十八年的经历感到莫大的骄傲。我不知道还有哪一个城镇或都市被围困十八年后仍有西柏林的这种生机、力量希望和决心。全世界都看到,柏林墙最生动最明显地表现出一种失败。但我们对此并不感到称心如意,因爲柏林墙既是对历史也是对人性的冒犯,它拆散家庭,造成妻离子散骨肉分离,把希冀统一的一个民族分成两半。
  
这个城市的事实也适用于整个德国──只要四个德国人中有一个人被剥夺了自由人的基本权利,即自由选择的权利,那麽欧洲真正持久的和平便绝无可能实现。经过保持和平与善意的十八年,这一代德国人终于赢得自由的权利,包括在持久和平中善待所有的人民,实现家庭团聚和民族统一的权利。你们住在受到保护的一座自由之岛上,但你们的生活是大海的一部分。因此让我在结束讲话时请求你们抬起目光,超越今日的危险看到明天的希望;超越柏林市或你们的祖国德国的自由看到世界各地的进展;超越这道墙看到正义的和平来临的一天;超越你们自己和我们自己看到全人类。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只要一人被奴役,所有的人都不自由。当所有的人都自由了,那时我们便能期待这一天的到来:在和平与希望的光辉中这座城市获得统一,这个国家获得统一,欧洲大陆获得统一。当这一天最终来临──它必将来临──时,西柏林人民将能对这一点感到欣慰: 在几乎二十年时间里他们站在第一线。一切自由人,不论他们住在何方,皆是柏林市民,所以作爲一个自由人,我爲 “Ich bin ein Berliner” 这句话感到自豪。
  
  
附注:
  
Civitas Romanus sum. 拉丁语,意爲 “我是一个罗马公民。”
 
Ich bin ein Berlner.德语,意爲 “我是一个柏林人。”

Lasst sie nach Ben kom-men.德语,意爲 “让他们来柏林。”

 
2009-11-06 01:25

       亲属称谓的异同,是隐藏的线索,能反映出不同族群间文化、血缘的远近。家家(念作Gaga),是家乡对外婆的称呼。在湖北武汉,家家也是指外婆,不过念作Jiajia。许久前读过某篇宜昌人的文章,依稀记得文中也用家家来代称外婆。不过往北到湖北襄樊,往南到湖南怀化,往东到湖南长沙,都已经不把外婆叫家家了。大概也就是江汉平原、洞庭湖西侧这一带,家家是外婆的称呼,这一带,也就是楚国、楚文化的发源地。
       第十六期《温故》上面写,沈祖棻晚年居武汉,1974年外孙女早早出生,给她带来莫大欢愉。沈在《早早诗》中写道:

……
暂留伴家家,不随父母归,
邻人来相问,家中有阿谁?
爸爸在厂里,妈妈值班期。
爷爷放牛去,家家是老师。
因取眼镜戴,一册两手持,
为摹看书状,迂腐诚可嗤。

—————————————————————

另,家乡把家念作Ga,应当是古音残留。在家庭、成家等词中家字没有保留古音,为何单单在家家中保留古音呢?因为姓氏、地名和称谓保留古音是常见现象。(高杉2009年11月6日作)

 
2009-11-06 00:30

为今日谋,我国不可犹豫于邻邦,待其开明然后共图兴亚。毋宁脱离其伍,与西洋文明国共进退。其于支那朝鲜交际之法,亦勿因邻邦之故特施照顾,径以西洋人待此之风予以处理可也。与恶友交亲者难免共有恶名,我应自内心谢绝亚细亚东方之恶友。

————————————————————————

高杉注:敲这段文字时,支那二字居然没有待选词,只能选字,搜狗拼音真会有中国特色地爱国啊。

 
2009-11-06 00:09

去年去内蒙,觉得发现的一个知识点,是苏木和嘎查。今日,读张承志《敬重与惜别》,才知道苏木即是蒙语的Sum,汉语中“庙”之意。忽然觉得沈从文(土家、苗)、张承志(回)、席慕容(蒙古)合在一起,构成了现代汉语中少数者的和声,这种和声所共有且独有的力量是其他汉族汉语作家缺乏的。

另,张承志年已60,还能写出如此雄健的文字,也许,衰老也不是那般难以接受。

 
2009-11-05 00: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法释〔2009〕14号)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对该引用规定评析如下:

01 该规定未明言,但实质是不允许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这应当是对齐玉苓等一系列案件的后续反应之一。到此,应当算是告一段落了。

02 民事可引用范围大于刑事,多出了“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可引用范围大于民事,多出了“应当适用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不过此处的行政可引用范围,还是排除了地方规章。

03 第七条是对河南种子案的回应。李慧娟式的法官不会再有了。【2003年5月27日,李慧娟在一起民事案件中判决:“《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04 第一条要求必须引用全文,这就意味着不能单独引用某款、某项的规定。当需要引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这样多款项的条文时,裁判文书的书写会变得麻烦一些。(高杉2009年11月05日凌晨作)

——————————————————————————————————

另,新出的法条汇编,一般会在法条前的方框中加一标题,该标题应称为条标。

 
2009-11-04 00:35

法庭上,刘汉黄双臂背在身后,左手抓着没有了手掌的右手腕

  昨日下午,打工仔刘汉黄致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两死一重伤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汉黄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赔偿被害人120多万元赔偿金。法院认为,被害人一方在起因上负有直接过错责任,“刘汉黄亦有可悯之情,有悔改之意”,故对刘汉黄酌情从轻处罚。

  与庭审时四度下跪请求被害人家属原谅不同,昨日听完判决结果后,刘汉黄情绪异常激动,大声喊道:“我已经两次低头,为什么还要苦苦相逼啊”,“判的不是我一个人,判的是整个弱势群体”。刘汉黄当庭表示,自己杀人是由于公司拒不赔偿造成的,“判的过重,我要上诉”。

  对于此案,刘汉黄辩护律师饱含深情,写了一份长达6000多字的辩护词,而本案主审法官已经为此案写好了两个版本的法官后语,他说,该案给他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创伤。

  庭审回放:

  刘汉黄当庭下跪四度求死

  今年9月7日上午9时,刘汉黄一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时,刘汉黄说,他是到了看守所后,才知道自己杀了人,“现在后悔也没有用了”。刘汉黄在作最后陈述时说:“发生这种情况没有想到,如果想到的话,就会去放弃工伤赔偿,我伤害了几个家庭,自己的人生也完了。” 刘汉黄四次向法官说:“我请求法院判处我死刑,这对我来说是一种解脱”。

  9月7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庭审即将结束时,刘汉黄突然站起来,“我想向他们道个歉”,说着摇摆着残疾的右手重重地跪在被告席下,“对不起,对不起”。

  宣判现场:

  刘汉黄:为什么要苦苦相逼啊?

  昨日下午3时,刘汉黄被法警带进法庭,由于天气转凉,他身穿长袖囚衣,断掌被隐藏在袖筒里。离9月7日庭审已经有近两个月时间,刘汉黄神情镇定,走向被告席时不停的向旁听席张望,寻觅亲人。除了他的弟弟之外,这次刘汉黄家里没有其他人到庭。

  听法官宣判的时候,刘汉黄双臂背在身后,左手抓着没有了手掌的手腕,仰头安静地站着。法官宣读完判决书,问他有没有意见时,刘汉黄先是叹口气,摇摇头,突然之间开口说:“悲哀啊,人类的悲哀啊”。

  刘汉黄对法官说,他要上诉,“没有前因,哪有后果?”他说,第一次仲裁判赔10万元,第二次法院又判赔17万元,最终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拒不赔偿。刘汉黄情绪激动起来,他大声喊道:“我已经低了两次头,为什么还要苦苦相逼啊?”

  刘汉黄对记者说,“判的不是我一个人,判的是整个弱势群体,这种痛苦只有他们能感受到”。刘汉黄表示,自己杀人由被逼而为,法院量刑过重,他要上诉。随后,刘汉黄用没有手掌的右腕压着纸,用左手一笔一画的在上诉材料上签了字,摁上鲜红的手印。

  律师:写6000多字的辩护词

  昨日,刘汉黄的辩护律师管铁流告诉记者,他对刘汉黄听完判决结果后的反应有些诧异,“上次见他还是开庭之后九月底的时候,当时他的状态还好,比较平静,对于是否会判死刑,他看起来像是都会坦然接受,我还劝他先不必想太多,他反过来劝我,结果摆在那里”。

  刘汉黄一案庭审的时候,管铁流饱含感情,写了一份长达6000多字的辩护词。在辩护词结尾,管铁流希望法院能够考虑本案的特殊性。管铁流说,本案是由一起工伤赔偿纠纷引发的,在当今中国亿万工人中,这样的纠纷实在太多了,这是一个普遍而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的用人单位、相关国家机关能否再多些主动、关爱而不是与此相反。

  法官:案件带给我心理创伤

  刘汉黄杀人案的审判长是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张海亮,他素以审判创新著名,曾经对一起情杀案生出感慨,而挥笔写下饱含主观感情的“法官后语”,而备受争议。

  昨日宣判后,张海亮告诉记者,刘汉黄一案影响很大,他引述了刘汉黄在庭上所说的“判的不是我一个人,判的是整个弱势群体”。张海亮说,主审刘汉黄一案期间,每次回顾整个事件经过,都感到很沉痛,“刘汉黄的案件带给我的是心理的创伤”。

  鉴于刘汉黄一案的影响,张海亮透露说,刑庭已经写好了两个版本的法官后语,“一个是从法官角度来看,一个是从学术角度来讨论”,他表示法官后语将在合适的机会公布。据广州日报

  案情回放

  刘汉黄今年27岁,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乡永红村,小学毕业后就辍学在家,后出外打工养家、供两弟弟读书。

  2008年9月22日,刘汉黄进入东莞市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并从事冲弯工作,同月28日在冲床机器作业时被轧伤,致右手掌被截肢,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汉黄的受伤事故为工伤,为五级伤残。随后,刘汉黄就工伤赔偿问题将展明公司诉至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展明公司须支付给刘汉黄近17万元赔偿金。刘汉黄与展明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诉讼期间,展明公司多次欲将被告人刘汉黄驱赶出公司,刘以自杀相威胁,才得以留住公司宿舍。今年6月 15日12时45分,刘汉黄从公司外出时被公司保安阻拦,随后,刘汉黄与展明公司副总经理即被害人邵某吉、林某腾、赖某瑞发生争执。赖某瑞试图将刘汉黄推出公司门外,刘汉黄十分气愤,遂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用仅存的左手挥刀捅向邵某吉、林某腾和赖某瑞。邵某吉被刺伤后当场死亡,林某腾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赖某瑞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却受了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

来源:http://news.cctv.com/law/20091103/100414.shtml

 
2009-11-04 00:30
2009年11月02日 18:18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2

中新社东莞十一月二日电 (李映民 李纯)刘汉黄刺杀台商案二日在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公开宣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汉黄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汉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共人民币一百二十多万元。

今年六月十五日,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台资企业展明五金制品厂员工刘汉黄因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多次协商未果,与该厂台籍总经理林裕腾、副总经理邵正吉、生产经理赖振瑞发生争吵。争执中,刘用一把弹簧刀将三人捅伤,造成邵正吉当场死亡,林裕腾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赖振瑞受重伤。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汉黄无视国法,因被无故限制出厂并在与展明公司台湾籍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后,持刀捅刺三人,造成二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汉黄因工伤事故导致右手被截肢,在丧失了一般劳动能力、经济陷入困境、精神受到严重创伤的情况下,不但未得到展明公司应有的关爱和妥善的对待,反而受到展明公司限制人身自由、驱赶出公司宿舍等不公正的对待,心中逐渐累积了对展明公司的怨恨。故在本案的前因上,展明公司对自己造成与被告人刘汉黄之间的紧张的劳动关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更由于在本案发生之前,被害人邵正吉无故限制刘汉黄走出公司处理赔偿事宜,发生争执后另一名在场的被害人赖振瑞动手将刘推出公司门口,使得对公司怨恨已处于一触即发状态的被告人刘汉黄采取铤而走险、不计后果的极端杀人行为,最终酿成重大恶果,故在本案的起因上,被害人一方负有直接的过错责任。对被告人刘汉黄本应依法予以严惩,但综观本案的前因后果,被害人一方在起因上负有直接过错责任,被告人刘汉黄亦有可悯之情,加上其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改之意,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汉黄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照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刘汉黄当庭表示不服,要求上诉。(完)

来源: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11/1102_17_1416166.shtml

——————————————————————————————————————

高杉注:与偶之前的预测一致,死缓。另,该案法官的判词写得很好,几个长句用得荡气回肠。东莞中院的文书,总体来说文采都不错。

 
2009-11-04 00:21

好几次坐在人大的水穿石和ZP同学一起喝咖啡。有一次,聊起来Drunkpiano,她记忆中的是DP是长发飘飘、一袭长裙坐在BF单车后座上的漂亮师妹。后来DP的Blog贴出了剑桥生活的近照,真是岁月无情。

 
2009-11-04 00:04

對於一個已經抽煙快10年的人,想要戒煙不是什麽簡單事。我在這之前不知嘗試過多少次戒煙,每次戒煙的原因都是朋友或者家人說,不能再抽了,對皮膚不好,對身體不好,對周圍人不好等等。。於是便答應要戒煙,遍控制自己的煙癮,但每次都沒有成功,基本上堅持兩個月就控制不住複吸了。因為當你實在是想抽煙而又不能抽得時候,你反而更加强了對抽煙的慾望。

然而現在,雖然我並不是一根煙都不吸,但至少我已經不是一天一盒煙的煙民了。因為我法相當我不再壓抑自己做這件事情的時候,反而更加速了這件事的成功。

戒煙,其實是在自己有很大煙癮的情況下去控制自己的慾望,壓抑自己,反而得不到更好的效果。於是我就不去戒掉它。

其實很簡單,當你不把戒當做戒的時候,也就是不壓抑這種慾望的時候,發現自己的慾望其實也沒有那麼大。你只需要去瞭解自己為什麼會有這種慾望,它來自哪裡?最後發現我對它的依賴是來自于一種習慣。因為大多數時候我是習慣性的把煙從煙盒裡拿出來,而我本身並沒有很想抽。

就像現在,我不強迫自己一根煙都不要抽,如果我真的很想抽,就抽一根也無妨,我所做的只是儘量的不去想這件事,把原來的習慣性吸煙,變作一種獎勵,不在每天都準備一盒煙放在身邊,沒事便拿出一根。如果有很多天沒有吸煙,偶爾就吸一下當做獎勵。

久而久之,發現自己對你尼古丁的慾望減小了,甚至可以控制這種慾望。偶爾在和朋友聚會,人家讓的時候抽一根,當別人緊接著再給第二根的時候,我已經可以拒絕了,因為當吸煙的量降低后,一根煙對我來說已經是極限了,再抽不僅不會開心反而更加不舒服,所以索性就不抽。

有的朋友很奇怪說:你不是戒煙了嗎?怎麼一會兒抽,一會兒不抽的。。

我回答說:我沒有戒煙,我一直也沒有戒,我只是想抽的時候再抽,不想抽的時候就不要抽。

如果你可以一個月都不吸一根煙,又何為癮呢?

所以真正的戒掉不是一種壓抑,如果強忍著戒掉了煙,但沒有戒掉對煙的慾望又怎麼能算戒呢?你需要改變的只是一種習慣,做到真正控制自己的慾望,並不是消滅。真正的戒並不是內心的壓抑,而是可以自由的把控,不要讓尼古丁控制你,你便可以控制它,這樣便會輕鬆自在很多。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43c2070100fva2.html

 
2009-11-03 00:54

第十六期的《温故》登载了蔡登山文《陆小曼打官司——怒告平襟亚始末》。

这样的故事,比秋菊打官司有趣不知多少倍,怎么没有导演来拍成电影呢?可惜。可惜。。。

 
2009-11-03 00: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如下几点值得检讨:

1、此处的第三人是否应明确善意与否?该条未明确限定为善意第三人,是否意味着非善意的第三人亦能受该条保护?

2、在最高院民一庭编著(该司法解释的承办单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P290对该二十一条进行再解释时,又反复使用“善意第三人”的表述,似乎该部分的执笔人对于“善意”这一要件毫无意识。

3、对上述1、2点的抗辩意见,可能会基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即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即便租赁解释第二十一条未明言善意,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仍然适用于此种情形,从而排除了恶意第三人受该第二十一条之保护。

4、但按照善意、恶意在法条中的通常理解来分析,善意和恶意之间存在灰色地带,对于既非善意、亦非恶意的第三人,租赁解释第二十一条应如何适用?

5、无救济即无权利。侵害优先购买权,能给承租人造成何种损害?(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下)此种规则之下,承租人得到有效司法救济的前景极不乐观。该条解释的实质是架空了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所确立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6、《理解与适用》的执笔人在P291将优先购买权界定为强制缔约请求权,同时又在P290称“但如果房屋出售时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具有其他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将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出租人仍应基于其侵权行为对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此处直接将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而又不加特别说明,是否在认识上有欠妥当?(高杉2009年11月03日凌晨作)

 
2009-11-02 23:59

下午,略有些闷热,坐下来居然能安静地做我的“功课”,一旁的同事也纳闷,因为她已经习惯于我的种种埋怨、焦躁,我也不知道今天的自己是怎么了,没有任何预兆的就沉了下来,让我自己也吃了一惊,怀疑自己是不是受虐狂,怎么天气不好反而倒能净下心来工作了。不管怎么说,今天值得一书,作为自己初入职业生涯以来,第一次有了强烈的存在感。

可能因为工作是不预期地撞了过来,在人看来是一件幸运到离奇的事情,而我的神经却被撞得有些迷糊了。最开始真的惴惴不安,完全没有了评估自己、调整自己的能力,这种情绪就像最开始一段时间一直有些阴霾的天空一样笼罩着我,那时在我脑中盘旋的一句话是:我该怎么办?就像一个闯入异乡的人,显得那么孤独无助甚至有些凄凉。或许还有一些刚从象牙塔出炉的那份执拗的傲气,想挽起袖子大显身手一番,却又发现所有人的表情都是木然的,那份冲动只能熄火。于是开始进入一个缓慢的适应期,观察着周围的人与事,却唯独忘了观察自己。其实不是忘了,而是自己正在忙着寻找一个融合的起点,生生地将自己放进一堆人一堆事中间,淡淡微笑,却没有自己。

敲着电脑键盘,动作甚至可以说是优雅纯熟,如同一个职场老手,不露声色,专注于手头的一亩三分地。一块肥沃健康的土地,却让我有些发慌,该怎么种?看到自己敲出来的文字,觉得不像是自己敲的,因为完全没有亲切感,它可以放在任何地方,放在垃圾桶里,甚至可以根本不存在。

这样的日子不知过了多久,直到有一天,从一个很普通的玫瑰色的早晨开始,一切都变了。。。。。。我觉得我像是在写小说,这个早晨就好像是格利高里变成甲虫的那个早晨,只不过他突然变成了甲虫,我突然明白了什么。

我感觉到了我血液的温度,我的脉息,并且清醒地意识到我在想什么做什么,并且我该怎么做。我的理智又回来了,重新回到我的地盘,重新施展它强大的手腕。我的理智,我一直引以为豪的东西,因为只有它能让我时刻感到自己的力量。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它就告诉我这个世界上没有我能与不能的事,只有我愿意与不愿意事。

也许是一些碎碎的细节成就了今天,早晨的阳光、路人各自奔劳、同事的微笑、特舒服的午餐。。。。。。就像是今天意外受到了礼物,我知道自己已经化了,由坚硬的冰变成了柔软的水,快乐流淌、自由开朗!再看看自己敲出来的文字,笑意不自觉地升上脸颊。。。。。。

路遇猛虎,如果被吓得晕过去只有一个结局,被它咬死,死得太冤,我宁可和它搏斗,不然还能怎么办,不管怎么说还是有胜利的可能。“不能放弃!”这已经不再是励志书上能振奋我同时也能振奋别人的廉价话了,它就是我的态度。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4465b70100fgr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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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杉注:多好的青年同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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