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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瘾标准的思考
2008年12月08日 星期一 下午 09:45
一个多月前,我国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组织、北京军区总医院牵头制定一则《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目前已在部队医疗系统开始推行,并将被总后卫生部按有关程序报送卫生部,如获批准将在全国通用。
自此标准公世开始,就被受大量的质疑,其中主要有两大质疑焦点。第一个质疑点是标准中的其中一点:“连续上网超过6小时”为之患有网瘾。第二个为把网瘾问题归入精神病范畴。
现在谈谈第一点,这是绝大多数人质疑的一点。很多人,包括我在内,最先是从新闻标题中看到的,如《“连续上网超6小时”为精神病》等,便先入为主地相信了“连续上网超6小时”=“精神病”,特别是网络新闻,标题通常都很有煽动性的,一些没有深入了解、一知半解的人,便跟着始作俑者一起叫嚣着网瘾标准的无稽,全中国不知有多少人患了网瘾。既然这样,我给大家看看网瘾标准的概要吧。
根据《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如果个人平均每天用于非工作学习目的连续上网超过6小时,且符合以下症状标准超过3个月,即为“网络成瘾”。
(1)对网络的使用有强烈的渴求或冲动感。
(2)减少或停止上网时会出现周身不适、烦躁、易激惹、注意力不集中、睡眠障碍等戒断反应;上述戒断中通过使用其他类似电子媒介(如电视、掌上游戏机等)来缓解。
同时,以下5条至少符合1条:
①为达到满足感而不断增加使用网络的时间和投入程度;
②使用网络的开始、结束及持续时间难以控制,经多次努力后均未成功;
③固执地使用网络而不顾其明显的危害性后果,即使知道网络使用的危害仍难以停止;
④因使用网络而减少或放弃了其他兴趣、娱乐或社交活动;
⑤将使用网络作为一种逃避问题或缓解不良情绪的途径。
从上面内容可以看到,“连续上网超6小时”只不过是其中一个前提条件而已,就像电脑病毒,前提主体是电脑,如果是人就不会有电脑病毒,就算是电脑,也不一定就有电脑病毒。就算连续上网超6小时,也不一定就患了网瘾,还至少符合多三个条件并持续3个月。
对于第二个质疑点,这主要是中国国人的观念问题。在大多数中国人眼中,精神病患者给人的形象与疯子差不多,所以大家都很忌讳“精神病”这个词。而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不敢说是全部),精神病的范畴则很宽,包括器质性(大脑受损)疾病,如老年痴呆、多动症、脑瘫等,以及功能性(病因不明)疾病,如焦虑症、抑郁症、精神分裂症、成瘾等。因此我国机构提出的《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医疗的发展,只是国人在观念上一时未能接受而已。就像很多学校都设立了心理医生中心,却很少同学去“光顾”,不是因为没有人有心理问题,而是害怕被人说自己有精神病,被当怪物看待。这种情况必须改善。
我说了这么多,其实也不单单是想为大家解析网瘾标准问题,而是想说一直看不过眼的两样东西:1.在了解事情真相之前,就亲信他人的夸词。2.把自己固封在一个范围,不愿意了解外面的世界,永远以为现在的东西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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