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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三
2008-08-17 10:18
第七节 灭火器设置
  第7.7.1条 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制室、计算机室化验室等宜设置卤代烷型或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第7.7.2条 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7.7.2选用。

单个灭火器的规格 表7.7.2

灭火器类型  
干粉型
(碳酸氢钠)
卤代烷型
(1211)
泡沫型
(化学泡沫) 
 二氧化碳
手提式
推车式
手提式
手提式
推车式
手提式
手提式
灭火剂充装量 容量(L)
 
 
 
 
9
65
 
重量(kg)
8
35 50
4 6
 
 
 
 7

  第7. 7. 3条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二、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
    三、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第7.7.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分别设置一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第7.7.5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平方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第7.7.6条 灭火器的配置,除本章已有规定者外,其他有关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火灾报警系统
  第7.8.1条 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消防站内应设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
  第7.8.2条 电话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消防站,应设不少于两处火灾同时报警的录音受警电话;
    二、消防分站、工厂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房,宜设受警监听电话。
  第7.8.3条 消防站与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电话。一、二级消防站,还宜设置无线电通讯设备。

  第九节 液化烃罐区消防
  第7.9.1条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的干粉等灭火设施。
  第7.9.2条 液化烃储罐容积大于10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当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或储罐设有隔热层时,可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要求。
  第7.9.3条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若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供水量,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 用水量的要求。
  第7.9.4条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gL/min·m2;
    二、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5L/minm2;
    三、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应按其表面积计算。
  第7.9.5条 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不应小于30L/s,大于或等于400m3时,不应小于45L/s;
    二、当罐区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
    三、当设有可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循环水池时,移动式冷却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冷却总用水量中。
  第7.9.6条 消防用水的延续时间,应按火灾时储罐安全放空所需的时间计算;当其安全放空时间超过6h时,按6h计算。
  第7.9.7条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喷雾、多孔管式水喷淋或多齿堰式淋水等型式;但当储罐储存的物料燃烧,在罐壁可能生成碳沉积时,应设水喷雾。
  第7.9.8条 储罐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储罐的支撑点、阀门、液面计、安全阀等,均宜设辅助喷头保护。
  第7.9.9条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罐容积大于400m3时,供水竖管宜采用两条,并对称布置;
    二、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控制阀,宜设于距罐壁15m以外的地点;
    三、控制阀至储罐的管遣,应采用镀锌管,是否设置阀后过滤器,可根据冷却水的介质及喷头性能确定。
  第7.9.10条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枪或消防水炮。
  当采用固定水炮时,水炮位置应满足服务半径和操作距离的要求。
  第7.9.11条 消防循环水池距最近储罐不宜小于30m,并应设防止漂浮物和油类等进入水池的措施。

  第十节 装卸油码头消防
  第7.10.1条 油码头的消防设施,应能满足扑救码头装卸区的油品泄漏火灾,或当设计中停泊的油船无消防设施时,扑救该船最大一个油舱火灾的消防能力的要求。
  油码头的消防设施,应按上述两者中消防能力较大者设置。
  第7.10.2条 扑救码头装卸区油品泄漏火灾的消防能力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停泊1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或停泊3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二、停泊5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或停泊10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宜设置不少于两个固定塔架式泡沫,水两用炮,其保护半径为40m,混合液的喷射速率不宜小于30L/S;
    三、消防用水量:河港油码头不宜小于30L/s,海港油码头不宜小于45L/S。
    消防供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h。
  第7.10.3条 扑救油舱火灾的消防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油舱灭火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m2灭火面积,应按最大油舱的投影面积计算;
    二、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三、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3.4L/min.m2,冷却面积,应按不小于与着火油舱邻近的3个油舱的投影面积计算;
    四、冷却水供给时间:当着火油舱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时为4h,大于300m2时为6h。
  第7.10.4条 当邻近无消防艇提供协作时,停泊1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或停泊3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宜配备消防兼拖轮的两用船。

第八章 电气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配电
  第8.1.1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第8.1.2条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二节 防雷
  第8.2.1条 工艺装置内塔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2.2条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第8.2.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二、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
    三、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四、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五、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第8.2.4条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第8.2.5条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静电接地
  第8.3.1条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第8.3.2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一、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二、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三、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第8.3.3条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8.3.4条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第8.3.5条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0。
  第8.3.6条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附录一 名词解释

名词 说明
石油化工企业 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工厂如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等或由上述工厂联合组成的企业
厂区 由工艺装置、储运设施、公用设施及其他辅助生产设施和行政福利设施等组成的区域
生产区 工厂围墙内,由工艺装置、罐组、装卸设施、灌装站、泵房、仓库、循环水场、污水处理场、火炬等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及使用、产生可燃物质的工艺装置和设施组成的区域;或由罐组、灌装站、污水处理 场等设施独立形成的区域
液化烃,液化石油气 液化烃指15℃时,蒸汽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其中,包括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指包括丙烷、丁烷及其密度约为空气密度的1.5至2.0倍的液化的烃类混合气体
全厂性重要设施 全厂性锅炉房和自备电站(排灰场除外)总变配电所,电信站,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运集中控制 室,全厂性空压站,消防站,消防水泵房,中心化验室,厂部办公楼,急救站,哺乳站等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或有飞火的烟囱及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 固定地点
石油化工装置内单元 石油化工装置的组成部分,即按生产流程完成一个或几个化工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仪表等的组 合体。如乙烯装置的裂解单元、急冷油洗单元、压缩单元,分离单元、裂解汽油加氢单元等
高压 表压10MPa至100MPa
超高压 表压>100MPa
工艺设备(简称设备) 炼油装置和石油化工装置内为实现工艺过程(反应、换热、分离、储存)所需的容器、加热炉、机、泵及有关机械等的总称
罐组 用同一个防火堤围起的1个或多个集中布置的储罐
罐区 由1个或多个罐组集中布置的区域
火炬系统 由管道及阻火设备、分液设备、火炬筒等组成的泄压排放设施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 指在标准状态下,密度等于或大于0.97kg/m^2的可燃气体
佛溢性液体 在储罐着火情况下,由于热波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 如原油
一、二级消防站 配备消防车6辆及以上者为一级消防站,4~5辆为二级消防站
水喷淋系统 由喷头或穿孔管、管道及控制阀等组成的喷水系统
水喷雾系统 组成基本同水喷淋,但要求喷出水滴的直径为200~400μm,喷出水滴有一定动能,喷到设备表面
  或空间,能阻隔热辐射,达到控制火势或灭火的效果
箱式消火栓 由消火栓、消防水带及多用雾化水枪和箱体等组成的室外消火栓
泡沫混合液 泡沫液与水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形成的水溶
低倍数泡沫 泡沫混合液通过产生器吸入空气后,体积膨胀在20倍以内的泡沫,常用的体积膨胀为6倍
水溶性可燃液体 能与水相溶解的可燃液体,如醛、醚、醛、酮等
非水熔性可燃液体 不能与水相溶解的可燃液体,如原油及石油产品等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由固定的泡沫站、固定的混合液管道及固定的产生器组成的泡沫灭火系统
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由消防车及消防水带与固定的泡沫产生器相连接组成的泡沫灭火系统,或由固定的泡沫站及消防水带、泡沫管枪或勾管等组成的泡沫灭火系统
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由消防车、消防水带及泡沫管枪或泡沫勾管等组成的泡沫灭火系统
液上喷射系统 泡沫从储罐液面以上喷入罐内的系统
液下喷射系统 泡沫从储罐下部喷入罐内溶体中,泡沫通过液体上升到液面达到覆盖液面的系统

附录二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类别
名称
乙炔,环氧乙烷,氢气,合成气,硫化氢,乙烯,氰化氢,丙烯,丁烯,丁二烯,顺丁烯,反丁烯,
 
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丙二烯,环丙烷,甲胺,环丁烷,甲醛,甲醚,氯甲烷,氯乙烯,异丁烷
一氧化氮,氮,溴甲烷


附录三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类别
 名称
甲  A 液化甲烷,液化天然气,液化氯甲烷,液化顺式-2丁烯,液化乙烯,液化乙烷,液化反式-2丁烯,液化环丙烷,液化丙烯,液化丙烷,液化环丁烷,液化新戊烷,液化丁烯,液化丁烷,液化氯乙烯,液化环氧乙烷,液化丁二烯,液化异丁烷,液化石油气
B 异戊二烯,异戊烷,汽油,戊烷,二硫化碳,异己烷,己烷,石油醚,异庚烷,环己烷,辛烷,异辛烷,笨,庚烷,石脑油,原油,甲苯,乙苯,邻二甲笨,间、对二甲苯,异丁醇,乙醚,乙醛,环氧丙烷,甲酸甲醋,乙胺,二乙胺,丙酮,丁醛,二玖甲烷,三乙胺,醋酸乙烯,甲乙困,丙烯膳,醋酸乙酯,醋酸异丙酯,二氯乙烯,甲醇,异丙醇,乙醇,醋酸丙酯,丙醇,醋酸异丁酯,甲酸丁酯,毗陡,二氯乙烷,醋酸丁酯,醋酸异戊酯,甲酸戊醋
乙  A 丙苯,环氧氰丙烷,苯乙烯,喷气燃料,煤油,丁醇,氯苯,乙二胺,戊醇,环己酮,冰醋酸,异戊醇
B --- 35号轻柴油,环戊烷,硅酸乙酯,氯乙醇,丁醇,氯丙醇
丙  A 轻柴油,重柴油,苯胺,锭子油,酚,甲酚,糠醛,20号重油,苯甲醛,环己醇,甲基丙烯酸,甲酸,环己 醇,乙二醇丁醚,甲醛,糠醇,辛醇,乙醇胺,丙二醇,乙二醇
B 蜡油,100号重油,渣油,变压器油,润滑油,二乙二醇醚,三乙二醇醚,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甘油

附录四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分类举例

类别
名称
黄磷,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锂,钠,钾,钙,锶,铷,铯,氢化锂,氢化钾,氢化钠,磷化钙,碳化钙,四氢化锂铝,钠汞齐,碳化铝,过氧化钾,过钛化钠,过氧化钡,过氧化甥,过氧化钙,高氯酸钾,高氰酸钠,高氯酸钡,高氯酸铵,高氯酸镁,高锰酸钾,高锰酸钠,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铵,硝酸钡,氯酸钾,氯酸钠,氯酸铵,次亚氯酸钙,过氧化二乙酰,过氯化二苯甲酰,过氧化二异丙苯,过氧化氢苯甲酰,(邻、间、对)二硝基苯,2-二硝基苯酚,二硝甲苯,二硝基萘,三硫化四
辟,五硫化二磷,赤磷,氨基化钠
硝酸镁,硝酸钙,亚硝酸钾,过硫酸钾,过硫酸钠,过硫酸铵,过硼酸钠,重铬酸钾,重铬酸钠,高锰酸钙,高氯酸银,高碘酸钾。溴酸钠,碘酸钠,亚氯酸钠,五氧化二碘,三氧化铬,五氧化二磷,萘,蒽,菲,樟脑,硫磺,铁 粉,锰粉,钛粉,咔唑,三聚甲醛,松香,均四甲苯,聚合甲醛偶氮二异丁腈,赛璐珞片,联笨胺,噻吩。苯磺酸钠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环氧树脂,酚醛树脂,聚丙烯腈,季戊四醇,尼龙,己二酸,炭黑,聚氨酯,聚氯乙烯
石蜡,沥青,苯二甲酸,聚酯,有机玻璃,橡胶及其制品,玻璃钢,聚乙烯醇,ABS塑料,SAN塑料,乙烯树脂,聚 碳酸酯,聚丙烯筋胺,己内酞胺,尼龙6,尼龙66,丙纶纤维,蒽醌,(邻、闰、对)苯二酚


附录五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一、炼油部分 附表5.1

类别
装置(单元)名称
加氢裂化,加氢精制,制氢,催化重整,催化裂化,气体分馏,烷基化,叠合,丙烷脱沥青,气体脱硫,液化石油气硫醇氧化,液化石油气化学精制,喷雾蜡脱油,延迟焦化,热裂化,常减压蒸馏,汽油再蒸,汽油电化学精制,酮苯脱蜡脱油,汽油硫醇氧化,减粘裂化,硫磺回收
酚精制,糠醛精制,煤油电化学精制,煤油硫醇氧化,空气分离,煤油尿素脱蜡,煤油分子筛脱蜡
轻柴油电化学精制,润滑油和蜡的白土精制,轻柴油分子筛脱蜡,蜡成型,石蜡氧化,沥青氧化

二、石油化工部分 附表5.2

类别
装置(单元)名称
Ⅰ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产品
甲                         
管式炉(含卧式、立式、毫秒炉等各型炉)蒸汽裂解制乙烯、丙烯装置
裂解汽油加氢装置
芳烃抽提装置
对二甲苯装置
对二甲苯二甲脂装置
环氧乙烷装置
石脑油摧化重整装置
制氢装置
环己烷装置
丙烯腈装置
笨乙烯装置
碳四抽提丁二烯装置
丁烯氧化脱氢制丁二烯装置
甲烷部分氧化制乙炔装置
乙烯直接法制乙醛装置
苯酚丙酮装置
乙烯氧氯化法制氯乙烯装置
乙烯直接水合法制乙醇装置
合成甲醇装置
乙醛氧化制乙酸(醋酸)装置的乙醛储罐、乙醛氧化单元
环氧氯丙烷装置的丙烯储罐组和丙烯压缩、氰化、精馏、次级酸化单元
羰基合成制丁醇装置的一氧化碳、氧气、丙烯储罐组和压缩、合成、蒸馏缩合、丁醛加氢单元
羰基合成制异辛醇装置的一氧化碳、氢气、丙烯储罐组和压缩、合成丁醛、缩合脱水、2-乙基己烯醛加氢单元
烷基苯装置的煤油加氢、分子筛脱蜡(正戊烷、异辛烷、对二甲苯脱附)、正构烷烃(ClO~Cl3)催化脱氢、 单烯烃(ClO~Cl3)与苯用HF催化烷基化和苯、氢、脱附剂、液化石油气、轻质油等储运单元
合成洗衣粉装置的硫磺储运单元
乙      
乙醛氧化制乙酸(醋酸)装置的乙酸精馏单元和乙酸、氧气储罐组
乙酸裂解制醋酐装置
环氧氯丙烷装置的中和环化单元、环氧氯丙烷储罐组
羰基合成制丁醇装置的蒸馏精制单元和丁醇储罐组
烷基苯装置的原料煤油、脱蜡煤油、轻蜡、燃料油储运单元
合成洗衣粉装置的烷基苯与SO3;磺化单元
丙     
乙二醇装置的乙二醇蒸发脱水精制单元和乙二醇储罐组
羰基合成制异辛醇装置的异辛醇蒸馏精制单元和异辛醇储罐组
烷基苯装置的热油(联苯十联苯醚)系统、含HF物质中和处理系统单元
合成洗衣粉装置的烷基苯硫酸与苛性钠中和、烷基苯硫酸钠与添加剂(羰甲基纤维素、三聚磷酸钠等)合 成单元
Ⅱ合成橡胶
甲   
丁苯橡胶和丁腈橡胶装置的单体、化学品储存、聚合、单体回收单元
乙丙橡胶、异戊橡胶和顺丁橡胶装置的单体、催化剂,化学品储存和配制、聚合、胶乳储存混合、凝聚、单体与浓剂回收单元
氯丁橡胶装置的乙炔催化合成乙烯基乙炔、催化加成或丁二烯氯化成氯丁二烯、聚合、胶乳储存混合、凝聚单元
丁苯橡胶和丁腈橡胶装置的化学品配制、胶乳混合、后处理(凝聚、干燥、包装)、储运单元
乙丙橡胶、顺丁橡胶、氯丁橡胶和异戊橡胶装置的后处理(脱水、干燥、包装)、储运单元
Ⅲ合成树脂及塑料  
甲         
高压聚乙烯装置的乙烯储罐、乙烯压缩、催化剂配制、聚合、造粒单元
低密度聚乙烯装置的丁二烯、H2、丁基铝储运、净化、催化剂配制、聚合、溶剂回收单元
低压聚己烯装置的乙烯、化学品储运、配料、聚合、醇解、过滤、溶剂回收单元
聚氯乙烯装置的氯乙烯储运、聚合单元
聚乙烯醇装置的乙炔、甲酵储运、配料、合成醋酸乙烯、聚合、精馏、回收单元
本体法连续制聚苯乙烯装置的通用型聚苯乙烯的乙苯储运、脱氢、配料、聚合、脱气及高抗冲聚苯乙烯的橡胶溶解配料、其余单元同通用型
ABS塑料装置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储运、预处理、配料、聚合、凝聚单元
SAN塑料装置的苯乙烯、丙烯腈储运、配料、聚合脱气、凝聚单元
聚丙烯装置的本体法连续聚合的丙烯储运、催化剂配制、聚合、闪蒸、干燥、单体精制与回收及溶剂法的丙烯储运、催化剂配制、聚合、酵解、洗涤、过滤、溶剂回收单元
聚乙烯醇装置的醋酸储运单元
丙        
高压聚乙烯装置的饱和、包装、储运单元
低密度聚乙烯装置的后处理(挤压造粒,包装),储运单元
低压聚乙烯装置的后处理(干燥、包装)、储运单元
聚氯乙烯装置的过滤、干燥、包装、储运单元
聚乙烯醇装置的干燥、包装、储运单元
本体法连续制聚苯乙烯装置的造粒、包装、储运单元
ABS塑料和SAN塑料装置的干燥、造粒、包装、储运单元
聚苯乙烯装置的本体法连续聚合的造粒、料仓、包装、储运及溶剂法的干燥、掺合、包装、储运单元
Ⅳ合成氨及氨加工产品  
甲  
合成氨装置的烃类蒸气转化成部分氧化法制合成气(N2+H2+CO)、脱硫、变换,脱CO2、铜洗、甲烷化、压缩、合成,原料烃类单元和煤气储运组
硝酸氨装置的结晶或造粒、输送、包装,储运单元
乙    
合成氨装置的氨冷冻、吸收单元和液氨储罐
合成尿素装置的氨储罐组和尿素合成、气提、分解、吸收、液氨泵、甲胺泵单元
硝磋装置
硝酸铵装置的中和、浓缩、氨储运单元
合成尿素装置的蒸发、造粒、包装、储运单元

三、石油化纤部分 附表5.3

类别
装置(单元)名称
甲     
涤纶装置(DMT法)的催化剂、助剂的储存、配制、对苯二甲酸二甲酯与乙二醇的酯交
换、甲醇回收单元
锦沦装置(尼龙6)的环己烷氢化、环已醇与环己酮分馏、环己醇脱氢、己内酰胺用苯萃取精制、环己烷储运单元
尼纶装置(尼龙66)的环己烷储运、环己烷氧化、环己醇与环己酮氧化制己二酸、己二腈加氢制己胺单元
腈纶装置的丙烯睛、丙烯酸甲酯、异丙醚、异丙醇储运和聚合、回收、萃取单元
维尼纶装置的原料中间产品储罐组和乙炔或乙烯与乙酸催化合成乙酸乙烯、甲醇醇解生产聚乙烯醇、甲醇氧化生产甲醛、缩合为聚乙烯醇缩甲醛单元
乙   
锦纶装置(尼龙6)的环己酮肟化、贝克曼重排单元
尼纶装置(尼龙66)的己二酸氨化、脱水制己二腈单元
煤油、次氯酸钠库
丙      
涤纶装置(DMT法)的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缩聚,造粒、熔融、纺丝、长丝加工、料仓、中间库、成品库单元
涤纶装置(PTA法)的酯化、组合单元
锦纶装置〔尼龙6)的聚合、切片、料仓、烙田、纺丝、长丝加工、储运单元
尼纶装置(尼龙66)的成盐(己二胺己二酸盐)、结晶、料仓、熔融、纺丝、长丝加工、包装,储运单元
腈纶装置的纺丝、长丝加工、毛条、打包、储运单元
维尼纶装置的聚乙烯溶融抽丝、长丝加工、包装储运单元

附录六 防火间距起止点
  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工艺装置或设施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
    设备--设备外缘
    铁路--中心线
    道路--路边
    码头--装油臂中心及泊位
    铁路、汽车装卸鹤管--鹤管中心
    储罐或罐组--罐外壁
    火炬--火炬筒中心
    架空通信、电力线--线路中心线
    工艺装置--最外侧的设备外缘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外轴线

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 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参加单位: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兰州石油化工设计院
       化工部第八设计院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总厂设计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汪景砺 安定宇 张温煜 傅友义 王怀义 王士敏 李 生 白 瀚
        侯建萍 胡景沧 方华星 关明俊 倪嘉贤 郑国汉 刘学成 茅烟桥
        杨宗浩 原继增 唐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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