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余秋雨关闭博客看网络暴力
2009年12月27日,星期日
2009-12-23 14:54:19,一位网名叫吹口琴的少年惊奇地发现余秋雨先生的博客里一片空白,于是留下这样一条评论:“怎么所有博文都不见了啊?”原来,余先生放弃苦心经营了四年多的新浪博客,将自己新浪博客上的数百篇博文全部清零。没有对关注他的成千上万名粉丝留下一句话,也没有对2469万多名曾经访问过他博客的网友说明原因,悄然离开了。
有人说,余先生关闭博客是因为网络上的“语言暴力”或者说“网络暴力”所致,我基本上是同意这种猜测和观点。
我看了一下对余先生的评论,从2005年10月21日至今,有1700多页,以每页20条计算,应该有3万多条。其中,绝大多数是友好的评论。不过,也有极少数是不友好的,有些甚至是造谣、污蔑、诽谤和恶毒的人身攻击。
余先生是一位博学多才的中国文人,应该是不可否认的。我在一篇博文中说过:“当我在旅途中一路拜读余秋雨先生的《千年一叹》,曾经由衷地感慨:我们游过一天,回到宾馆,就累得不想动了,恨不能倒头就睡,哪里还能写什么东西。可是,余先生在90多天的时间里,游历10个国家,在时间十分紧张,写作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边走边写,坚持每天写出一篇高质量的游记,真是太了不起了!”这是我的真实看法,现在还是这么看。那些大肆攻击余先生的人,请他们去试一试,可以肯定没有一个人能够做得到。
人无完人,文无完文。每句话滴水不漏,句句是真理是不可能的。不同观点的正常讨论是可以的,甚至是应该提倡的。我也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对余先生讲的“身在信息爆炸的今天,如果把网络阅读也包括进去(当然必须包括),阅读早已不是一种欠缺,而是一场灾难”这种观点提出过质疑。这并不表示我不尊重余先生,也丝毫没有否认余先生的高水平。
不能容忍的是躲在阴暗的角落里,不用真实姓名无端地进行攻击,甚至是可耻的造谣、中伤、污蔑、诽谤和恶毒的人身攻击。
比如,有一个叫“艾方英”的网民,在2009年12月8日写了这样一篇评论:“余秋雨,人称‘余含泪’是中国当今最无耻的文人之一,与王兆山齐名。你最近又在南京丢人现眼,也不怕被唾沫淹死?”
为什么这样骂人呢?只是因为余先生应邀为南京修建钟山风景区写了一篇碑文,有人觉得水平太差,借题发挥加以攻击,这就是所谓的“钟山碑文门”事件。如果觉得余先生哪里写的不好,完全可以一一指出来,或者干脆自己再写一篇,让大家去评论,如果你真的有道理,或者真的比余先生写的好。余先生心服口服,钟山碑文也可以重刻。可是,用很低俗的语言骂人,就显得很没有修养也很没有水平了。
还有一个所谓“捐款门”事件。余先生给汶川灾区某所学校捐了些自己的书和钱,共约50万元。学校出于对余先生的崇敬,将图书馆命名为“秋雨图书馆”。有些人不高兴了,骂余先生“当高价婊子要到处立牌坊做广告”。
我个人认为,捐50万元钱也好,捐价值50万元的书也罢,总该是事实吧?总比那些一文钱不捐,还在那里指摘别人甚至破口大骂的人要高尚得多。学校愿意用“秋雨”命名图书馆,孩子们会为有这么一位文化名人关注自己的学校而骄傲,会更加发愤学习,这有什么不好呢?余先生并没有拿自己的名字去卖钱,有什么好指摘甚至辱骂的呢?
更多的则是一些十分无聊的谩骂。如一个叫“邪恶教主芒婵萱”的网民,真的象他的名字一样邪恶:2009-12-12 00:12:04,他写了这样一条评论:“真是晕死我了,貌似你这样的垃圾怎么还不快去死呢,快去死了算了,最好带上你的亲朋好友一起去死,免得你死后让他们伤心!”余先生招你惹你了,怎么能这样骂人呢?
更为过分的是,有一位叫“喜洋洋与灰太狼”的网民,于2009年12月25日余先生已经关闭了博客之后,还在继续造谣生事,无端编造一篇余先生夫人马兰女士《我的声明》对余先生进行人身攻击:“因為我的丈夫余秋雨與某美女作家通*奸,本人掌握了確鑿證據,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總有一種虛偽讓人鄙視,總有一種背叛讓人心寒,總有一種淫蕩讓人百感交集。感謝廣大觀眾一直以來對我的理解支持,我也將重返黃梅戲舞臺,為你們繼續奉獻我的藝術生命。”
大家都知道,余先生与夫人马兰的关系十分好,在文化界有模范夫妻的雅号。如此造谣中伤,连爱妻也给捎上了,当然是最不能令余先生所容忍的,只好屈服于网络暴力,一走了之。
余先生的博客,我是经常光顾的。在新浪那么多名人博客中,他是比较严肃认真的作者之一。大部分博文都是有感而发,很少为更新而更新,随便写点什么鸡鸣狗盗的事情来糊弄网络读者。可惜,以后是不能读到余先生的博客作品了。
真的希望网络上少数喜欢骂人的朋友厚道一点。如果你喜欢某人,你可以去支持他;如果你不喜欢某人,你可以不去他的博客。大路朝天,各走一边,谁碍着谁了呢?
中国有一句古话:多行不义必自毙。最近,有一个叫宋祖德的网络大嘴和一个叫刘信达的帮凶,在博客中信口开河攻击已故著名导演谢晋,被谢晋的遗孀告上了法庭。法律是公正的,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做出如下四项判决:
一、被告宋祖德、刘信达立即停止对谢晋名誉的侵害;
二、被告宋祖德、刘信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天在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网站首页,在华西都市报、新京报、成都商报、生活报、天府早报、扬子晚报醒目位置刊登向原告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同意),消除影响,为谢晋恢复名誉;
三、被告宋祖德、刘信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大雯经济损失人民币89,951.62元;
四、被告宋祖德、刘信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大雯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
奉劝那些无事生非的网络暴力制造者们,能够引以为戒,停止愚蠢的攻击行为,免得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