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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28-32
2007-05-03 11:05

《案例28》例如,在某承包工程中,承包商总承包该工程的全部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业主应于19872月中旬前向承包商提供全部设计资料。该工程主要 结构设计部分约占75%,其它轻型结构和零碎设计部分约占2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在19879月至198712月间才陆续将主要结构设计资料交付齐全;其余的结构设计资料在19883月到19887月底才陆续交付齐全。这有设计资料交接表及附属的资料交接手续为证据。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拖延索赔:主要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879月初至198712月底的中值,即为198710月中旬。其它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 19883月初至19887月底的中值,即19885月中旬。综合这两方面,以平衡点作为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见图11—2)

在图11-2中,198710月中旬至19885月中旬为7个月。 x×75%=(7x)×25 x=1.75月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应为 198712月上旬,即198710月中旬向后推1.75月。则由于设计资料延缓造成工期延长的索赔值约为9.5月,即由19872月中旬至 198712月上旬。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的索赔值计算方法,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不尽合理。因为在计算中没有考虑设计资料对设计工作的实际影响。这里有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设计资料未按设计工作进程需要提供,即只有等设计资料齐备后,才能进行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 198712月。同样,其余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87月底。 2.如果设计资料完全按设计工作进程提供,则开始提供设计资料后,即可开始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79月。 3.其它轻型结构和零星工程的施工很迟,而且它们有独立性,这些设计工作推迟,并不影响施工进度,所以 不应考虑它对总工期的影响。     
《案例29》某工程,原合同规定两个阶段施工,工期为:土建工程21个月,安装工程12个月。现以一定量的劳动力需要量作为相对单位,则合同所规定的士建 工程量可折算为31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折算为70个相对单位。合同规定,在工程量增减10%的范围内,作为承包商的工期风险,不能要求工期补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和安装工程的工程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同时又有许多附加工程,使土建工程量增加到43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增加到117个相对 单位。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考虑到工程量增加10%作为承包商的风险,则土建工程量应为:310×1.1341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应为:70× 1.177相对单位。由于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长为:土建工程工期延长=21×(430/341l)5.5月安装工程工期延长=12× (117/77l)6.2月则,总工期索赔=5.5月十6.2月=11.7月这里将原计划工作量增加10%作为计算基数,一方面考虑到合同规定的风 险,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的增加,工作效率会有提高。这不是对工程变更引起工期延长的精细的分析,而是基于合同总工期计划上的框算,比较粗,也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如果仅某个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加,则可按工程量增加的比例扩大网络上相关活动的持续时间,重新进行网络分析。     
《案例30》在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推迟办公楼工程基础设计图纸的批准,使该单项工程延期10周。该单项工程合同价为80万美元,而整个工程合同总价为 400万美元。则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为:总工期索赔=受干扰部分的工程合同价×该部分工程受干扰工期拖延量 /整个工程合同总价=80×10/400 =2     
《案例31》某工程合同总价380万元,总工期15个月。现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的价格为76万元,则承包商提出:总工期索赔=附加工程或新赠工程量价格×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 =76×15个月/380=3个月 2.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     
《案例32》某工程有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根 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通信等证明,由于业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响: A单项工程50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1天; B单项工程 85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 C单项工程225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D单项工程48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E单项工程12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7天。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如下:总延长天数=21710102775天平均 延长天数=75/515天工期索赔值=15520天这里附加5天为考虑它们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比例分析方法有如下特点: (l)计算简单、 方便,不需作复杂的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人们也容易接受,所以用得也比较多。 (2)常常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太合理,不太科学。因为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到,关 键线路活动的任何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而非关键线路活动延长常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所以不能统一以合同价格比例折算。按单项工程平均值计算同样有这个问题。 (3)这种分析方法对有些情况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工程施工次序,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业主指令删减工程量或部分工程等,如果仍用这种方法,会得到错误的结果。这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 (4)对工程变更,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所引起的工期索赔,采用比例计算法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由于干扰事件是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承包商没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而合同工期和价格是在合同签订前确定的,承包商有一个做标期。所以它们是不可比的。工程变更指令会造成 施工现场的停工、返工,计划要重新修改,承包商要增加或重新安排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会引起施工现场的混乱和低效率。这样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比按比例法计算的结果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工期索赔常常是由施工现场的实际记录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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