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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非法行为 38. 歧视性广告 38(1) 出版或促成出版某种表明或可以合理地理解为表明了某种意图,采取了根据本法第2部分和第3部分认为非法广告违法。 38(2)如果意图从事的行为事实上并不违反法律,该广告则不适用小节(1)的规定。 38(3)根据本法小节(1)的规定,凡使用具有性暗示内容的工作描述,(例如女服务业、女店员、男邮差、女服务员)应当被认为表明有歧视意图,除非该广告表明的意图相反。 38(4)如果他或她能够根据这一小节的法律规定证明…,那么按照小节(1)的规定认定违法的广告出版商可以不因出版广告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1. 雇主和责任人 41(1)根据本法规定的目的,任何人在雇佣过程中从事的任何行为将被认为是他的雇主从事的行为,也是他自己从事的行为,不管雇主是否知道或同意这种行为。 41(2) 根据本法,任何人作为代理以他人职权从事的行为(是否明示或暗示,是否先前或事后认可),将被视为他人的行为,同时也是代理人从事的行为。 41(3)根据本法针对有关雇主的雇员从事的行为提出的诉讼,雇主可以证明采取这种行为制止雇员这样做或在制止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描述的这种行为是合理可行的作为抗辩理由。 第4节 47. 一些机构的歧视性培训 47(1) 下列任何人从事的专门工作或与下述方面有关的事项,不得根据本法第2至第4部分的规定认为非法: 47(1)(a) 只让妇女或只让男子使用帮助他们适应自己工作的培训设施; 47(1)(b) 只鼓励妇女或男子利用有从事这种工作的机会,对雇主来说,只要能合理地显示出,在从事前述工作以前的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里,在英国没有任何目前讨论中的性别中的人从事这种工作,或者在英国这种性别的人从事这种工作的相对不多。 根据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下列行为非法: 47(2)(a) 让象有可能从事该领域中的工作的正在被讨论中的性别中的人使用能够帮助他们(她们)适应该工作的培训设施,或 47(2)(b)鼓励该性别的人利用该领域从事该工作的机会。 47(3) 不得根据本法第2至第4部分的规定认为任何人从事的下列行为非法,即向该人提供使用帮助他们适应自己工作的培训设施;只要能够合理地显示出该人由于失去了正常的全日制工作无法承担家庭责任而特别需要培训。 将培训限定于失去家庭责任的人或选择接受培训人的方式或者二者兼有都可能导致本法本部分认为违法的歧视。 平等机会委员会 53. 建立平等机会委员会 53 (1) 应该建立一个专员机构,名称叫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至少8人,最多不超过15人,由国务秘书任命,委员可以是全职或专职的,委员会的义务是: 53(1) (a)开展消除歧视工作; 53(1) (b)促进男女机会平等; 53(1) (ba)在雇佣、职业培训领域促进机会平等;帮助打算从事、正在从事或一直在从事行业性别调整的人促进机会平等; 53(1) (c)在国务秘书的要求下或者视必要继续审查本法和1979年《平等报酬法》的执行情况,为国务秘书起草和提交修改本法的建议。 53 (1A)在国务秘书看来,委员会的一位委员具有专门的苏格兰知识。 53 (2)国务秘书将任命: 53(2) (a) 进行正式调查的权力; 53(2)(b)如果国务秘书认为合适,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一位或两位委员可是担任委员会的副主任。 53 (3) The Secretary of State may by order amend subsection (1) so far as it regulates the number of Commissioners.国务秘书可下令修改规定委员会人数的小节(1)。 调查 57. 从事正式调查的权力 57(1)为履行本法第53节(1)规定的义务,在不带偏见地行使其拥有的综合权力时,如果委员会认为合适和应国务秘书的要求,可以为履行其义务而进行正式调查。 57(1)(2)经国务秘书同意,为开展正式调查,委员会可以任命一人或多人为全职或兼职额外委员。 57(1)(3)委员会可以提名一位或多位委员与任命的另外一位委员或多位额外委员一道代表委员会进行正式调查。在进行正式调查时,委员会可以委托他们提名的委员行使委员会拥有的任何权力。 59. 获取信息资料的权力 59(1) 为便于委员会进行正式调查,委员会须根据规定的方式和为其规定的方式发出通知: 59(1)(a)要求任何人以书面方式提供通知中要求提供的信息资料,可以要求在特定的时间、以特定的方式和表格提供信息资料; 59(1)(b)在通知中要求任何人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信息资料以及以口头方式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要求出示通知中说明的任何他拥有的或掌握的文件,出示任何通知中特别说明的材料。 59(2)除了第69节规定以外,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根据小节(1)的规定送达通知: 59(2)(a) 59(2)(a) 送达通知须经国务秘书命令授权或代表国务秘书,或 59(4)如果某人不能根据小节(1)的规定遵守送达通知,或委员会有合理理由认为他不打算遵守送达通知,委员会可以向县法院申请要求他遵守送达通知的命令状,或为了相同目的申请法院下达包含命令其遵守送达通知的命令状;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法院的任何类似命令状的,将适用1984年《县法院法》第55节予以惩处。(它规定对法院命令状怠慢和拒绝提供证据者予以惩罚) 60. 正式调查中的建议和报告 60(1) 根据任何正式调查结果,不管是在调查过程之中还是在调查结束之后,如果委员会认为必要和适宜: 60(1)(a) 为了促进受到他们活动影响的男女之间的机会平等,得向任何人提出建议,要求改变他们的政策和程序或任何其它有关事情;或 60(1)(b)向国务秘书提出任何建议,不管是修改法律或其它,委员会也应该相应地提出建议。 60(2)委员会应准备一份正式调查报告。 第七部分 63A 举证责任:就业裁判所 63A(1)本节适用于根据第63节向就业裁判所提出的任何投诉。 63A(2)在裁判所举行听证时,根据原告就主张的事实提出的证明,裁判所除了根据本节之外,在被告无法提供适当解释的情况下可下达裁决如下: 63A(2)(a)被告从事了歧视原告的行为,根据本法第2部分,这种歧视违法;或 63A(2)(b)根据第41节或42节,被告从事了歧视原告的行为,除非被告能够证明他没有从事这种歧视行为,或如同该案件说明的,不应认为被告从事了歧视行为,否则,裁判所应根据案件所述,支持原告请求。 74. 帮助受到冤屈的人获得信息 74(1)为了帮助因违反本法而受到歧视的人(遭受歧视侵害的人)决定是否提出诉讼,如何决定提起诉讼和以最有效的方式阐述和提交该诉讼(如果他决定提起诉讼),国务秘书将下令制作标准表格: 74(1)(a)遭受歧视侵害的人可使用这些规定的表格询问被告从事的任何相关 行为或任何其它相关事情; 74(1)(b)如何被告希望使用这些规定的表格来回答任何问题; 75.委员会提供的协助 75(1)如根据本法或有关平等条款提出的诉讼或提出预期中的诉讼,诉讼案的实际原告或预期原告根据本法申请得到协助,委员会将考虑该申请,如下理由,委员会将同意提供协助: 75(1) (a)如果该案提出了涉及原则的问题,或 75(1) (b)在考虑到案件复杂程度,被告或涉案其它人或事情相比申请人所处的地位,期待申请人在没有援助的情形下去应对该案是不合理的,或基于任何其它考虑。 来源:社会性别与发展在中国http://www.china-gad.org/HR_NewsDetail.asp?strDetailId=87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