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75年性别歧视法(修订)
该法规定某些种类的性别歧视和基于婚姻基础上的歧视非法,并规定建立具有工作功能的委员会,该委员会通常致力于消除男女歧视和促进机会平等;其它相关目的。
1. 针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1(1) 在下述任何与本法规定的目的相关的情形下,除了需要适用第2小节的规定这种例外情形,根据本法规定的目的,如果具有下列行为,便认为某人歧视妇女:
1(1)(a) 在下述任何与本法规定的目的相关的情形下,除了需要适用第2小节的规定这种例外情形,根据本法规定的目的,
如果具有下列行为,便认为某人歧视妇女:
1(1)(b)他针对她同样使用某种他对男子要使用或可能使用的要求或条件,但是:
1(1)(b)(i) 能够满足这种要求或条件的那部分妇女比能够满足这种要求和条件的男子要少,并且:
1(1)b)(ii) 他不能表明提出这种要求和条件是正当的,这种要求和条件与它要适用的对象的性别无关,以及
1(1)b)(iii) 这种要求和条件对她有害,她无法遵守这种要求和条件。
1(2) 在下述任何与这一小节的某条规定的目的相关的情形下,如果有下列情形便认为某人歧视妇女:
1(2)(a)相对于对待他或可能对待的男子,由于她的性别原因,他以不太喜欢她的方式对待她,或者
1(2)(b) 他针对她同样适用某种对男子要使用或可能使用的规定、标准或做法,但
1(2)(b)(i)相对于男子而言,这种要求和条件对更多妇女有害。
工作领域的直接歧视与间接歧视
3(1)在下述任何与本法第二部分规定相关的情形下,根据与制定本法目的有关的某节规定,如果有下列行为,便认为某人歧视妇女:
3(1)(a)相对于他对待或可能对待的未婚同性的情况,由于她的婚姻状况,他以不太喜欢她的方式对待她,或者
3(1)(b)他针对该人同样使用他对未婚者同样使用或要使用规定、标准或做法,但
3(1)(b)(i)相对于对同性未婚者而言,这种要求和条件对更多地对结婚者有害。
3(1)(b)(ii)他不能表明对结婚者适用这种要求和条件是正当的,这种要求和条件与它要适用的对象的婚姻状况无关,以及
3(1)(b)(iii)这种要求和条件对结婚者有害。
第2部分
8. 1970年平等报酬法
8(1)平等报酬法修正案
8(2)为了本法第六节(1)(b)的目的在决定给雇员提供的条件时,不适用《平等报酬法》第一节第一条(如上面提到的第一节第一条)。
8(3) 在某人向某妇女提出某些工作条件的情形下,如果她接受了这些条件,根据平等条款,如果这些条款中的任何一条都可以修改或可以添加补充条件,则被认为某人就该工作向女性雇员提出的就业条件与第六条(1)(b)相抵触。
9. 歧视合同工人
9(1) 这一节适用于向个人(合同工人)提供的为某人(负责人)从事的任何工作,这些个人不仅受雇于负责人,也受雇于另外的与负责人签定了合同因而向合同工人提供所需的人。
其它机构的歧视
11. 合伙
11(1)在确定有关公司合伙人位置时歧视妇女非法:
11(1) (a)在决定安排谁接受当公司合伙人的建议时;
11(1) (b)在要某人接受当公司合伙人而提出的条件时;
11(1) (c)拒绝或故意不向她提出让她接受成为公司合伙人的建议
11(1) (d)在某妇女已经是公司合伙人的情况下:
11(1) (d) (i)以他们提供的方式让她享受任何公司福利、设施和服务,或拒绝或故意疏忽向她提供让她享有公司的福利、设施和服务,或者
11(1) (d) (ii)从公司合伙人位置上开除,或使她处于任何其它有害处境。
11(2)小节(1)应当象适用于公司一样适用于有关打算成为公司合伙人的人。
11(3)根据小节(3A),小节(1)(a)和(c)不适用于合伙人位置,作为合伙人,如果处于被雇状况,作为一个男子,必须具备该工作需要的真正职业资格。
11(3A)小节(3)不适用与小节2A规定的歧视。
11(3B)与涉及小节2A规定的歧视相关,在涉及合伙人的地位时,小节(1)并不认为某公司对待某人是违法的:
11(3B)(a) 如果由于被雇状况
11(3B)(a)(i) 作为一个男子,必须具备该工作需要的真正职业资格。
11(3B)(a)(ii)作为一个女子,必须具备该工作需要的真正职业资格
11(3B)(b)公司可以表明,根据与(a)段规定的目的相关的情节或任何其它相关情节,公司对待他或她的方式是合理的。
12. 工会等组织
12(1)这一节适用于工人组织、雇主组织或任何其它些组织,只要该组织成员为该组织的存在之目的而持续进行某种专业或商业活动。
12(2)根据本节规定,在某妇女不是某组织的成员的情形下而对她进行歧视是非法的:
12(2)(a)在准备吸纳她成为组织成员的而规定的条件中;
12(2)(b)拒绝或故意疏忽接受她提出的加入组织的申请;
12(3)根据本法规定,在某妇女已经是某组织的一个成员的情形下对她进行歧视是非法的。
13. 享有资格的机构
13(1)授予某特殊职业或商务所需要的权限或资格或推进从事某特殊职业或商务时,有关当局或机构有下列行为时是对妇女的非法歧视:
13(1)(a) i在准备授予她权限和资格而提出的条件中,或:
13(1)(b) 拒绝或故意疏忽准予她提出的申请,或:
13(1)(c)撤回对她的准许或改变她已经获得的的准许的条件。
13(2) 在授予或帮助某人确实需要的从事某种特殊职业或商务活动而授予其需要的权限或资格之前,根据法律而要求其具备良好品质时,不得在履行义务时有任何偏见,该要求可视为是对该当局和机构施加的一种义务以使其能关心该机构、机构雇员或代理机构(无论是过去的还是现在的)从事的推动专业或商业活动或与专业或商业活动有关的非法歧视方面的任何证据。
14. 有关提供职业培训的人
14(1)在某妇女寻求或正在接受帮助她适应任何就业而进行培训的情形下,任何为这种培训提供设施的人,负责安排提供设施的人对该妇女进行歧视都是非法的。这种歧视包括:
14(1)(a) 在该人给该妇女提供的接受任何培训课程或与该培训有关的设施而规定的条件方面,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