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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只有“受害者”
2009年06月18日 星期四 10:39 A.M.

“邓玉娇案”只有“受害者”

十六日,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刑事处罚,十七日,邓玉娇本人声称不会提出上诉,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邓玉娇案好像可以盖棺定论了。看似弱小战胜了强大,庶民战胜了官吏(不能算豪强),邓玉娇重获自由,她的家人和关心她的人欢欣鼓舞。但是整个过程细细品来发现,整个事件只有“受害者”!

首先,邓玉娇本人。表面上看她是自由了,但是法律上承认她“有罪”故意伤害罪。如果整个案件没有曝光,没有惹起那么大的议论,判罚结果会不会是故意杀人罪呢?没有被刑事处罚,只是多扣了一个“心理障碍”的帽子而已,法律上是承认她有这种所谓的“心理障碍”的。这就是典型的“不处罚”的有罪宣判,“无罪”的有罪判罚。即使她没有这种病,也是整个事件的最大受害者。不管是“推坐”还是“按倒”,“口角”还是“辱骂”,单说有人拿着大把钞票在她的“面部、肩部搧击”的时候,这是何等的侮辱和蔑视!所幸的是邓玉娇本人并没有被金钱所击倒,既没有出卖自己的肉体,更没有出卖自己的灵魂,而是奋勇的挥出了水果刀。在人们看来纯真、率直,不畏强暴的并且心理正常的邓玉娇,而在邓贵大之流的眼中是不是多少有点“不识时务”啊?而现实社会中更多的“邓玉娇们”是不是都成为“识时务的俊杰”了呢? “心理障碍”的人能做出如此反抗,如果心理正常的人是不是就应该服从了呢?遭受了如此侮辱,经历了如此的打击,给这位青春年少的姑娘心里留下了永远抹不掉的污点。

其次,另外两个当事人。邓贵大不治而亡,对当事人的家庭本身就是一种伤害,受轻伤的黄德智被“开除党籍、予以辞退”并且被公安机关拘留,他是整个案件的起因,一定也脱不了干系。作为一个小小的镇招商办主任,大把大把用来如此消费的钞票从何而来?看他们在这个娱乐场所飞扬跋扈,颐指气使的样子,应该是这里的常客吧?身为“国家官员”欺压百姓、逼良为娼,国家的脸面何在?

其三,官员的腐败。邓贵大只不过是镇招商办主任而已,官比他大,脾气比他的还大,油水比他的还多的应该多的是吧?揪出来的很多,没有揪出来的呢,是不是更多?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这不过又是一件“官压民反”的案例罢了!一粒沙子里显世界,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其四,法律的公正性。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设想一下,一个弱女子在两次离开现场不成的情况下,被人“推坐”或者“按倒”了两次,然后遭对方再次“推坐”或者“按倒”的近距离接触时,才挥出水果刀,难道还是防卫过当?怎么样才能不算为“过”呢?难道非得让人家实施强暴以后才能称为正当防卫吗?假使是防卫过当,是防卫的一方,又从何而来的“故意伤害”?如果是“故意伤害”,“防卫”又从何谈起,并且还是“防卫过当”?整个“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我们神圣的法律,就像被邓贵大强行“推坐”在沙发上一样,虽然没被“强奸”,但是已经被“意淫”了。请不要玩文字游戏,揭开这块“遮羞布”吧。不如来个故意杀人罪,让人死个明白;或者正当防卫,还邓玉娇一个清白,还人民一个公道。如此模棱两可的判罚,只会让人们更气愤;更让人们怀疑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更让人们怀疑是不是正真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更让人们怀疑法律是不是被掌控或者被舆论所左右;更让人们怀疑依法治国的国策是真是假。

其五,人民大众。如果就以一审作为最终判决,虽然目的性达到了人民大众的要求,但是形式上却遭到了“忽悠”。犯罪免于处罚与无罪释放是有本质的区别。高兴只是表面,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别拿当法盲来对待。

请还法律一个公正,还世间一个公道,还人们一个明白,否则邓玉娇案只有“受害者”。

                                   

09618日凌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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