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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二:【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07-07-06 15:43

二、关于书面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解读】

一、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劳动关系”。对“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就用人单位而言,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提前30日通知即可(是否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也未明确,各地实际做法不一)。既用人单位可以无任何理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事实劳动关系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相应的责任和罚款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同时考虑到事实劳动关系也很难认定的问题,因此,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简直是百利而无一害。现行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这种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倒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

二、新的《劳动合同法》,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考虑到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的实际情况(一般都是员工工作几天后再签书面合同),该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说一个月时间的规定还是比较宽泛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
    
          三、
新的《劳动合同法》给了签订书面合同一个月缓冲期。那么在此未签书面合同期间劳动关系如何确定?我们认为应当依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适用老的规定。

【律师建议】

双倍工资的规定如同悬在用人单位头顶的一把利剑。对劳动者来说,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一颗定心丸;

    
对用人单位而言,一方面应当尽量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避免和防范因疏忽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将大大减少。同时,因为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之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难度更大,因此也可以预见用人单位将更加重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具体明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行为,以达到最小成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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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劳动法律知识 | 添加到搜藏 | 浏览() | 评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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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1
2007-08-10 16:52 | 回复
周律师: 中介所介绍人到用人单位,但与用人单位只达成口头协议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中介所的中介是成功的吗?
 
2
2007-08-13 11:29 | 回复
TO:农民工 一、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二、劳动关系中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三、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中介的居间义务即履行完毕。
 
3
2007-10-25 08:36 | 回复
周律师您好 我有个疑问 就是说缓冲期未签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来实施 那么还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结束事实劳动关系 比如形成劳动关系第10天形成劳动关系,那么结束关系应该在第40天,这是不是也需要支付两倍工资?
 
4
2007-10-25 09:40 | 回复
TO:leeshinyue 一、新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从立法意图上来看,新法实际给了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即用人单位在这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只是补签; 三、但是,劳动关系是自用工之日即告成立; 四、未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的劳动关系仍为“事实劳动关系”; 五、对此时的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可能“不得提前30天通知解除”:新法规定的是“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六、对用人单位而言,如果此时不想继续聘用该劳动者,最好的办法不是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而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
 
5
2007-11-14 08:29 | 回复
感谢律师的回答 还有个问题,是关于临时工的,据说08年以后临时工不复存在 我们公司现在临时工的社会保险方面只缴纳了工伤保险,按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要包括社会保险的条款,那么这里的社会保险指所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保险”还是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有哪些险种? 谢谢
 
6
2007-11-15 09:30 | 回复
TO:leeshinyue 现行的社会保险即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些险种均属法定,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规定。
 
7
2007-12-11 16:12 | 回复
律师: 我们公司属于集团性质的,集团总部属于虚拟的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下设几家公司,如A、B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那么比如某劳动者在A/B两家公司分别订立过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再次订立合同时,他是否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谢谢
 
8
2007-12-11 16:24 | 回复
TO:leeshinyue A、B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签订合同次数不累计,可以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9
2009-02-08 15:56 | 回复
请问周大律师: 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工资是个什么概念,是指工资总额还是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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