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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7-07-06 16:46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变化解读】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分类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并无变化;

二、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

三、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

   1)取消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的限制,既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单方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必须接受;

   2)增加了两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明确了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双倍支付工资)。

【律师建议】

现行劳动法框架下,用人单位大都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最重要的原因是,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目前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解除而不得终止,因此对用人单位极为不利。

新法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立足点,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长期和稳定的劳动关系。扩大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相应设置了及其严厉的处罚。

另外,新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从用人单位违约成本上看,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将不再明显。

依照新法,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可能只有一点: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继续聘用某个劳动者,只要该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情况,用人单位将无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待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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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劳动法律知识 | 添加到搜藏 | 分享到i贴吧 | 浏览() | 评论 (57)
 
最近读者:
 
网友评论:
1
2007-07-11 15:43 | 回复
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意味着双倍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2007-07-11 17:07 | 回复
TO:cysilent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这种合同一般不会终止(死亡出外),但是可以解除;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 三、如果是合法解除且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如辞职),则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如果是违法解除,则按照合法解除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五、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两个概念,应当明确。
 
3
2007-07-14 10:44 | 回复
我们是化工厂,劳动合同上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应有哪些?
 
4
2007-07-31 16:40 | 回复
我覺得固定期限跟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很大的差別 因為用人單位可以主張40條41條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外 第36條合議解除,第38條勞動者被迫解除跟39條勞動者有過失而解除 這一樣也是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不知道我這樣的理解是否有錯? 我反而認為,固定期限與非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只有兩個地方不一樣 1.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較非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雇主多一個以時間來揀擇 勞工的機會 2.非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讓員工如果可以的話不受時間限制繼續呆在原單位
 
5
2007-07-31 22:15 | 回复
是的,依照新法,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可能只有一点: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继续聘用某个劳动者,只要该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情况,用人单位将无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待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6
2007-08-24 13:33 | 回复
那么,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有什么不利?主要是经济赔偿怎么算?
 
7
2007-09-07 22:40 | 回复
周律师,我想问一下 那公司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子的制度可以合理的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呢? 怎么样才能让公司以一个合理的理由解除不合格的劳动着呢?
 
8
2007-09-10 09:27 | 回复
TO:cgd_tj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如果不续签订,则合同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解除而不能终止(退休、死亡除外),因此相当于“铁饭碗”,比较稳定。
 
9
2007-09-10 09:31 | 回复
TO:李婷 公司规章制度是一个体系,需要多项制度相互配合制约,并且应当保障其执行力,发现问题后不断完善。很难用一两句话归纳。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很多情况下即使劳动者不合格,由于相应手续未依法办理,发生争议过错反而在单位一方。因此,相应的预防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10
2007-09-24 10:12 | 回复
周律师您好! 我们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很多员工从事的是计件的工资,也一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现在老板想要签定,是否一定得签无固定期限的?听说签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和签定无固定劳动合同,是这样的吗?像我们这种情况应该签定哪种合同比较符合我们公司的?? 谢谢您!
 
11
2007-09-25 09:18 | 回复
周律师您好! 我们公司的奖惩制度是:每月主管根据对该员工的印象,如出勤、工作积极性等“参数”来对你评分。评分结果可能会给你绩效奖金也可能给你扣工资,上下幅度不会超过工资的5%。 5%的奖金应该没有问题,但是5%的扣款可以吗? 由于是主管对该员工的印象,没有确切的书面凭据,所以这种奖惩制度符合08年劳动法或是现在的劳动法吗? 谢谢! 大黄
 
12
2007-09-25 17:08 | 回复
周律师您好! 我们公司在离职交接文件中有一句话要让离职员工签名: 若离职后发现属本人在职时由本人造成的过失或问题,本人愿意承担视同在职时的同等责任。 请问这句话符合08年劳动法或是现行的劳动法吗? 谢谢! 大黄
 
13
2007-09-27 12:18 | 回复
TO:wvtwye1982 一、目前的情况,签订固定劳动期限合同即可; 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签订怎样的劳动合同应当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在无背景资料的前提的说签订何种合同有利并无意义。
 
14
2007-09-27 12:20 | 回复
TO:大黄 你公司的上述做法均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5
2007-09-30 08:27 | 回复
关于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事宜的问题之一 员工违纪,若公司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发送《过失通知单》后,员工是否将没有资格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16
2007-10-08 10:57 | 回复
TO:小李 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17
2007-10-23 15:14 | 回复
你好 我们公司的工作有淡季和旺季,每当旺季的时候就会找一批临时工,工作8小时制,劳动稽查说临时工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该签订怎么样的劳动合同呢?
 
18
2007-10-25 08:58 | 回复
同问关于临时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是否“临时工”就不存在了?
 
19
2007-10-25 09:26 | 回复
TO:kisses5969 一、临时工是一个历史概念,劳动法实施后就已不再适用这一概念; 二、你们这种情况同样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根据需要确定。
 
20
2007-11-01 20:30 | 回复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一年支付违约金 元.合同上没有具体数字是不是违反规定啊
 
21
2007-11-02 11:59 | 回复
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有个问题存在:此第三次签约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算呢还是累计以前的? 具体说:某君在2008年前已经和单位签约过2次,2008年1月12日是她合同的再次到期日,那么此时她再次续约应该算第三次签约了
 
22
2007-11-02 12:00 | 回复
周律师,您好! 这里指的第三次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23
2007-11-02 12:06 | 回复
TO:fengqiaoling 签约次数从2008年1月1日后开始计算,之前的不累计。
 
24
2007-11-02 13:09 | 回复
谢谢!
 
25
2007-11-13 12:30 | 回复
周律师:您好! 我有三个问题想向您咨询一下,麻烦您解答,谢谢! (一)我司有几名员工于08年1月1日前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0年,目前有一年期的合同:2007年7月~2008年6月。如果公司于2008年5月提出合同期满不再续约(即拒绝签订无期限合同),那么公司将承担哪些赔付,是否属于违约解除? (二)某员工自2007年12月31日止恰逢在职满10年,本公司同意从08年1月1日起与他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但08年10月因为公司岗位合并裁员,那么公司将如何补偿,补偿的年限是从其到职日起计,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 (三)工作满6年的员工,07年5月~08年4月的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提出不再续约,是否只需要支付自08年1月1日起的补偿(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补偿),而不必支付08前的年限补偿? 麻烦您尽快解答,万分感谢!
 
26
2007-11-15 09:26 | 回复
TO:BAUBLE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裁员经济补偿期限从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计算。即自2006年12月31日计算; 三、6年期合同员工,2008年5月提出合同期满不再续约属合法终止劳动合同 ,你司应当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7
2007-11-17 10:55 | 回复
周律师:您好! 还得麻烦您解答两个问题,谢谢! 1、您上面所说的“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裁员经济补偿期限从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计算。即自2006年12月31日计算;”??? 这个赔付期是否应该为“某员工自2007年12月31日止恰逢在职满10年”,也就是从1995年12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期限,对吗?还是因裁员所以经济补偿期限不同? 2、若员工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且自2008年1月1日起恰逢在职满10年,公司于2007年11月底提前通知该员工不再续约。这样的操作行为是否违法,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经济补偿? 再次麻烦您尽快解答,感谢!
 
28
2007-11-18 21:21 | 回复
TO:BAUBLE 一、裁员经济补偿期限从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计算,应当是自1997年12月311日计算,特此更正; 二、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前通知不再续约不需承担经济补偿。
 
29
2007-11-21 21:42 | 回复
周律师: 我想请问一下: 如果工作十年了,08年续签了新劳动合同,公司如果08年6月以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那劳动者应该从什么时候的年限要求赔偿?
 
30
2007-11-23 10:37 | 回复
TO:ZQH 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连续计算。最高12年。
 
31
2007-11-30 23:24 | 回复
单位已和我签过无固定期限合同2004年,几年了.现在突然要求全体解约.转向人才公司签2年合约,.请问合法吗,如不签就要求不要来了,请问我可以拿到多少补偿?
 
32
2007-12-02 14:59 | 回复
TO:往往外 一、单位不得以通知形式要求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如果不签,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33
2007-12-02 19:42 | 回复
2007-11-15 09:26 TO:BAUBLE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周律师,您好! 请对上面一段再具体解释一下,谢谢! 假设1名员工在2006年6月30日工作满十年,目前有两年期的合同:2006年7月~2008年6月。如果公司于2008年5月提出合同期满不再续约(即拒绝签订无期限合同),公司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为几个月?
 
34
2007-12-04 11:32 | 回复
TO:RAIN 2008年6月1日,公司如果拒绝签订无期限合同属违反劳动合同法,此事员工可以在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应当按原工资双倍标准支付6月1日至仲裁裁决生效日的工资。此后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单位正常支付工资。
 
35
2007-12-18 10:51 | 回复
请问周律师:满足签无固定期限的几个条件年限,是从什么时候算起。 比如:工作满十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签劳动合同的。这个十年和一年,是从新劳动法施行之日起开始算,还是从劳动者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36
2007-12-21 09:30 | 回复
TO:hope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37
2007-12-24 15:48 | 回复
请教:公司一个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的1月到期(这已经是与公司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新合约的签订属于在新的劳动合同法施行下的第一次还是第二次,还是属于第三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8
2008-01-16 11:19 | 回复
请问本人是1998年2月进公司的。现在是否可以向公司申请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呢?
 
39
2008-01-21 15:55 | 回复
TO:mingming 签订合同的次数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因此,新合约属第二次。
 
40
2008-01-21 15:56 | 回复
TO:july 可以,但是前提是合同到期。
 
41
2008-01-30 16:09 | 回复
请问如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如公司不与员工续签,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谢谢
 
42
2008-02-01 12:02 | 回复
TO:彬 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4
2008-06-12 16:55 | 回复
周律师,你好。我与公司的合同在上个月就到期了,公司一直没有与我谈,是不是可以视同合同自动延期,那么延期多长时间呢?我原来的合同是3年的。
 
45
2008-06-12 16:57 | 回复
补充一下,如果到了明年的今天,公司还没有和我谈,即过了1年,那么我是不是可以直接要求签无固定期合同呢?谢谢!!
 
46
2008-06-13 18:20 | 回复
TO:ff 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应当补签,否则支付双倍工资。满12个月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7
2008-06-27 08:40 | 回复
我在2007年5月2日工作满十年,2008/4/22我向公司申请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回复说合同期满不再续约(即拒绝签订无期限合同),在2008/4/30公司要求就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请问周律师:我能向公司要2007/12/31之前工作年限的赔偿金吗?公司这样算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吗?而违法终止和违法解除的法律效力是不是一样的?
 
48
2008-06-30 13:52 | 回复
TO:luylanni 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双倍5月2日之后的双倍工资。
 
49
2008-07-02 12:59 | 回复
原合同今年6月5日期满,因已满11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合同,按违法解除应签未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就该是11x月平均工资x2的赔偿金?
 
50
2008-07-05 00:21 | 回复
TO:49 匿名网友 6月5日至明年6月5日期间支付双倍工资。
 
51
2008-07-05 18:23 | 回复
用人单位已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但只给了一个月补偿.我可以向法院申诉要11x月平均工资x2的赔偿金?理由是:因已满11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合同,按违法解除应签未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有申请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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