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空间 | 百度首页 
 
查看文章
 
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五:【关于违约金(服务期、竞业禁止)】
2007-07-10 13:01

五、关于违约金(服务期、竞业禁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变化解读】

一、现行《劳动法》没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各省市的地方劳动合同法规对违约金做了各种各样的规定,有提倡的,也有限制的;

二、新法基本参照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模式,但是,该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更加严格;

三、新法规定仅出资培训、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

四、竞业禁止的期限由三年变成二年; 

五、明确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按照未履行部分进行分摊(现行规定是有约定的按约定)。 

【律师建议】

关于服务期,新法明确仅在出资培训情况下才能约定服务期。针对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实习期、带教期间约定为出资培训的做法,新法限定出资培训专指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用人单位而言,在约定服务期时一定要将出资项目、出资费用等明确,并将相应发票妥善保存。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同、相关业务,或到经营同类、相关业务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新法明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密协议原则上无期限限制,但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新法进一步明确竞业禁止补偿金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竞业禁止补偿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将一部分工资视为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做法将被认定无效。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应当将本单位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明确(最好能列举竞争单位名单)。

 

============================================ 

推荐阅读,请点击:

我的律师接待室
以案说法
热门文章大推荐
劳动法律法规汇编
与劳动相关的刑事犯罪

更多文章:http://hi.baidu.com/lawyerzhou
上海地区免费咨询电话:52891885 13601883147

 


类别:劳动法律知识 | 添加到搜藏 | 浏览() | 评论 (40)
 
最近读者:
 
网友评论:
1
2007-10-22 11:26 | 回复
请问周律师,在新法这种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下,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有什么关系呢?按新法,如果单位没有提供培训(没有违反禁止和保密规定),那就没有违约金了吗?这样,劳动者岂不是随时走人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了?这样对单位岂不是很不公平吗?我觉得我这样的理解可能有问题,请周律师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2
2007-10-23 09:38 | 回复
一、合同期与服务期的长短可以不一。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应当在企业“服务”的期限。合同期是劳动合同的长短。如:约定服务期2年,但合同则1年1签。在2年服务其内劳动者的具体权利义务(如工资)是可以不同的。具体则有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 二、新法规定只有培训及竞业禁止才能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只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形式之一,是责任发生之前的双方约定。劳动者如果随时离职,即使没有约定违约金,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
2007-10-25 09:18 | 回复
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期间,参加培训人员的工资可否列入专项培训费用中? 谢谢?
 
4
2007-10-25 09:41 | 回复
TO:leeshinyue 工资可以列入培训费用。
 
5
2007-11-13 14:09 | 回复
律师您好 劳动合同中如果有下列条款 “如劳动合同期限与以后签订的培训服务期限有冲突,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到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中止。” 这样的规定在两个期限之间的时间内需要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么?
 
6
2007-11-15 09:28 | 回复
TO:leeshinyue 存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该约定的“中止”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修改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期满止”。
 
7
2007-12-15 11:08 | 回复
请问周律师,我在2007年7月和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的违约金很高,2008年新的劳动法实施后,如果我离开公司的话,还需要按照合同的规定缴纳违约金吗?谢谢!
 
8
2007-12-17 09:29 | 回复
TO:skyygl 如果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合法有效的话,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该约定并无影响。
 
9
2007-12-17 09:29 | 回复
TO:skyygl 如果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合法有效的话,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该约定并无影响。
 
10
2007-12-21 00:49 | 回复
周律师,我想请教个问题.我是2006年12月11日与现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但并未注明薪水,公司也从未发过工资单,薪水直接通过银行转帐打入帐户.今年8月份,又续签了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为2007年12月11日至2008年12月10日.但公司在11月时,与原客户公司合并,公司名称及高层主管都有变动.但合同并未更改.今天,12月20日,公司口头通知我不再与我续签合同,让我下月20日离职.我想请问,这样做,公司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我应该保存什么证据来为自己争取权益呢?谢谢!
 
11
2007-12-21 09:38 | 回复
TO:amy 一、公司应当是口头通知与你解除合同(而不是不再续签); 二、你可以要求公司作书面通知; 三、如果你不同意公司单方面解约的行为,可以要求撤销解除合同通知,恢复劳动关系; 四、如果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
 
12
2007-12-28 07:19 | 回复
谢谢周律师,我还有个问题想问问您.如果说因为公司合并或者转让,合同应该是由之后的公司继续履行.那如果原单位是用的是外服签约,新公司是用另一家外服或者自己招聘,是不是合同可以不继续或者怎样?
 
13
2007-12-28 10:00 | 回复
TO:amy 如果是与外服签约,则你的劳动关系在外服,你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的合并、分立对你的劳动合同并无影响。
 
14
2007-12-28 13:12 | 回复
谢谢指点!
 
15
2007-12-28 13:16 | 回复
周律师,我也想请教你个问题.就是说,如果我的合同还差一周,现在还没到期.但新合同已经续签好了.可是公司又反悔了.提出不再续签合同.那已经签好的合同,是不是就可以视为一纸废纸了呢?
 
16
2007-12-28 22:52 | 回复
周律师。您好!我的问题有点麻烦。2005年9月19号跟一个公司签定了一个实习协议。实习的期限是直到跟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我是2006年6月毕业。在2006你跟公司签定了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没有明说如果服务期没满两年要赔违约金。但是2005年9月19号签的实习协议上有违约金的条款。 由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协议规定的培训实习工作花费了额外的费用和指出,乙方在此同意: a) 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了本协议下的培训实习,则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甲方向乙方在第一阶段和/或第二阶段已支付的所以人民币五百(500)的实习补助费; b)在第一阶段结束后,如通过甲方的绩效评估,乙方应与甲方签署三方就业协议,并在实习结束后签署服务期为二(2)年的正式劳动合同。乙方同意,劳动合同中应包含一下条款: “如乙方在服务期第一年期满前任何时候提前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每月人民币五百(500)元的实习补助费和人民币七千元的奖励款作为补偿,共记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11,500.00)元。 “如乙方在服务期第二年期满前任何时候提前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人民币五千七百五十(5,7
 
17
2007-12-28 22:53 | 回复
《接上》 “如乙方在服务期第二年期满前任何时候提前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人民币五千七百五十(5,750)元作为补偿。 第一阶段是指2005年9月19号到2006年2月18号。该阶段的实习补贴是1200. 第二阶段是指2006年2月19号到跟公司签合同。该阶段的实习补贴是1500. 2006年7月1号跟公司签的合同中,并没有上述两条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也没有任何违约金的条款。 那7000块的奖励款是在2006年10月份和2006年12份作为奖金发的。10月份发了3000,12份发了4000. 请问我2007年一月辞职,要交违约金吗?要交多少?非常感谢! 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的话,不交的可能行有多大?
 
18
2007-12-29 12:44 | 回复
TO:toney 合同签章后即成立,公司没有法律依据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19
2007-12-29 12:47 | 回复
TO:xsgzh 上岗培训与出资培训是两个概念。如果是在本单位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工作岗位、流程、操作手册)等,不能视为出资培训。由此约定的服务期规定无效。
 
20
2007-12-29 21:33 | 回复
周律师,您好!我有一个问题请教您。我2005年开始参加了公司的一个培训,当时签订的学习期限为两年半,现在两年半的学习培训期已经满了,但劳动合同期限是明年的7月份,但我现在想辞职,这种情况还用缴纳违约金吗?这样的服务期该怎样算?
 
21
2007-12-29 21:55 | 回复
当初签订协议时只是约定了培训期限为两年半,并未具体约定学习期满后为公司服务的期限,现在培训期限已满但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这样是不是就可以认为未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就为剩余服务期?
 
22
2008-01-03 15:55 | 回复
TO:wangwushi1 如果没有专门的服务期约定,则即使出资培训也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
 
23
2008-02-28 17:11 | 回复
周律师,您好! 我是上海的,如果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中,简单就这一句话:“乙方保证不参与同业竞争”。没有对补偿金、时间等做出约定。 是否可视为:用人单位逃避补偿义务,不是双务条款,此条款无效,乙方离职后是否可以马上从事同业竞争? 迷茫中,先谢过了。
 
24
2008-02-28 17:15 | 回复
周律师,您好! 补充一下,这样的条款出现在2008年1月1日前签订和20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中,结果是否一样?
 
25
2008-02-29 17:14 | 回复
TO:老K 视为约定不明确,可以要求单位明确期限及补偿费。如果单位不支付补偿的话则约定无效。
 
26
2008-03-29 17:01 | 回复
2005年按黑龙江省要求国企改制,我们领了补偿金和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也叫并轨,但交3万元钱后还在企业继续工作也没合同,现新合同法实施企业跟我订固定期合同1年,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行吗。我81年工作.
 
28
2008-03-29 17:17 | 回复
感谢老师来解答和释疑 谢谢 我重81年参加工作算连续工作有十年了,可重那年算啊,要重2005年改制算才3年我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说你参加改制了还领补偿金解除了劳动关系,工龄重新计算了签订一年是和法地,,改制是哈尔滨政府搞的不是企业定地,,,,我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29
2008-03-31 19:30 | 回复
TO:aaa 你这种情况工作年限应当从改制后开始计算。
 
30
2008-05-12 15:48 | 回复
请问周律师,在上海,如合同中没明确约定,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应该是多少?
 
31
2008-05-12 20:32 | 回复
周律师你好,我和公司签了有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合同。然后以培训名义去香港工作,工作中没有进行过任何培训,而是与其他香港同事一样工作。但我们领取的是大陆员工的工资,加上补贴,也只是同级别香港同事的一半。现在想离职,请问需要付违约金么?多谢!
 
32
2008-05-12 21:39 | 回复
补充一下,合同是2006年签订的。服务期是三年。多谢指教。
 
33
2008-05-13 13:30 | 回复
TO:honey 没有具体标准,由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4
2008-05-15 16:10 | 回复
周律师你好,一直没见到您的回复。想补充一下,公司原本是说要我们去香港半年,主要是培训。但其实我们只接受了大概一个月的入职培训,之后就开始工作了。半年后,公司说想我们多在香港工作一段时间,一直到现在。我们是觉得很明显公司的意图不在培训,而是廉价劳动力。所以大家都很气愤,想离职,又觉得违约金给的不甘心。所以向您请教,想知道从法律的角度怎样去看待这个问题。希望得到您的帮助,多谢!
 
35
2008-05-16 09:18 | 回复
TO:Flora 在关联公司的入职培训并不能视为出资培训,除非公司向其他组织支付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知识技能培训,否则都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36
2008-05-16 16:17 | 回复
周律师,我想请问一下,我和一个企业签订了就业意向书,但是没有签订三方协议 就业意向书里明确说明了工资,年薪和违约金,现在我不准备去这个企业啦!是不是要支付违约金呢? 我今年7月大学毕业!
 
37
2008-05-17 00:14 | 回复
谢谢你周律师!
 
38
2008-06-28 15:18 | 回复
周律师,我想问下面几个问题,能不能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一、我和单位是去年7月签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了对我们培训了四个月,本来开始说只培训两个月,因为我们工作地方是一个孤岛,单位的房子又没有建好,所以让我们一直在别的单位培训,大家对这个培训怨声不断;这个培训,估计每月单位给我们交了几百培训费用,外加食宿费用。现在我要辞职,单位说我工作时间没有到服务期,要我赔偿培训费用。 当时单位并没有说培训费用服务期的事,也没有签定什么服务期协议,也不知道培训用了多少费用,我至今去询问培训用费,都没有一个数目。 当时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候,单位发给我们一个《单位管理制度》里有关于服务期的说明,但《单位管理制度》是厚厚一本书,让我们看不到一个小时就给收回去了,很多人都没有看到关于服务期的说明,即使个别人看了,也没有详细看。 我想问的,我现在辞职要不要交“服务期没到违约金“,还有培训费用该不该计算食宿费用。 二、还有,我现在只是提出辞职,单位没有批准,我也在单位照常上班,没有违纪情况,这个月大家都发工资了,惟独没有给我发工资,单位这种做法算不算违反劳动法。 三、以前签定协议里 没有指明工资,只
 
39
2008-06-28 15:19 | 回复
指明收入2600/月, 收入是否包括单位为我们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吗,和过年一次性发的费用,以前在签定协议时候,单位给我们算收入时候没有算社会保险费用,(现在单位少发了一部分钱,收入只有1500/月,但现在加上社会保险算就超过了2600/月)。但那个时候没有记录,单位不承认,现在算收入要不要算社会保险费用。 如果包括过年一次性发的费用,应该怎么平摊到每个月里。收入指明是每月数目,这种一次性发的算不算拖欠。(以前计算时候并不包括这些,当时没有记录,单位现在一定要这么算,我们该怎么办) 四、劳动合同单位、员工各方一份,但劳动合同签定了后两份都收上去了,员工手上没有合同,上次问单位要合同,单位说放我们档案里,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40
2008-06-30 13:48 | 回复
TO:cpy245 具体要看就业意向书的约定。
 
41
2008-06-30 13:50 | 回复
TO:luoyildf 一、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服务期不成立,你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二、工资应当支付给你; 三、合同依法应当给你一份。
 
发表评论:
姓 名:
网址或邮箱: (选填)
内 容: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四位验证码,字母不区分大小写
      

     

©2009 Baidu